從誤用引渡一詞看建立區際司法協助必要性

曾多次被馬英九指責「宣導不力」、「沒有配合好政府大陸政策進度」的「陸委會」,昨日終於「逮」住了一個「還擊」馬英九的機會。--馬英九昨日上午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十屆亞太年會開幕典禮致詞時表示,受到政治現實的影響,台灣不容易把潛逃國外的通緝犯引渡回國。我國目前正在和美國洽談簽訂引渡條約,並希望能和中國大陸和其他國家簽訂類似的協議。為此,昨日台灣各媒體都以「馬英九稱將與美中簽訂引渡條約」為題作報導。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指出,根據「金門協議」,兩岸之間進行的是「遣返」而非「引渡」。兩岸同意透過雙方紅十字會的協助交換資訊並安排人員遣返。這個協議行之有年,但畢竟較為被動,且只有人員遣返,多半是針對個案,效益有限。在即將進行的第三次「陳江會談」中,已經確定納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議題,其中就涵蓋司法互助領域。一旦簽署協議後,兩岸就可以更有效地相互遣返罪犯,有助於治安的維護。

經查,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金門協議》,確是將兩岸之間互相移交罪犯稱之為「遣返」,而避用「引渡」一詞。而且,在整份只有六百餘字的《金門協議》中,「遣返」一詞就出現了十三次。這是因為,這份協議的標的,就是為了針對當年七、八月間,台灣軍警人員在兩次遣返大陸私渡人員時,採取非人道的做法,致使四十六人死亡的事件,為杜絕今後再發生類似的慘痛事件,而由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金門島協商(大陸國台辦、福建省相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及台灣的軍方人員也分別以兩岸紅十字會人員的名義參與協商),就解決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遣返問題進行協商並簽署的。其中遣返的原則是「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和安全便利」,並且規定了遣返交接地點(馬尾--馬祖、金門--廈門)和程序。這是一九四九年以來,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議。

這次商談之所以能夠順利進行,主要是兩岸有關方面在事前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政治態度都很明確:一是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不能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局面;二是討論私渡遣返問題只談今後怎麼辦,不談過去、誰是誰非;三是談得成就談,談不成就算。這就避免了那些不必要的爭議,達到快速解決問題之目的。商談過程中雙方都本著坦誠交流,友好協商、妥善解決問題的態度,就遣返工作的原則、對象、地點、程序等達成了一致的意見。

正因為雙方都堅持了一個中國原則,故在商談過程中和擬撰協議文本時,都是使用了適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遣返」一詞,而避用了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引渡」一詞。也就是說,由於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故而兩岸間的罪犯移交,應使用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適用的「遣返」一詞,而不能使用主權國家之間適用的「引渡」概念。

金門商談並簽署協議時,馬英九正出任「行政院研考會」主委。其任內的一項主要職責,就是籌劃兩岸關係事務,包括成立「陸委會」、海基會,及研擬「國統綱領」、「兩岸關係條例」等。因此,對「金門協議」是使用「遣返」而不是「引渡」一詞,應當是印象深刻、記憶猷新的。而且,昨日他在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十屆亞太分會開幕禮上的致詞,是宣讀事先擬好的講稿而不是隨口回應記者的提問,不應出現將兩岸間罪犯移交說成「引渡」的錯誤,尤其是在有亞太各國各地區的警察首長與會的「國際場合」上。因此,劉德勛的「澄清」,是很有必要的,盡管可能會有「犯上」之嫌。然而,從台灣媒體的相關報導看,馬英九的致辭是以英文擬就,他也是以英語宣讀,不知在媒體自行翻譯的過程中,是否會誤譯錯報,從而錯誤引述了馬英九的原意。

不過,由此而引帶出劉德勛透露第三次「陳江會談」的商談內容之一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並將涵蓋一般性的司法協助,包括證據交換、相互協處與受害情境說明等,則令人感到振奮。因為這將預兆,兩岸間的協商交流,將從單純的經濟合作事務,邁向上層建築領域發展,為未來的政治對話、政治協商打開大門。

兩岸確實是需要盡快建立起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機制。實際上,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文化、科技交往的增加,兩岸互涉的刑事犯罪也應運而生。涉台刑事案件已達二十多種罪名,其中又以劫機、海上搶劫、組織偷渡、海上走私、跨境詐騙、販毒、偽鈔等犯罪危害尤烈。這些犯罪,有的屬於兩岸犯罪分子互相勾結作案,有的是一岸居民在對岸作案後逃回,有的則是一岸居民作案後逃到對岸,還有的是一岸居民以犯罪手段直接進入對岸地區。這些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了兩岸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擾亂了兩岸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危害著兩岸民間正常交往和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及時、妥善地懲處這些犯罪活動,是兩岸人民的共同呼聲,也是兩岸當局保障兩岸關係良性發展所應共同採取的措施。

然而,由於目前兩岸仍處於分離狀態,而且各自的法律制度、司法體系又與對方有著相當大的差異,故在處理互涉刑事案時,兩岸司法機關只能是通過國際刑事組織、國際紅十字會,或是通過兩岸紅十字會、大陸海協會、台灣海基會等中介機構、民間團體從中斡旋處理的。這些協作方式雖然處理了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但效率低、範圍小,遠遠不能滿足兩岸目前共同懲處互涉刑事案件的需要,甚至有時還因缺乏溝通而容易產生誤解。由此,建立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就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可行性。盼望在第三次「陳江會談」中,能夠簽署相關協議,並為兩岸的警務、司法機關的直接接觸、交往,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