紗紙契或創政府持業權私人享使用權模式 紗紙契或創政府持業權私人享使用權模式

政府相關部門在社會輿論的理解和支持之下,成功地「收拾」了氹仔桌家村TN二七地段上的非法佔領物,並戮穿了該的段的「紗紙契」的偽造性質,因而是不具法律效力之後,又乘勝進擊。日前,正式進入解決難度更高、情況更複雜的路環島「紗紙契」問題的階段。但由於路環島的「紗紙契」問題不同於氹仔填海地的「紗紙契」已被證實是偽造的,而是因其地質條件及葡人佔據路環的歷史較晚等因素,而是呈現出有真有偽、真偽混雜難辨的複雜情況,故此次政府部門則顯得較為謹慎,由職務較高級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出面,與具有行政、立法兩會成員及全國政協委員身份的澳門街坊總會會長梁慶庭,以及路氹房屋關注小組的代表會晤商談。既展示了政府依法行政、違法必究的強硬決心,也體現了尊重歷史、實事求是、講情說理的「以民為本」態度。

實際上,路環島上的「紗紙契」問題,完全不同於氹仔島的「紗紙契」問題。正如本欄曾分析的那樣,在二十世紀初,卓家村一帶仍是分隔大、小潭山兩個孤島的一片海灘,約在一九二零年左右才由政府填海造地,將大、小潭山兩島連成一個氹仔島。故此,霸佔TN二七地段的人士所持的證明在一八六零年該處便有「土地」的「紗紙契」,是後人偽造的。但是,路環島上「紗紙契」所處的地段,都是有數萬年地質歷史的山地,並非由前澳政府填海而來。而且,當葡人佔據路環島之前,大清地方政府的管治權是及於路環島的,而島上的「紗紙契」也大多是在此時形成。應當說,路環島上的「紗紙契」有相當一部份是真的,但也不排除有一部份是後來的人運用仿古技術偽造的。正是有真有偽、真偽難辨。

早在葡治時代,路環島上一些「紗紙契」的持有人,也深知「紗紙契」不具法律效力,便設法將之「漂白化」。於是,便透過各種辦法,以「紗紙契」作憑,取得了官署所發出的「西契」。尤其是在「澳門基本法」頒佈之後,一些「紗紙契」的持有人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深刻理解「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支配」的規定,暗中掀起了一股「紗紙契合法化」的小浪潮,透過各種門路爭取澳葡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其所持有的「紗紙契」為 「私人土地」。據說,不排除有人是使用了「賄賂」的手段。這也正是那些「後知後覺」,或是「有知覺」但「無賄金」,因而未能搶在澳門回歸前辦妥「確認私有土地」手續者,至今仍不服氣的其中一個原因。

「澳門基本法」第七條中涉及「紗紙契」的規定,既然是白紙黑字的法律,宣稱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澳門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當然是不會也不能承認未經在澳門回歸前辦妥「確認為私有土地」手續的「紗紙契」的法律效力,因而對那些藉著「紗紙契」而擴展侵佔土地範圍,以搭建欄柵等手段意圖將之「既成事實化」,甚至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的非法行為,政府相關部門曾出動人員將之折卸,以維護「澳門基本法」的法律權威和政府的管治尊嚴。但卻往往遭到「紗紙契」持有人使用「民粹主義」手段,進行「抗議」反制,而迫使政府相關部門停工。這樣做,極大地傷害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尊嚴,也使「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涉及「紗紙契」內容的規定成了一頁「廢紙」。

政府相關部門在處理氹仔TN二七地段非法佔用公地一役,得到了社會輿論的理據和支持,因而雖曾遭到所謂「紗紙契」持有人的反抗,但終能順利完成。這增強了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紗紙契」問題的底氣,「硬」了起來。於是,敢於依法、合理地解決路環島的「紗紙契」問題。不過,正如前述,路環「紗紙契」問題有其本身的特點,不能完全採用處理TN二七地段的手法。因此,劉仕堯司長就採用了既要執行法律,又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更要照顧居民合理權益的做法,召開較高層次的晤談會,宣佈政府處理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對於特區政府成立之前已經居住於該等地段的居民,政府可以在不影響公共設施的建設、城市規劃下讓其繼續在原來地方居住。在該等地段上的房屋因日久失修或天災等原因造成倒塌或損毀,需要修葺或重整,居民可以循合法的徑途向政府提出修葺或重整工程的申請,在保證居民的生活質素及符合整體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政府將依法及按既有程序進行審批。而對未經政府合法批給、非法霸地佔土,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以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但會作出嚴厲的打擊,還會以強硬手段阻遏此類違規違法行為。而凡未取得政府許可的樓宇修葺或重整,均被視為非法工程,政府將作出嚴肅處理。

政府相關部門的這一做法,是相當務實明智的,既申明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又照顧了「紗紙契」持有人的合理權益。而且,還有可能會形成一個政府擁有物業權,「紗紙契」持有人享有使用權,但又無須繳交「土地租金」的解決「紗紙契」問題的模式。不過,這仍將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特區政府當需要建設公共設施或落實城市發展規劃時,有「收回」這些土地的權力。

這個依法、合理的模式,受到與會坊眾的贊同和支持。看來,經此一役,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管治技巧,再登上了一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