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案三遭否決是三衰而竭抑事不過三? 工會法案三遭否決是三衰而竭抑事不過三?

上星期的立法會殿堂內可謂是「驚濤駭浪」。先是在一般性審議並表決《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法案時,首度發生了自澳門回歸後政府提交的法案差點過不了關的立法事件;繼而是由高天賜議員個人提案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簡稱「工會法」)草案再次在一般性審議並表決中遭到否決。這種現象的發生,並非是議員們「不想做事」,更不是立法會與政府「對抗」,也非是立法會的議員們不給面子自己的議員同僚,相反,是立法會的議員們,希望能在「多立法」的同時,做到「立好法」,對特區和全體「澳人」負責。當然,從中也折射出,政府提案及議員提案的立法技術,還需更進一步提高,不要自以為立法方向對頭就可忽略法案的立法技術,甚至是以為隨便擬就一個法案就可取得某種效果,哪怕它無法獲得通過。更進一步需要思考的是,對於「澳門基本法」規定已在澳門特區生效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人權公約》所含有的「工會立法」,作為執行單位並擁有提案權的特區政府,一直未有積極主動研擬及提交法案,以致讓個別議員捕捉到了上演「法案秀」的機會,因而折射了政府貫徹執行「基本法」有所缺失。

高天賜議員此次是第三度提交「工會法」草案,此類法案也是第三度遭到立法會否決。如果說,高天賜議員在第三度提交「工會法」法案時,能夠吸取前兩次失敗的教訓,針對議員同僚們在一般性審議及表決中所提出的否定意見進行修改,以求該法案取得最大公約數的話,理應是可獲其同僚們理解及支持的。但是,正如徐偉坤議員所指出的那樣,高天賜議員今次提交給立法會的「工會法」草案,換湯不換藥,只是在舊文本中修改幾個字,「法案」不但對改善勞資關係沒有建設,還列出工會可以「命令罷工」,因而是惡意的法律。但高天賜議員明知如此,仍要提交基本上還是舊文本的「新法案」,這不但是展現不了其要為工會立法是要為工人爭取權益的誠意,反而因為草率提案,而令到「工會法案」遭到否決,以至讓人對「工會法案」產生負面印象,反而被人質疑是否要污名化「工會法」了。

實際上,「工會法」涉及到勞、資雙方的權益,及政府的執行權力,按道理應是由作為執行機關的政府提案,而不應由作為「利益相關方」中的一方的的勞方代表議員以個人議員身份提案。而且,即使是由政府提案,在研擬法案的過程中,也應廣泛深入地諮詢勞、資雙方的意見 。但高天賜卻只憑個人之勇,連同是勞工界代表的幾名工聯總會背景的議員也排除在外,這多少也就顯示他的再三提出「工會法」草案,個人「做秀」的成份高於為工人兄弟爭取權益,甚至還含有扁抑正統工會團體之意。

誠然,澳門需要一部「工會法」,以正面回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澳門居民有組織、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及「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關於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但是,正由於帶有「壓力團體」性質的工會團體的結社權利和自由,是屬於「人權」範疇的法案,也是屬於居民基本權利方面的事務,故其立法過程應發動廣大「澳人」參與,或是舉行公聽會,或是諮詢勞、資雙方的意見,使到這個法案的立法原意和內容,更能符合全體「澳人」的利益,而不單止是勞方的利益,更不能草率處之。這才是真正的「澳人治澳」、「澳人當家作主」的精神。

即使是澳門需要一部「工會法」,也須注意與「澳門基本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相吻合。比如,「工會法案」中有關工會有「命令罷工」權的陳述。誠然,「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既然是「自由」,就應該是雙向多元的,亦即澳門居民既有參加罷工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澳門居民享受這兩方面的自由,是不能以政治或行政的手段去「命令」、強迫的。但「工會法案」卻賦予工會團體「命令罷工」的權力。「命令」也者,按《現代漢語辭典》詮釋,是「上級對下級有所指示」,及「上級給下級的指示」。所謂「一切行動聽指揮」,「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故命令是必須執行、不可抗拒的。在軍隊及警隊中,違抗命令還是一種罪行,必須予以軍法懲處。既然如此,工會所享有的「命令罷工」權力,是僅對工會會員有效,還是其效力及於全體在職工人?如果有工人或工會會員認為自己享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不參加工會團體「命令」的罷工活動,是否算作「抗令」?倘答案是肯定的話,工會團體將會對他施以甚麼樣的處罰懲戒?按常理,工會能作出的最高處分,是開除會籍而已。倘有工會向其施以超逾「開除會籍」的處分,如罰款甚至是限制其擇業權等,是否釀成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權?

因此,這個「命令罷工」條文,相當「超前」,連香港、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都無此規定。既然「超前」,就離開了實事求是的土壤,必然會與全體「澳人」的利益脫節。實際上,就是連高天賜議員所強調的「工會法案」的法源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通篇都未見工會擁有「命令罷工」權力的規定。相反,《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的第八條,對「罷工權」倒是這樣表述的:「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絕無任何「命令罷工」的字眼甚至是意涵。該條條文還進一步規定,「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的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但是,在上兩次審議及一般性表決「工會法」草案中,已有不少議員提出了此類問題,社會輿論也有類似評議,但高天賜議員今次在提交「工會法」草案時,仍是主張工會有「命令罷工」的權力。這種態度,顯然是「做秀心態」,而非真心實意地為勞工兄弟爭取權益。

綜上所述,立法會的多數議員以投反對票或棄權票的方式否定「工會法」草案,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也是對澳門特區,對包括勞工階層在內的全體「澳人」負責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