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紹基涉嫌賣官談把好政協委員遴選關 從陳紹基涉嫌賣官談把好政協委員遴選關

有關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被查處的原因亦即其所涉嫌腐敗的事實,據說除主要是與國美電器的黃光裕的犯罪行為密切相關之外,還有一項就是跡近於「賣官」的利用手中所掌握的遴選政協委員以至是政協常委會委員的權力,以權謀私,由其家屬出面收受物質利益後,讓一些並不具備政協委員條件和素質的人士被邀請出任廣東省政協的委員,甚至是當選為常務委員。比如,一位香港居民在向陳紹基家屬贈送賓士房車及別墅後,就不但是被邀請為省政協委員,而且還當選為常委。而此人則因涉嫌經濟犯罪,最近遭到司法機關的通緝。

其實,類似這樣的情況,人們早就有所議論。但因當時陳紹基予人「正人君子」的形象,人們尚不至於懷疑其「源頭」是來自於陳紹基,而以為是其他的甚麼「途徑」,或是對那些明顯是「買委(位)」的人士竊竊私議而已。

實際上,近兩屆廣東省政協的某些港、澳委員以至個別常委的素質,顯是大不如以往歷屆。當然,分別由香港、澳門中聯辦推薦的大部份港澳委員,是當地各界別的代表人物,不但具有較強的代表性,而且也具有較高的參政議政水平和能力。但仍有個別的顯然是未經香港、澳門中聯辦推薦的港澳委員,無論是個人資質形象,還是參政議政的水平和能力,都顯然與政協委員的標準和要求有較大的距離。當時人們還以為,這些人有可能是在廣東省內有較大額的投資,或是有較大的公益捐贈行為,因而被邀請為省級政協委員。但現在看來,很可能是與前面所述的那位香港居民那樣,是因為向陳紹基的家屬作了「進貢」,而換來了政協委員的名號。他們在出任政協委員後,利用「政協委員」的頭銜,在商場上獲取各種利益,很快就把「政治投資」返收了回來,真是「吃小虧佔大便宜」。事實是否如此,待中紀委和司法機關等正式公佈陳紹基的「嚴重違紀」事實後,相信就明朗化了。

依靠「政治投資」途徑而當上政協委員的人,由於本身就不是香港、澳門社會各界別的代表人物,更由於其本身的政治素質並不高,甚至有個別人有可能「涉黑」,因而往往未能很好地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有的人在一屆任期結束時,都未曾提交過一份提案。即使是有提交提案,也只是「應付式」的,內容空洞無物。有的人干脆連政協的會議或視察、考察活動都不出席。變成了白白擠佔了其他的既有強烈的參政議政意願,也有較高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士的機會。而且,有的人已加入了外國藉,卻千方百計鑽進只有中國公民才能參加的人民政協,造成了國藉衝突、雙重效忠。

因此,應當吸取陳紹基涉嫌賣官的教訓,矯正內地各級政協遴選邀請港澳委員的機制,回到過去的正確軌道上來。亦即內地各級政協和統戰部門,應當完全信任香港、澳門中聯辦的推薦機制,除極個別情況外,當地的港澳委員均應經過由香港、澳門中聯辦推薦的程序,並統籌分配。既要遏止「禾雀亂飛」甚至是「一雀兩棲」的怪現象,更要遏制「賣官」、「買官」腐敗風氣。

更重要的是,隨著「科學發展觀」的進一步實踐,及改革開放的深化發展,遴選邀請政協委員還應進行從「引資型」向「引智型」的轉變。如果說,在改革開放的頭十幾二十年,是以「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標準,鼓勵人們「發家致富」,邀請了大量富翁、富婆出任政協委員,那還具有激勵意義的話,那麼,在改革開放已進入「在不斷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以及其他各方面體制改革,不斷形成和發展符合當地中國國情、充滿生機活力的新的體制機制,為我國經濟繁榮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見胡錦濤在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的新階段時,政協委員的主要構成,就宜從「引資型」逐步過渡到「引智型」,邀請更多的智力型人士出任委員,真正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作用。此一思路,相信同樣也可適用於推薦澳門居民出任各地各級政協委員的遴選標準之上。

何況,從「引資型」向「引智型」轉變,也有利於提高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民主協商,參政議政水平,及政協委員本身的政治協商,民主協商,參政議政能力。使到人民政協真正成為當地政府的「智囊」,緊緊圍繞黨委中心工作和政府重點工作,選擇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課題,加強調研,精心論證,建肺腑之言,獻務實之策,立發展之論。分析研究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機制,拓展工作領域,提升建言獻策的實效性和前瞻性。

實際上,政協委員不僅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責任,責任顯然重於榮譽。如果一位政協委員沒有真知灼見,不能提交有分量的提案,同樣是對責任的漠視。因此,應當建立正常的委員勸退制度,每屆期間對確實基本素質低的委員按程式實施勸退並及時通過民主的方式補充,有效激勵政協委員聯繫群眾、發揮作用,使委員隊伍的素質在動態中不斷提高。

(發自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