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安立法是主權行為豈容外人說三道四 澳門國安立法是主權行為豈容外人說三道四

國際特赦組織近日發表了新年度人權報告。這份「人權報告」繼續其一貫「懷疑一切」的腔調,對澳門人權狀況諸多指責,聲稱澳門過去曾經有自由的氣氛,但是現在卻因澳門特區政府只用了四十天時間諮詢國家安全立法,禁止「叛國」、「煽動叛亂」和「顛覆」等行為。報告聲稱,《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定位模糊,有可能導致濫用壓制人權、言論和結社自由,威脅不同政治見解的生存空間。

以往國際特赦組織在發表新年度人權報告時,在澳門的部份老是緊揪著「言論自由」之類的問題大炒特炒。但連炒了幾年之後,可能連他們自己也覺得沒有炒出新味,太沒意思了。何況,美國國務院編制的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年度人權報告,雖然對澳門的人權狀況也是諸多挑剔,但為了表示「公允中立」,也不得不就「言論自由沒有明顯受壓」說了幾句,如果再就「言論自由」之類的問題翻炒下去,可能連國際特赦組織的先生小姐們自己也感覺到是老菜常炒,要對自己的味蕾說聲「抱歉」了。

於是,國際特赦組織本年度的人權報告澳門部份,就抓住了澳門去年底年初為國家安全立法的新鮮熱辣問題,大做文章,以免落入「老生常談、沒有新意」的巢臼了。但即使如此,國際特赦組織的指責,也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只不過是要在雞蛋中挑骨頭,無話找話而已。否則,只是交上一張白紙,也就難以再伸手向其後台大老板要經費了。

實際上,因為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這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主權行為,也是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會履行的國家義務。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國家安全立法,並把它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即使是在被網民視為「享有高言論自由」的美國,也不例外。而且,「九‧一一事件」之後,美國所頒佈的《愛國者法案》,在某種程度及某個領域上,對公民的權利的限制還較為嚴厲。美國還是較早開始國家安全專門立法的國家。隨著戰後國際形勢變化的需要,美國於一九四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了《國家安全法》。一九八二年,美國頒佈了加強對外國駐美外交人員監視的《外交使團法》。「九一一事件」後,美國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頒佈了《愛國者法案》。在歐洲國家中,英國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公佈了新的《官方保密法》,並於一九八九年頒佈了《國家安全機構法》。法國於一九八八年五月頒佈了新的反恐怖法規,規定對恐佈份子實行寬嚴相濟的政策。而兩德合併前,西德於一九八六年頒佈了七項國家安全法規,一九八九年又頒佈了幾項關於國內安全的法令,如《關於遊行和恐怖份子法》,禁止蒙面人參加遊行。羅馬尼亞也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頒佈了《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公共或私人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內容。前南斯拉夫則於一九八四年頒佈了《南斯拉夫國家安全制度基本法》。

在亞洲國家中,韓國建立了完備的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體系,制定了《刑法》、《軍事刑法》、《軍事機密保護法》、《國家保安法》等法律,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反國家行為進行打擊和制裁。印度於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佈了《國家安全法》,一九八四年又對該法進行了修正。該法是一個主要對印度國內反社會、反國家份子、極端主義份子和恐怖份子(包括外國人)的預防性拘留條例。蒙古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頒布了《國家安全法》,明確了保障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國家安全全機關的職權和公民應盡的義務。泰國於一九七四年制定了《國家安全條例》,現正制定《國家安全法》。

綜上所述,世界各國由於國情和法律文化傳統不同,故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的做法或不盡相同;但不論社會制度、意識形態、文化背景與具體的做法如何,各國都把維護本國的國家安全放在首位,並且十分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國家安全,這一點是相同的。國際特赦組織的成員們,在其總部所在的國家,以及所活動的國家,也同樣是會受到當地的「國家安全法」的規限。正因為如此,澳門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也就是符合世界慣例之舉。因此,國際特赦組織揪住澳門為國家安全立法不放,豈非是要讓澳門大門洞開,讓這個組織所同情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人士,通行無阻地進入澳門並在澳門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國際特赦組織還指責澳門只用四十天時間諮詢國家安全立法。諮詢活動的效益,是不能以時間的長短來衡量的。諮詢時間定得再長,如果鬆鬆垮垮,再長也無用。如果抓得很緊,諮詢活動進行得充足、深入,時間更短也能保證素質。實際上,為國安立法的諮詢活動,可以說是澳門特區近年幾項立法諮詢活動中,廣度和深度都較為突出的一次。在不長的時間內,不但是各類社團紛紛舉辦了介紹會、諮詢會或研討會,而且報章上也發表了不少評論文章或專文,頗為熱鬧。一些研討內容也頗有深度,有獨特見解。這就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高質素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新年度人權報告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對「叛國」、「煽動煽亂」、「顛覆」等行為的定義模糊,這又是無話找話。實際上,在擬制過程中,是極為謹慎的,嚴格對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羅列的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比照《澳門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草擬的,經得起立法學和刑法學法理的考驗。而且,所謂「有可能用來壓制人權、言論和結社自由」之說,純屬「假設性問題」,正是杞人憂天。而正是這些概念的設立,才能保障廣大澳人不受恐懼地享受言論和結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