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歐案過程中確有違反保密原則瑕疵 偵查歐案過程中確有違反保密原則瑕疵

國際律師協會致函澳門廉政公署,對其在偵查歐文龍貪污賄賂案過程中違反法治精神及損害辯護權表達關注,其中的一個質疑理由,是指澳門廉政公署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和「司法保密」原則:我們對於違反司法保密原則,以及廉署公開歐文龍及相關人士的案件調查資料,同樣表示關注。確保傳媒取得準確的官方資料,確可有助減少傳媒不實或有損調查或訴訟正常進行的報導。然而,有可能妨礙疑犯獲得公正審訊的資訊,實不應該讓傳媒取得。這種情況的效果是:法院可能還未審判案件,但以存在成見為由,釋放嫌犯。

而澳門廉署的覆函,對國際律師協會提出的幾項質疑的回應,對有關「就歐文龍貪瀆案及其他相關案件所作的新聞發佈」,是較為簡短的一段:由於歐文龍貪瀆案及其他相關案件涉及的官員職位高、賄賂金額巨大,並觸及社會深層利益,所以每當廉政公署將有關案件移送檢察院時,為著公眾及媒體取得準確及官方的資訊,以減少錯誤及影響調查及其他司法程序(尤其是公平審訊)的報導,均會按所發現的情況,客觀地向公眾提供案件的基本資料,內容局限於有關犯罪行為的基本要素及調查行動的概況,並採用了「涉嫌」實施的表述,以體現當事人仍處於未被定罪的狀況。事實上,對於廉政公署就各偵辦案件所作的新聞發佈,至今未有司法機關認定有違反司法保密的情況。

但廉署的覆函,仍未能圓滿地解釋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當年批評的問題,而國際律師協會正是基此致函澳門廉政公署的。而且,也無法解釋,為何一位案中關係人在從境外返回澳門前,就已致電廉署,告知自己返澳入境的準確時間,並表達將會自行到廉署接受調查的意願,在法律上已等於是「自首投案」的情況下,廉署仍然「搶前」派員到邊境將之當作是「嫌犯」予以拘捕,並發佈新聞稿聲稱是「截獲」這位關係人,但後來卻被檢察院予以否定的問題。

關於司法保密原則,中外的法律教科書多有論述。但為了突出其權威性和「地域針對性」,我們不妨參考專門適用於澳門相關文宣資料。實際上,澳門檢察院網站「檢察知識問題」專欄一篇題為「刑事訴訟中的保密原則」的文章就指出,司法保密原則和訴訟公開原則分別所針對的是刑事訴訟中的不同階段,所以兩個原則是不會互相矛盾的。司法保密原則一般所針對的是刑事訴訟中的整個偵查和預審階段,此時,案件是須要受到司法保密義務所約束的。不過當刑事訴訟程序進入到審判階段時,原則上適用訴訟公開性原則,以維護新聞自由,保障社會大眾的知情權。不過,如果法官認為案件的情節可能會嚴重損害到人性尊嚴及公共道德的話(例如一些以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性犯罪案件),法官亦都可以決定禁止公開審判過程,所以公開性原則並不是一項絕對性的原則。訴訟程序的所有參與人,以及任何會接觸到有關程序資料的人士,都會受到司法保密原則所約束的,所以範圍也相當廣泛,除了包括檢察院同法院的司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律師、證人之外,也包括了新聞傳媒。規定司法保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無罪推定原則,維護司法獨立,避免輿論干擾到司法當局的判斷而造成所謂的輿論審判,從而影響審訊的公平。除此之外,司法保密還可以保障有關部門在收集證據時更為方便順利。如果有人違反了司法保密義務,有可能會被控以刑法規定的「違反司法保密原則罪」,最高係可以被判處兩年徒刑,或者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而內地《法制日報》也曾刊出《澳門的司法保密制度》一文,指出:澳門法律規定,案件的調查進展及調查結果,涉及司法保密原則問題。依據澳門法律規定,所謂司法保密,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參與案件的訴訟人以及以任何方式得悉該訴訟程式資料的人,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得把訴訟程式的有關內容公開或向他人透露。 司法保密是有約束期限的。一般而言,從案件立案偵查,到對偵查結果進行司法核實,以確定是否提起控訴的預審程式整個階段為止(如果沒有預審行為,則以司法當局提起控訴或起訴為確定性行為之前),均為司法保密期。在該期間內,受司法保密約束的除了參與訴訟程式的各主體外,還包括任何會接觸到有關調查資料的人,例如:新聞工作者、律師、證人及司法輔助人員。此外,法律也規定,除了有利於調查事實真相而需將處於司法保密狀態的某些內容告知有關人士,司法保密原則同樣對調查人員、檢察院及法院的司法官員有法律的約束力。

制定司法保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以及司法獨立,同時也為了避免正展開偵查程式的案件因洩漏了調查行動,致使可能有利於發現事實真相的證據,被預先隱藏或被毀滅,以致影響調查。過早地透露案件的相關內容,除可能影響執法人員的判斷外,也可能在正式審訊前造成輿論審判,令犯罪嫌疑人處於一個相對不利的訴訟地位,從而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司法保密既嚴肅且受法律規範,法律規定任何人違反司法保密原則,將會受到刑法所規定的「違反司法保密原則罪」而受到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可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罰金。法律對公務員將擔任職務得悉的機密洩漏,處以更為嚴厲的處罰,即最高可處三年徒刑。

當完成整個偵查程式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書面控訴,刑事程式進入審訊階段,此時案件原則上適用訴訟公開原則。在訴訟公開原則下,為維護新聞自由、保障社會大眾的知情權及犯罪嫌疑人為出席審訊進行辯護的權利,有關法律規定:一、公眾可在訴訟行為進行時旁聽;二、社會傳播媒介陳述訴訟行為或將訴訟行為的書錄轉述;三、查閱筆錄及獲得筆錄任何部分的副本、摘錄或證明。雖然在實行公開原則的情況下,公眾可在審判進行時旁聽,傳播媒體也可以報導和刊登有關案件的內容,但法律規定了在未經司法官許可下,不能作出下列行為:在傳媒媒體上將已列為證據的文書等公開登錄;將法庭上聽證的訴訟行為公開傳送;公開因受性侵犯、侵犯受保護的私人生活罪等罪行的未滿十六歲受害人的身份資料(即使審訊是公開的)。 

對比上述法律宣介資料,也對照我國香港特區廉政公署和台灣地區調查局查獲貪賄案後,並沒有自行直接發佈新聞消息,而是交由檢察機關宣佈的做法,作為必須嚴格遵守司法保密原則的刑事偵查機關——澳門廉署,在將歐案移交檢察院、尚未進入司法程序時,就「搶前」代行了作為適用訴訟公開原則的司法機關——澳門檢察院在發佈案情方面的的職權。這就難怪,澳門廉署的覆函對國際律師協會有關違反「司法保密」原則的解釋,是答非所問、蒼白無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