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其實是在自我糾正不依法行政行為 交通局其實是在自我糾正不依法行政行為

交通事務部成立後,果然沒有辜負前任特首何厚鏵的重托和市民大眾的期待,積極進取,勇於承擔,配合《道路交通法》的實施,為疏導澳門交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澳門機動車輛仍然以雙位數的百分率大量增加,而道路網卻是發展滯後的情況下,能夠初步解決了澳門交通尤其是新馬路等市區中心的交通渾亂的問題,其成績效應是有目共睹,公平不差。這亦使另一個側面,應驗了「一個和尚擔水食,兩個和尚抬水食,三個和尚冇水食」的古諺。事實證明,特區政府將分散於各部門負責的交通事務的機構集中起來,將之整合成專門主管交通行政事務的交通事務局來主管的做法,是正確的。

但是,交通事務局的上述績效,卻有可能會被一個在「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開招標」過程中的進退失據、先踞後恭而給抹殺掉。交通事務局最後決定採取權宜辦法,以直接磋商方式判給「澳巴」一個巴士標段的做法,來希望能結束可能會曠持日久的司法訴訟,以免影響市民的巴士服務,雖然可說是「還澳巴一個公道」,但卻直接傷害了自己的管理權威,更是將會使自己揹上「不依法行政」的惡名。真是明知如此,何必當初!

實際上,如果當初交通事務局不是死拗那「遲到四分鐘」的話,是不會有此結果的。而從「同屬一個老竇」——運輸工務司管轄的土地工務運輸局以往(無論是回歸前還是回歸後)在招標公共工程或拍賣土地時的做法--在截標時間已到後,經檢查各參與競投公司所送交的文件材料,發現有所缺漏,仍允許其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文件資料的通常做法來看,是應可諒解「澳巴」這個並非是人為故意的失誤的。何況,「澳巴」在送交第一批材料時,交通事務局已經發出收據,等於是確定了其交標時間。而第二批文件只因運輸途中脫落火漆需要整理,而致遲交了四分鐘,這只是事先預料不到的技術故障,而非人為失誤,應可諒解。也就是說,「澳巴」終能趕在截標當日的下午五時截標時間之前就已將投標文件送抵交通局,並於四時五十八分就已遞交了第一份文件,因而顯示其是有意參與投標並努力遵守投標遊戲規則的,只不過是因為部份文件在遞送途中火漆脫落需要在現場整理,而延遲了四分鐘遞交。如比照體育比賽中的某些田徑項目,是以數次試跳中最有利於運動員的成績為確實計分成績,及法院判案時實行「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交通局應是以「澳巴」在四時五十八分遞交第一份文件的時間作為體現「澳巴」參與競投遞交文件的實效時間。

何況,就是在澳門的現實政治生活中,也有不少類似的做法可供借鑒參考。比如,在公職選舉中,法定的投票截止時間是晚上八時。一些選民在晚上八時前已經抵達並已進入了投票站,但在時針指正八時之時,仍未完成領票、填票或投票程序,投票站的工作人員都會「網開一面」,給已進入投票站的選民行使投票權利,直至所有已進入投票站的選民都已投票為止。其實,「選舉法」就有這樣的規定。再如,澳門關閘聯檢大樓的每日的通關時間,是於午夜十二時忪止。倘在時間踏正十二時之時,有旅客雖已進入聯檢大樓內,但尚未完成通關檢驗手續,出入境事務廳警員都會讓其通關,而不會拒絕讓他們通關,將它們趕出去。

澳門是「WTO」的成員之一,而在「WTO」架構中,有一個《政府採購協議》。其中有關招開標程序的規定,大致上是這樣的,開標時間預先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招標機構應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開標。開標時間通常安排在交送標書的截止日期或緊接著截止日期。在特殊情況下,招標機構可以延遲進行開標,如購買標書的人過少,因意情況大多數投標書未能如期送達。但招標機構必須事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給投標商。對未按規定日期和時間送達的投標書,原則上可視為廢標予以退回。但要原封不動退回,不得開封。如此這種延誤並非投標商的過失,應當視為有效。而現在「澳巴」在送交標過程中所出現的情況,就可適用上述「因意外情況未能如期送達」,及「這種失誤並非投標商的過失」這兩項要素,因而應當被視為有效。

還有一個更注意的情況是,「WTO」的《政府採購協議》又規定,凡是在截標時少於三家供應商送交投標書的,應當被視為「廢標」。實際上,中國雖然至今尚未加入《政府採購協議》,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就引進了這個原則,其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屬於「廢標」的四種情況,其第一種就是「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這是因為,招標人如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就必須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如是採用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也不能少於三個。否則,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競爭,招標人無法在足夠大的範圍內,獲得競爭保持的優勢,甚至會被只有兩家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因此,凡是只有兩家參與投標的,都應被視為「廢標」,必須重新招標。這還是針對只有一個招標標的而言的,而「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開招標」卻是有五個招標標的——五個巴士路線標段,而交通局制定的招標規則中又規定每家投標者只能投其中兩個標段。就從技術方面來說,不足三家投標也無法分配這五個標段。後來劃給「維澳蓮運」三個標段,這本身就是自打咀巴,並非是依法行政的行為。

因此,如果認真比照「至少三家參與投標,否則視為廢標」的國際慣例,以至是對比交通事務局自己制定的「每家參投公司只能獲得兩個標段」的招標規定,交通事務局當初的做法,就都已不是「依法行政」的行為。現在其打出「以公眾利益為先」旗號來結束這場新巴士服務判給的鬧劇,只不過是「跌落地還要抓把沙」的「阿Q精神勝利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