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提入聯但將另闢參加國際組織蹊徑

第六十五屆聯合國大會已定於九月十四日在紐約舉行,八月十四日是提案最後期限。據報導,今年馬政府第三度不委請台灣「友邦」提案加入聯合國。馬英九上任後停止委請「友邦」提出讓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提案,固然是馬英九推行「活路外交」路線的必然,但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的「公投綁大選」中,無論是當時執政民進黨提出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還是由國民黨提出的「務實彈性返回聯合國」公投案,都因未能跨過「全國投票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門檻而被否決。這是台灣地區的最高民意,如果馬英九要搞向聯合國「叩門」活動,無論是以何種形式,都是違法的,也是違背全民意志的。作為嚴守法律的馬英九,當然是不會做違法的事情。

按照《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遭否決後,任何人不得在三年內就同一議題再提公投案。因此,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之前,台灣地區都不會有任何與「入聯」、「返聯」有關的公投案被提出。同樣道理,在此之前,馬英九也不會委請「友邦」向聯合國提出「入聯」提案。但過了此期限之後,馬英九是否會因為抵受不了民進黨的壓力,或是為了台灣內部政治的需要,以至是將之當作是向大陸進行討價還價的「籌碼」,在明年三月二十日「解凍」後,是否還會再演「委托友邦提案」的戲碼,則尚不得而知。

當然,從種種跡象看,馬英九即使是遇到甚麼挫折,都不會在「加入聯合國」這個敏感問題上開玩笑。但不排除將會以「入聯活動」,來作為向大陸交換以「WHA模式」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其他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及加入某些國際公約的「條件」,則有待觀察。

實際上,在國際公約方面,台灣便已藉著其是「WTO」成員體之便,搶在中國之前加入了《政府採購協議》。本來,按照當年「GATT」理事會主席所發表關於必須按照「一個中國」原則、「中先後台」,台灣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名稱加入的原則,處理台灣「入關」問題的聲明,台灣這一行為是屬於「偷步」行為,但不知上述精神是否也適用於作為「WTO」框架下主要協議之一的《政府採購協議》?則未見「WTO」和北京有所提起。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也是聯合國的重要公約之一。本來,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開放給聯合國各會員國簽署之時,當時仍是聯合國成員的「中華民國」是已在「公約」上簽署了的。但由於當時台灣當局實行獨裁統治,台灣民眾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受到嚴重限制,如果台灣當局履行相應手續,將「公約」實行國內法制化,就必將會對國民黨政權造成嚴重威脅,故而未有將之履行「國會批准」手續。待到李登輝宣佈「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及實行「總統」民選,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標準時,台灣已被攆出聯合國,亦即喪失了向聯合國秘書處和人權委員會送交「國會批准書」備案的資格。現在馬英九重提「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要將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送交「立法院」審議,並伺機將「國會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和人權理事會,這就等於是變相的「入聯」活動。因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是聯合國提供給其會員國簽署的國際公約,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也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聯合國如果收下台灣的「國會批准書」,就等於是承認其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這與台灣「衛生署」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並不是同一回事。在此問題上,應沒有轉彎餘地。

就此而言,台灣要參加聯合國的附屬機構,應是根本不可能。但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則有所不同。因為聯合國專門機構雖然是政府間組織,根據政府間正式協定建立,並各有自己的成員、機構和預算,它們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郵電、知識產權等特定業務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它們與聯合國具有法律關係,通過特別協定「同聯合國合作並彼此合作」,它們雖具有完全的內部自治權,但須受聯合國的一般監督、協助和協調行為,但其會員國卻與聯合國的會員國並不完全相同。

目前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共有十五個,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世界氣象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在上述十五國專門機構中,除台灣已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但尚未正式參加世界衛生組織)之外,台灣都未能參與。而按馬英九年前透露,台灣還希望能夠以適當的名義參加國際民航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及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

馬英九之所以有此想法,正是因為盡管聯合國專門機構會員國的資格,與聯合國會員國有一定程度的關聯,但往往這些專門機構的「章程」卻又如世界衛生組織的「章程」那樣,留有一定的迴旋餘地。比如,《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只要經過國際勞工組織大會,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中並包括出席各會員國政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國家,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亦能取得國際勞工組織之會員資格。又如,由於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一樣,都是在聯合國成立之前就已經成立了,故國際民航組織的「章程」也如《國際勞工組織章程》那樣,允許非聯合國會員國參加。再如,即使是在聯合國成立之後才成立的國際氣象組織,其「章程」--《世界氣象組織公約》的第三條第三款也規定,凡設有氣象機關,既不屬於《公約》附件一的主權國家,也不具聯合國會員國的身份者,必須向世界氣象組織秘書處申請入會,並獲得《公約》規定的三分之二會員同意者,得加入世界氣象組織為會員體。

因此,馬英九在這幾個聯合國專門組織身上打主意,並非是沒有法律依據。但關鍵在於那個「三分之二」。亦即倘若中國反對,其他會員體在表決時肯定不會舉手。也就是說,台灣倘未與中國大陸商量好,是肯定爭取不到三分之二的同意權的。不過,如是為了落實「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關於「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的共識,似乎可以考慮。但即使如此,考慮到一旦台灣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會員體,就將很容易會形成「以參與附屬機構來包括聯合國」的態勢。因此,最佳的解決辦法,還是採用「WHA模式」,即由這些附屬機構的秘書處出面,邀請台灣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會會員大會,而不是直接參加這些附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