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特赦陳水扁可能是藍綠兩軍的角力點

台灣「立法院」新一屆會期昨日開議,「行政院長」吳敦義前往「立法院」接受質詢,他在回答「立委」關於明年「建國百年」是否會有大赦或特赦的計劃時指出,明年是「建國百年」,「政府」沒有大赦或特赦的計劃,但會考量對於罪者減刑,而死刑犯則不會在計劃的範圍之內。不過,他又表是,可請「法務部」評估後,再由「總統」裁示。「法務部長」曾勇夫則表示,關於行政部門何時減刑規劃送入「立法院」審議,目前都還在評估當中。衡量是否有這方面的需求,再向「總統」報告。而「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陳永豐稍後在被記者問及此事時表示,馬英九到目前為止,沒有大赦、特或減刑的考量。對「行政院」考慮輕罪減刑,可經「法務部」評估後,由「總統」裁示。

「立委」向「行政院長」和行政官員質詢有關大赦、特赦和減刑的問題,似是問錯了對象,因而予人有「怪怪」的感覺。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也就是說,大赦、特赦及減刑,都是「總統」的職權。盡管其中的「大赦」行使程式,是由「總統」提出,並應先後經「行政院院議」決議和「立法院」通過,「總統」才能宣佈;而特赦及減刑,則是「總統」傳令主管部門(法務部)專門審議,再行宣佈(其中「全國性減刑」仍須按大赦程式辦理),但始終是屬於「總統」的權力。而 「立委」則向只是屬於被動執行的「行政院長」及「法務部長」進行質詢,似是問錯了對象。而吳敦義的「政府沒有大赦或特赦的計劃,但會考量對輕罪者減刑」,似乎也是「侵犯」了「總統」的職能。不過,他的「可請法務部評估後,再由總統裁示」,則是屬於標準的答詢。

實際上,按照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不管如何,   「特赦」和「大赦」以及「減刑」都必須在終審定讞刑期確定之後才能實行。

但為何「立委」又明知故問呢?除了是「立委」在質詢時所說的「政府應該清楚說明是否有大赦、特赦的規劃,免得受刑人人心浮動」的理由外,是否還有甚麼其他考量?因為質詢者他們都是泛藍「立委」或同盟軍「無盟」的「立委」。是否有創造議題以便利在有需要時特赦陳水扁,讓馬英九收到「加分」效果?

實際上,民進黨是十分重視對陳水扁能夠破例。蔡英文主席就曾在去年九月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聲言法官若在十五天內不釋放陳水扁,將率「百萬人」進攻臺北看守所的喧囂聲中,首度向馬英九喊話:應該慎重考慮處理「扁案」,可以採取包括特赦等方式,以免讓「扁案」淪為社會對立爆發點。

看來,在陳水扁案終審定讞之後,馬英九必會遇到「特赦」的壓力。畢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卸任元首因涉貪犯罪在被法院終審定讞有罪確定之後,都會有由現任元首宣佈為其「特赦」的慣例,以示對卸任特首的尊重和寬恕。比如,韓國全斗煥因涉貪被判無期徒刑,在終審定讞後,經過政治協商,全斗煥以放棄上訴、向人民道歉及將個人財產全部捐獻充公的三項條件,換取「特赦」。如果陳水扁也能以此三項條件尤其是「避免動盪」的理由來換取馬英九的「特赦」,當然是符合全台民眾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但似是至今仍不肯認錯的陳水扁是不會道歉的,而且也不會把海外的財產調回捐獻給公庫,尤其是至今尚未曝光的那一部分。因此,「特赦」陳水扁之議能否實行,關鍵是在於陳水扁本人。

當然,由於前述的原因,「特赦」必須是在終審之後才能進行。這就存在一個時間點的問題。為了能把「特赦」陳水扁的社會效應和政治效益以至是功利性發揮到最大,,如果台灣地區的司法機關能趕及在二零一二年三月第十三屆「總統」選舉之前終審定讞,而馬英九也在此時適時行使「特赦」的權利和程序,相信對於他爭取連任「總統」的選情,將會起到「加分」作用。但倘是在「總統」選舉過後才宣佈「特赦」,對國民黨的利多效應就不是那麼大了。不過,不排除是倘民進黨在二零一二年重新執政,當司法機對陳水扁的案子終審定讞後,民進黨當局立即就宣佈「特赦」陳水扁。但不排除黨內可能會有部份人反對「特赦」陳水扁,這些人主要是擔心陳水扁在恢復自由後,會與他們搶奪民進黨的政治資源,甚至是他在社會上進行的政治活動,會危害民進黨的發展以至是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