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必要成立統籌機構執行法案創制任務 確有必要成立統籌機構執行法案創制任務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日前在主持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全體會議後會晤媒體時也表示,特區政府將設立中央法律統籌機制,統籌整個法律改革工作。對此,社會上有較好的反應,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昨日就表態贊同這一措施,並相信該措施會有效。他又期望政府未來能設立更高層次的統籌立法機制,包括必須脫離現有各司長各自規劃所管轄範疇立法工作的框架模式。

 設立中央統籌機構創制法案,這是國際慣例,也是我國海峽兩岸的現行做法。比如,在內地,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法內,就分別設有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工作委員會。其中直屬全國人大並作為其專門委員會的法律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法律案。其涉及到立法權的具體任務是:對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擬定提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和它的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提出報告……等。由此可見,凡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有立法權的法案的擬制任務,基本上是由法律委員會執行。

 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法律工作委員會,也是法律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下設辦公室、研究室、民法室、刑法室、國家法行政法室、經濟法室等。其主要職責是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並經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特別是涉及到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關係到法制統一的共同性的法律規範問題,進行統一研究協調;為了便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將法律草案印發全國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就一些重大的問題舉行座談會徵求意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提供有關的基本資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的不同意見,同時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各地方、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研究修改;負責研究答復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組織法律的匯編、翻譯、出版等工作。

 按我國「立法法」規定,大部分非基本法律的法案起草任務,是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擔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其內設秘書行政司(研究司、人事司),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財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司等。其主要職責是: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復議工作。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彙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在我國台灣地區,在立法院內也設置了法制局,它的主要職掌是: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其具體的工作,是負責替「立委」們草擬的法案提供立法技術及文字潤飾,有時亦參予「立委」的法案起草工作。一般上,「立委」的立法提案,先由「立委」將其具體立法及政策構想送到法制局,法制局隨即根據此構想作為法案的基礎,進而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實際的問題點、有無「違憲」情形,及與現行法制間的協調情況等反覆檢討而形成具體方案,並進而著手於實質內容的條文化。完成的法律案,由法制局編印後再交付委託的「立委」。基本上法案一旦完成,離開法制局後,便屬於「立委」法律案的提出。

「行政院」也設有法規委員會,它的職責是年度立法計劃之擬定與執行,年度法規整理計劃之擬定與執行,法規案件之審查,法令闡釋之會稿事項,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法律資料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部外法規及相關事項之處理,其他有關法制事項之處理。

 對比之下,澳門特區的法案擬制力量偏弱。其一、是在立法會中,並無類似法制工作委員會或法制局之設,只是由技術力量單薄的輔助部門勉為其難。其二、是受《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限制,凡屬於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其創制權和提交權都是由政府行使,而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立法會議員雖可擬制,但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於是,就剩下民生等方向的法案是由議員創制,使議員擬制法案的積極性受到限制。這是出於「行政主導」的設計,無可厚非。

 但問題是,既然政府的法案創制權這麼大,而政府執行這一權力的機構,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人力資源安排,都是偏弱。一來是分散由法務局、法律改革辦公室、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幾個機構執行,二來法務局本身還兼管立契登記及公證等工作,精力被分散。就此看來,這幾個機構都難於承擔起內地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及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的功能和任務。

 既然陳麗敏透露特區政府將設立中央法律統籌機制,就有必要對上述機構進行重組。其中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作為諮詢機構,其委員也並非全職服務,因而可以保持不變。但法務局的起草法案部份職能就應分拆出來,與法律改革辦公室、國際法辦公室合併,並適當增加人手,組成新的法案創制機構,下設國際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廳室。至於法務局餘下的其他事務,主要是登記、立契、公證等,則宜改組為登記公證局,下設民事、商業等幾個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