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津貼今起接受申請

【本報訊】社會工作局表示,殘疾津貼今日起接受申請。2009及2010津貼的追溯申請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今年的殘疾津貼及追溯將透過兩個批次以銀行過戶形式發放,若受益人於2011年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申請表,且已獲批核「登記證」,津貼於2011年12月發放。若受益者於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遞交申請表且獲批核「登記證」,於2012年3月發放。社工局預計追溯津貼及當年津貼共2.4億元。

今起接受申請

根據早前公佈實施的《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以及有關行政長官批示,當局按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規定,被評為殘疾的永久性居民,每年發放一次定額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該等人士無須為此接受經濟或資產審查。有關津貼今日起正式接受申請。

社工局稱,按照法例規定,符合津貼申請條件的人士,可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追溯2009年及2010年津貼的申請,只要那些人士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身患登錄於「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殘疾,且為特區永久居民,可獲額外發放一份或兩份津貼。

法律規定殘疾津貼的受益人,必須為持有「登記證」或已被評為具備獲發「登記證」要件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同時規定只要已向社會工作局申請「登記證」,即可辦理津貼的申請手續。自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於今年三月生效至今,社會工作局已收到七千多個「登記證」的申請。

為方便符合資格的殘疾人士申請津貼,在法律生效前已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登記證」的7,000多名正待評估或已獲發證之人士,局方將在日內寄發殘疾津貼和2009年及/或2010追溯津貼的申請單張、相關申請表格至他們的住址,以供該等人士參考及用作申請。在法律生效後新申請「登記證」之人士,也可在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遞交「登記證」申請表的同時,一併遞交殘疾津貼及追溯津貼之申請表。

局方亦接受所有申請津貼的殘疾人士透過授權他人辦理或郵遞申請表的方式提出申請,而康復機構的服務使用者也可透過機構提交殘疾津貼申請表格。殘疾人士無須一定要親自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有關手續。社會工作局亦透過新聞發佈會、報章/電台/電視廣告等系列宣傳方式,推廣津貼的申請辦法。

預計支出2.4億元

法律規定殘疾津貼分為普通殘疾津貼和特別殘疾津貼,金額分別是6千元和1萬2千元,社工局預計,今年與之前兩年追溯的津貼支出合共約需2.4億元。

社工局表示,2011年的殘疾津貼及追溯將透過兩個批次以銀行過戶形式發放,若受益人於2011年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申請表,且已獲批核「登記證」,則於2011年12月發放;若受益者於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遞交申請表且已獲批核「登記證」,則於2012年3月發放,往後每年則透過三批次發放。而殘疾津貼的受益人必須每年向社會工作局作出生存證明以維持津貼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