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政府表達意見必須以理性為基礎

子悠

數周前,筆者曾在本版發表名為“批評政府不應為批評而批評”之文。在撰寫該文之時,筆者並未有特定的指向,當然更未想過特別針對本澳某些個人。只是從有議員在總結立法會會期工作時的一番言論有感而發。該議員指出:“有一種現象,社會上總有些人,凡事都批評。不論政府怎麼做,給他們的感覺是,左也不是,右也不是,政府無論如何做,都要被這些人批評。我個人認為,政府也是由人組成的,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一無是處,作為政府,也是一樣;作為監督者,起碼也應該尊重客觀事實和邏輯,對於政府、對於別人,看到缺點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優點,一分為二。只要抱著對社會好,對居民好,對家庭好,對自己好,凡事出於公心,出於良心,出於公平,出於正義,這樣,通過社會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們的澳門才能夠真的好!”議員所指的“凡事都批評”之現象,相信沒有人可以保證在澳門不存在。而與該議員一樣筆者亦認為批評政府也好,面對其他事情也罷必須是“抱著對社會好,對居民好,對家庭好,對自己好,凡事出於公心,出於良心,出於公平,出於正義”。也就是以理性的態度應對,不是凡事都批評的“為批評而批評”。所以對慣於批評政府者筆者的態度也是希望“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然而,在文章刊出之後,本澳又有另外一位議員刊文《監督政府乃議員應有之義 何來為批評而批評》,對筆者的觀點提出不同見解。並稱筆者文章為“奇文”,奇與不奇不是該議員說了算,況且筆者也自己不認為有什麼“奇”,正如前面所說,表達的是筆者的一種感想和希望。若是與己觀點不同的文章都稱為“奇文”那天下“奇文”未免也太過多了,正所謂“多而不奇”,所以“奇文”的稱呼筆者無法認同也不能接受。

該議員在文章中說“政府不濟理應批評”,對此,沒有人會反對。甚至對議員來說,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否則市民將其選出來是幹什麼的?(可能有人說,澳門還有間選和委任議員,但這是本澳政治體制的現實,並非筆者現在所要討論的問題。)而且在當時的文章中,筆者就已經強調,批評政府是基本民主權利。“公民把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力委託給政府,政府是這些權力的執行者。政府在行使這種權力的過程中必須接受公民的監督、批評,這種監督權、批評權應該是人民享有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和地區權利的題中應有之義”。而且筆者也指出,不單是理論上批評是公民權利,現實中批評政府也有實際意義。“世界上也不存在完美的政府,當然也不可能存在完美的政策,政府任何的措施舉動都會帶來各種有利、不利的影響,好的方面我們支持,不好或不足的地方當然要批評,以促使政府作出措施和施政上的改善,保障公民權益和更好的為民眾服務。而且政府也可在‘批評—改善’這一不斷的過程中得以成長”。

所以說,筆者之前並未否認過批評政府的意義和必要性。反而是極力贊成。尤其是在該議員所形容的大多數澳門人以“閒事莫管、眾地莫企”為處世方式的情形下,一些敢於批評、善於批評的人士和聲音顯得尤為重要。以筆者看來,該位議員正如他自己所標榜的“就是一個辛辣的批評者”,對其敢於發聲、積極表達意見的做法筆者是十分欽佩的,但是作為議員,這些似乎本就是應該做的,否則怎麼對的起市民的選票。而該議員強調自己多年來對政府的批評每一項都有依據,根本也不能代表所有對政府提出批評的人或組織都是這樣。所謂為批評而批評,相信無論是之前發表言論的議員還是筆者都不是在說有某位人士“凡事都批評”,而是說政府凡事都遭到批評,不過有些批評的意見不合適及欠缺理性而已。有人極力辯稱自己的批評是有理有據未免太過曲解他人之義而後又“對號入座”。

按照該議員的分析,“作為普通市民,重視的是自己權益的保護,當自身合理權益遭侵犯或剝奪,才會因為面對不公平而挺身而出批評政府。所以,一般來說,普通市民不存在為批評而批評的問題”。不過,筆者想請教的是,批評政府是否是最好的維護權益方式?又置本澳法律於何地?市民期望透過批評政府讓政府作出改變而不是訴諸法律去解決這無可厚非,和市民法律、法治意識不同有關。但是議員也這樣認為豈非也是不相信本澳的法律,作為法律制定者的一員怎可如此?倘若真的面對市民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剝奪的個案,是否該議員也是寄希望於批評去解決,那麼議員所應具有的法治精神和意識又何在?難道改為議員是認為澳門人不懂得用法律去維護自身權益?若如此,議員是否應考慮一下自己是否負起協助市民運用法律武器的責任?

當然,能夠以法律武器來保護市民的權益,對政府不好的行為作出規範和制止是再好不過。但是也不可否認有些單純的行政行為或者因為法律缺失,一些政府存在不當的行為難以尋求法律途徑對政府進行制裁。這時候批評,甚至是以更激烈的行為向政府表達意見,要求政府作出改進則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正如前面所說,筆者從來不反對這樣的批評。而是關注的如何理性的批評。也就是該位議員所說的有理有據的批評。

其實,有一點筆者是認同該議員的觀點,就是普通市民一般不存在為批評而批評的問題。但是卻難保證有心者斷章取義,故意曲解政府的用意或措施,甚至是以利誘的方式,發動起民間一些不明真相的批評。當然,筆者這裡所指仍是無特定的針對者,也請勿“對號入座”。

另外,該議員在文章中將筆者所說的“在批評的過程中也要有所注意,尤其是不要將批評政府等同於批評官員,因為個別官員並不能代表整個政府,而且如果批評官員超過一定尺度也將觸發法律”形容為“有趣”的觀點。筆者不認為有什麼有趣的地方。誠然,如議員所說,對“能力不逮或存在私心,執行壞的政策而不調整,甚至把原來好的政策也執行得荒腔走板,低能失責、尸位素餐的官員”當然要批評。而且要大批特批,直至其“下課走人”。不過有沒有想過如何去批評,以什麼方式、什麼言語去批評。是擺事實、講道理直至其能力不足、做為不合格,還是羅列形容詞攻擊謾?筆者原意是對批評者的善意提醒,希望其切勿越線將合理的批評變為不理性的攻擊。但是卻有人曲解為“挺庸官”,真不知有人是故意,還是思維確實“與眾不同”!筆者所知,法律學界曾經有討論“政府可以沒有名譽權”,但是也有關注官員權益,尤其是名譽權的保護問題。因為官員也是應該享有這些權利的。做為官員是應當有所容忍,但是卻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被侵犯合法權益。這一點,相信普通市民也能理解,做為議員又豈能不知!

至於筆者所認為的政府一些被批評的問題不能一蹴而就去解決,完全是筆者自己的認識。若有人能提出更好的辦法,筆者倒是十分樂意請教一二。當然更希望有關的更好意見能為政府所接納,並即時作出改進。

表達意見中行為亦應理性

就在筆者獲知觀點被批評之時,臨近的香港地區再次發生暴力衝擊事件,在香港科學館舉行的第二場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公眾諮詢論壇,近百名滋事分子以“輪候多時仍未能進入”為由衝擊會場。他們在無事先登記的情況下,不理勸喻,毀壞公物,破門再向保安員叉頸衝入論壇,險釀人踩人慘劇,繼而衝上臺,掃、擲物、叫囂,更有人懷疑乘亂意圖非禮。暴力事件遭到眾多香港人士的反對,各界亦呼籲制裁違法示威者,遏制“暴民政治”。事件發生在香港,作為“外人”無權說三道四。但是實際上,香港近來此類暴力行為的所謂民主事件漸趨增多,本澳雖然相對平靜,但是也不得不有所借鑒和警惕。

其實,本澳雖然未有發生這種暴力衝擊事件,但是一些不理性的意見表達方式也有冒出的苗頭。偶爾也能聽到“若政府不怎樣,就採取更激烈方式表達意見”的言論。所以,不單是表達理性意見需要重視,如何在表達意見過程中應保持行為的理性和克制也應引起全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