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大修:權力與權利博弈

8月30日,許多法律學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度過了一個難眠之夜。當天下午,全國人大對外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以下分別簡稱《刑訴法》和《草案》)。

“作為律師,我們當然期待律師的辯護權能得到進一步的保護。”知名律師、全國律協行政委員會副主任王才亮盯著電腦屏幕上剛公佈的《草案》逐行閱讀。

這是《刑訴法》15年來的第二次大修,這部法律被稱為“動態的憲法”,涉及公權力配置與私權利保障,因而備受關注。

當天晚上,王才亮的不少同行也在借助微博和博客等新媒體平臺,點評著《草案》。次日,一些學者、律師公開發出的質疑聲登上傳統媒體的報道和評論文章,輿論大嘩,公眾對《刑訴法》大修的討論達到了高潮。一些報道更是直指《刑訴法》修訂“開倒車”,或致“秘密拘捕”氾濫。

這與《草案》尚未公佈的好評形成鮮明對比。此前,媒體紛紛引述參與修法的法律專家的爆料,語帶樂觀地向讀者介紹了《刑訴法》修訂的諸多亮點,輿論對修法也表達了頗高的期待。

在短短一周內,公眾和輿論對正在修訂的《草案》呈現出截然相反的態度和評價。目前,《草案》仍在徵求意見階段,前所未有的爭論背後是立法博弈和利益訴求的較量。

保障人權條款增多

2008年7月,北京奧運會前夕,英國前外交大臣傑弗裏•豪曾在《金融時報》發表《中國在進步》的文章,提到中國1996年通過修訂後的《刑訴法》,這部法律承認無罪推定原則,他認為這是中國保障人權方面的進步。長期以來,《刑訴法》一直是國際社會評價中國社會的重要指標。

“文革”過後,高層痛定思痛,重新舉起了“法制”這個武器,迅速頒佈了《刑法》、《刑訴法》等一批法律。上世紀80年代的嚴打時期,“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分子”成為一時之選,《刑訴法》打擊犯罪的功能凸顯,公檢法部分的權力得到很大擴張。

但《刑訴法》並不僅僅是打擊犯罪,因此近15年來,兩次修法,立法機構都將方向指向進一步保障人權、規範公權力。1979年《刑訴法》全文僅164條,1996年首次修正後增訂為225條,此次《草案》擬增加到285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根據《草案》內容,此次《刑訴法》的修訂內容達到1/4之多,其涉及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親屬可拒絕作證”等內容被法律界認為是堅持以人為本的體現,是立法上的進步。

《草案》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這被視為此次《刑訴法》修訂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人權方面最大的進步。

“這一規定確立了兩件事,一是不能強迫任何人認罪,二是來源不當的證人證言應當排除,是相當大的進步。這將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全程參與修法的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說。

雖然嚴禁刑訊逼供早在《刑訴法》頒佈之初就已經有明文規定,但因為刑訊逼供落腳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合法證據,因此該現象依然普遍存在,趙作海等著名冤假錯案都是在刑訊逼供下產生。“因此,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會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草案》還最大限度保障了辯護人會見嫌疑人的權利。《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這被視為吸收了已經生效的《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以往,律師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法庭上的辯護以及日常咨詢,但此次《草案》將偵查階段的律師明確為“辯護人”,並且規定律師會見嫌疑人不再由偵查機關批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這改變了原來在偵查階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詢”的情況。

打折的中國版“米蘭達規則”

常看歐美和港澳臺電視劇、影片的觀眾,幾乎對片中警察或者檢方向犯罪嫌疑人說出的第一句話耳熟能詳:“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米蘭達規則”被視為這些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最重要的精神——沉默權制度與律師在場。

在《草案》公佈後,“禁止強迫自證其罪”、保障律師會見嫌疑人的權利等新規定讓一些輿論認為,中國版的“米蘭達規則”精神正在逐步體現。

但一些輿論擔心,這些規定沒有取消嫌疑人面對訊問應當如實回答之規定,更沒有規定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更重要的是,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僅增加這麼幾個字眼就想遏制刑訊逼供並不樂觀,更提不上引進“米蘭達規則”。

顯眼的是,《草案》仍然保留了1996年版《刑訴法》中第9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應當如實回答。

對此,陳光中認為,如實回答的義務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完全是矛盾的。“如實回答”本身就否定了嫌疑人的沉默權。

一些參與修法的學者稱,在修法期間,學界普遍認為應當刪除嫌疑人“如實回答”的義務,但遭到了實務部門反對。他們認為只要不動用強迫手段,在正常訊問下,犯罪嫌疑人需如實回答。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證據體系還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為中心,沉默權這樣的法律規定必然給偵查機關的調查方式帶來巨大的變化,幾經討論之後,寫入草案就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目前,證據依賴口供的現狀仍然不會發生改變。由於中國國情的特殊性,目前很難完整引進米蘭達規則。” 著名律師王才亮稱。

而在保障律師會見方面,雖然取得進步,但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行業痼疾依然因為一些“口袋條款”存在而無法去除。

《草案》通過排除的方式,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很多律師擔心,這些“例外”可能被濫用。

此前備受關注的涉及律師權利的《刑訴法》第38條的規定內容也得到了保留。《草案》第42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而如果律師違反該條款,根據《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律師擔心,在無法界定律師正常職務行為和“威脅、引誘”的界限時,這個條款像是懸在律師行業頭上的劍,刑辯律師往往處於危險境地。近年來,因遭公安和檢察機關“職業報復”,律師陷落於偽證罪的案例層出不窮。

“這次《刑訴法》的修改依然和《律師法》有衝突。過分地限制辯護人的權利,可以視為司法機關的反彈和不讓步。”王才亮稱。

仍有部分條款留“口袋”

輿論認為與現行《刑訴法》相比,已經取得相當大的進步。

不過,圍繞著“拘留通知條款”等偵查條款提出的質疑聲此起彼伏。一些學者更是指出,這些條款是在開倒車,是警察系統全面的勝利。更有聲音認為,與發達國家將警察系統列為行政系統相比,中國的警察系統隸屬於司法機關已頗為特殊,但本來是為了限制警察權擴張的《刑訴法》修改,最終卻成了警察系統的勝利。

“這次《刑訴法》修訂有進步的地方,但也有明顯退步的地方。其中退步的地方體現在強制措施、傳喚時間、偵查技術三個部分,其中一些條款口袋留得有點大。”王才亮稱。

《草案》中涉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三種強制措施,其中都有“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執行相關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執行或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

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該規定引起人們的廣泛擔心和質疑。因為“無法通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氾濫成災。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都是嚴重危害國家整體利益、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在偵查階段的初期要處於高度的保密狀態,這些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決定家屬可不可見。當一種權利和另外一種權利衝突時,我們的價值選擇是什麼?《刑訴法》就是一種價值的選擇,它的價值選擇就是優先保障人權,但是特殊、重大、嚴重的犯罪,個人權利就要服從國家的利益。”參與此次《刑訴法》修訂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接受媒體採訪時稱。

但另外一名學者陳光中則認為,“比如犯罪嫌疑人沒有確切聯繫方式或者工作單位,造成無法通知,這個可以理解。我更關注的是‘有礙偵查’,這一點給偵查機關留的口子有點大。什麼情況是‘有礙偵查’,又如何界定,現在並沒有很詳細的細則,我覺得這一點需要立法機關注意,或者通過司法解釋來進一步完備。”

此外《草案》中明確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