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政府昨日向立法會引介《存款保障制度》法案土,建議為在本澳經營的銀行提供存款補償保障,不論存款幣種,個人存戶或機構存戶,存款保障的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款人澳門幣50萬元。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引介法案時指出,2008年因應當時的市場情況以及鄰近地區的做法,特區政府宣佈為獲准在本澳經營的銀行提供全額存款補償保障,保障期到2010年底為止。其後考慮到各項因素,政府決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將保障期臨時延長,但保障金額從全額調整為澳門幣50萬元,即每名存款人在每家銀行可獲得的最高補償金額為澳門幣50萬元。

而為了維持存款人對本澳銀行和金融體系的信心,進一步完善本澳的金融安全網,以及促進本澳金融體系的穩定,政府決定設立恆常的存款保障機制,也藉此規範業界的參與及使之為業務風險和責任作出承擔。因此,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存款保障制度》法案。

法案規定,不論存款幣種,不論個人存戶或機構存戶,存款保障的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款人澳門幣50萬元,但出現特別情況時,該上限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原則上,一切銀行存款都受到保障,但若干存款除外,包括:結構性存款、不記名存款證、公共實體的存款、銀行建立的存款及參加銀行的關聯方──例如主要股東及行政管理和監察機關成員等在該銀行的存款。

政府將會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設立名為“存款保障基金”的自治基金負責提供有關保障。存款保障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特區政府向存保基金提供的撥款及參加銀行每年繳納的年度供款。政府發放予存款保障基金的初始撥款為澳門幣1億5千萬元,而銀行年度供款將以受保障存款總額之特定百分比劃一計算。金融管理局亦表示,銀行參加供款將是強制性的,參照國際標準,預計基金需要3億元,其餘的1億5千萬將有銀行在4至年內供足,每年大約需要供付存款總額的0.05%。

法案規定,倘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就參加銀行無法或顯示出無法向有關存款人給予償還作出決議,且該決議獲行政長官批准,存款保障基金即於行政長官批准當日依職權啟動保障機制。而且存款保障基金在有需要時可向金管局借款以履行其職責。

多數議員表示“沒有理由反對”這法案,但擔心由於存款保障存在,令到銀行以高息吸引存款,並進行高風險的投資,希望當局加強監管。有議員強調只有監管好金融機構才是最好的保障。譚伯源表示認同,重申現時本澳的金融體系穩健。

法案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將交由立法會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