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年度的新問題新建議新矛盾 新司法年度的新問題新建議新矛盾

回歸後的第十二個司法年度,於昨日開始,按慣例,除了行政長官崔世安親臨會場,代表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對司法機關的工作,表達感謝及予以支持之外,司法領域三大部門的代表,--審判機關的代表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機關的代表檢察長何超明,及律師界的代表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也分別從其本身的職能職責職業角度,回顧了過去一個司法年度的工作,及對新一個司法年度的工作提出建議和要求。

司法領域三大部門代表的意見,既有屬於「年年講、月月講、日日講」的舊話重提,也有不少新的內容。而綜合三位代表的發言,所揭露出來的新問題,所提出的新建議,以及所暴露出來的新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折射出近來特區政府在幾宗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並非是在實體正義方面有問題,而偏偏是政府在實體正義方面持有充分的道理和理由,但卻因程序正義方面的缺失,包括岑浩輝院長所指出的「我們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發現,當中的許多行政決定純因程序上的疏漏或對法律法規的認識不足導致決定本身出現瑕疵而不獲法院的認同」。

這個提醒,是值得特區政府注意的。實際上,過去特區政府的一些部門,以為在行政訴訟中,只要自己掌握了事實真理,就是勝券在握,而疏忽了程序問題,結果被一根稻草壓垮了整匹駱駝。這是必須注意的,不能再疏忽。各個部門的法律顧問,必須認真工作、努力鑽研,以高度負責任的態度來處理自己的業務,不要得過且過混日子。

實際上,司法正義是透過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這兩部份來實現的,缺一不可。即使是實體正義完全具備,但在程序正義方面存在瑕疵,也會陰溝裡翻船,鐵板上釘釘的案件也會被推翻。最著名的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葡京斬殺案」。案中被告劉強的犯罪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而其本人也直認不諱,因而澳門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並判定刑期。但其辯護律師在向里斯本法院提起上訴時,緊緊抓住澳門法院審理時出現的重大程序瑕疵--此案的法官高瑞玉與檢察官盧靈素是夫妻關係,未有實行司法迴避,而被里斯本法院接納,判決該審判無效,下令釋放重審。而劉強則籍著澳門與里斯本之間的通訊時差,逃之夭夭。至今仍是懸案,說不好或已越逾了追訴期。

最近澳門特區政府幾起涉及政府採購情(包括服務及建築)競投的行政訴訟問題,就是犯了忽略程序正義的錯誤。這就更凸顯了澳門特區必須為政府採購立法的必要性。本欄不久前分析指出,制定《政府競標法》和《政府採購法》,不但是規範政府招標採購的行為,提高政府招標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各項招標活動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投中運作,而且也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及監督的機制,然而從源頭上有效地抑制公共採購及工程招標活動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於保護政府聲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由於進行政府採購會政府競標就可以使相當一部份財政資金的運作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就可以將資金的使用方向、效益相對透明,這樣就能有利於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依託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採購競標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錢權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從而可以減少採購人員因暗中吃回扣等腐敗行為引發的政府財力資源的誤配或消費。

而岑浩輝院長所講的「有許多公共服務的招標是在原有合同快到期前才進行,如果當事人一旦對行政決定提出上訴,無論中級法院或終審法院如何加快審理的進度,甚至在數月之內對實體的司法上訴以及中止效力的預防性程序作出審理,也無法及時回應到社會和政府的實際需求,但實際上政府完全可以預留足夠的時間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司法訴訟,提高預測和決定的效率,避免因存在司法訴訟而出現被動的局面。」也使我們從訴訟的角度來審視政府採購立法的問題。實際上,在「WTO」的《政府採購協議》中,就有著建立磋商、監督和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序,以確保政府採購的法規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地執行,維持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等內容,就體現了這一精神。因此,是到了必須思考啟動為政府採購立法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二、有關法律人的職業素質的問題。檢察長何超明指出,「人是重要的生產力。法律人不僅要具備執法的準確性、嚴謹性,還要有對法律價值的深入理解,對社會問題的敏感以及政治觀察力的的敏銳。」「由此我們更加確信,人才不僅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和實踐經驗,還需要具有廣闊的視野和多層面的知識結構,具有高尚的個人品格和與時俱進的學習精神。這次嘗試無疑為司法人才的持續培訓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這個論述提得十分及時。前段時間有幾位新司法官宣誓就職,其中更有「八零後」時,社會上就有擔心他們的經驗生疏,對社會實踐不太瞭解,「只顧埋頭拉車,不顧抬頭看路」,只是死拗法律條文,不顧社會效應和政治效應。內地發生的「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許雲鶴案」,就是承審法官只是執著法律條文規定,而不顧社會效應所造成的。最近佛山兩歲女童小悅悅先後被兩輛汽車輾過後,十幾名途人視而不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許雲鶴案」所造成的人心恐慌。這個教訓,對澳門特區的司法官來說,也是警鐘長鳴。

三,以增加司法官來適應提高司法效率所需,似乎是司法界和律師界都有著共同的訴求,但至於吸收何種母語的司法官,則是互相意見衝突。實際上,岑浩輝院長所指出的「也要考慮到澳門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文為整個社會,包括各政權機關主體官方語文的地位,以及絶大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懂葡文的情況」,與華年達所主張的從葡國聘請法官,就有著「衝突」的影子。這是必須予以妥善解決的。而以我們的觀點,既然澳門回歸後實行「澳人治澳」,澳門特區絕大多數居民是中國人,各級法院所承審案件的被告多數是華人,故倘是增加司法官,也應以中文為母語的為主。當然,也應適當引進若干以葡語為母語的法官,以適應《澳門基本法》「葡語也是官方語言」的規定。

其實,可以通過從律師中甄選人才作為司法官,這是許多地方都有的做法。當然,也應當參加司法官特考並接受短期的司法官培訓。但總比那些從「家門」到「學校門」再到「司法機關門」的「三門司法官」擁有更豐富的經驗。由於司法官的待遇不低,這對一些較不知名的律師,還是具有吸引力的。

四、華年達提出了對「歸檔」的無奈,而何超明則為「歸檔」辯護。含有各個理由,也各有各的道理。不過,社會上對去年「五一」遊行時發生的侮辱國旗案,在世界各地的電視觀眾都看到了案發過程之下,可說是證據確鑿,而且社會及政治影響也巨大,但至今卻未有公開宣佈對該案的偵查進度及處理結果。這就不是什麼「經偵查,對於明顯不構成犯罪的盡快歸檔處理。而對於警方經過長期偵查,或者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進行追訴的,也暫時歸檔」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