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的劃時代里程碑

前言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201029日下午在重慶舉行的第5次江陳會中完成簽署。這對台灣的經濟發展非常重要,也是未來發展黃金十年的重要基礎,因為在這次完成簽署的協議中,兩岸人民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益,將獲得更具體的保障,且透過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所建立的直接溝通平臺,也將為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及交流,開啟新的里程碑,對提升台灣的國家競爭力極有助益。

為使台灣企業及人民更加瞭解簽署本協議的意涵及實質內容,以下將詳細說明推動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合作的必要性、本協議的重要內容和預期效益。

為什麼要推動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合作

一、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遠超過大陸人民在台灣的申請案件

從最近5年兩岸人民在專利、商標申請案件數來看,台灣人民每年赴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數遠超過大陸人民來台申請專利、商標的案件總數。就專利申請案來說,台灣赴大陸申請件數是大陸人民來台申請案件數的81.76倍;就商標申請案來說,台灣赴大陸申請件數是大陸人民來台申請案件數的19.53倍。觀諸以上統計數據,提升兩岸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相較於中國大陸業者,對台灣將更為有利,台灣自應採取積極主動態度來要推動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合作。

二、兩岸相互不承認優先權,研發成果欠缺保障

2010年日內瓦國際發明展,台灣得獎率勇奪世界第一,可見台灣具有相當的研發能力,且從前述的統計數據可知,台灣赴大陸申請專利件數平均每年高達2萬多件,但因兩岸相互不承認優先權,造成權利人因為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容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導致研發成果欠缺保障。舉例而言,國人於民國2010年1月1日在國內申請專利,又於同年12月31日,以相同的發明向大陸申請專利,在民國20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間,因兩岸相互不承認優先權,容易被第三人在大陸不法搶先申請,但如果兩岸簽署協議相互承認優先權,其在大陸關於是否有先前技術存在而不准專利的判斷時間點,就可以用民國2010年1月1日,而不是同年12月31日,這樣權利人就不會因為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確實保障國人的研發成果。

三、兩岸語言文化相同,造成仿冒、盜版及被搶先申請註冊的情形,時有所聞

兩岸間經貿往來頻繁,再加上文字語言相通,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被仿冒與搶註,以及著作被盜版的機率較高。例如「永和豆漿」、「真鍋珈琲」、「捷安特」、「誠品」、「錢櫃」、「慈濟(醫院)」等著名商標被仿冒;「慈濟」、「阿里山」、「日月潭」、「梨山」、「池上米」、「西螺」、「燕巢」及「古坑咖啡」等著名商標,均在大陸被搶先註冊,雖然經我方努力,部分商標已被撤銷,惟對素具良好聲譽與品質的台灣產品及人民利益已造成不良影響。

另外,近年來華語創作市場興起,華語歌曲、電影、電視節目等在兩岸均受到歡迎,大陸為全球最大華人市場,歷史文化共通性使台灣人民所創作的著作及創設的品牌,在大陸引起共鳴及被利用之程度與機會遠勝過其他國家,據業者非正式之估計,台灣原創歌曲在大陸正版市場之銷售額約為台灣之10倍以上,顯見大陸市場之重要性。惟因網路科技助長兩岸影音非法傳輸、下載侵權事件日益嚴重,對兩岸影音娛樂產業及文創產業,造成很大的衝擊與權益的損失。例如周傑倫、蔡依林、楊丞琳、S.H.E、五月天等著名歌手的歌曲;「康熙來了」、「就想賴著你」等電視節目,以及「艋舺」電影等,除常被非法複製外,也常經由網路被非法下載。以「艋舺」 為例,片商評估因受陸方盜版而影響電影票房達2成,損失約1億元。

四、透過民間團體,以個案協處的方式,不夠直接、快速、有效

從民國2008年開始,政府就透過民間機構,與大陸的主管機關,每年輪流舉辦專利、商標及著作權論壇,並在會後就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進行溝通與交換意見。透過這樣的交流,雙方在部分議題及互信面已逐步建立基礎,例如被搶先註冊的「阿里山」等著名產地名稱,就是透過這樣的管道,協調大陸方面撤銷。另外,「台灣啤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米」也在去年(98)年取得註冊;「金門高梁」及「慈濟」更在今(99)年1月底被中國大陸認定為馳名商標。

可是透過民間機構協助處理較間接,且進行緩慢、繁瑣及耗時,例如「台灣啤酒」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耗時10年始取得註冊,因為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處理涉及公權力,所以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歐盟等,為了保障他們企業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都會透過協商要求中國大陸加強保護。台灣是中國大陸第7大貿易夥伴,第5大投資國,為了保障企業與人民的權益,政府有必要透過協商,跟大陸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臺及協調處理機制,使我們的人民及企業,在大陸得到更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五、台灣影音產業進入大陸市場,必須透過香港來進行著作權認證,程序耗時,滋生盜版問題

目前台灣影音文創產業進入大陸市場,必須先透過香港來進行著作權認證,再向大陸有關單位申請審查通過後,才能在大陸地區發行。在這樣的過程當中,除了延後在大陸發行的時間外,也很容易被別人盜版。因此,有必要透過協商,積極爭取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直接辦理著作權認證,縮短我們的影音文創產品進入中國大陸的時間,並降低被盜版的風險。

六、非台灣生產水果以台灣水果名義標示,影響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由於台灣水果品質優異,早已建立良好信譽,在上海等都會區廣受消費者喜愛,但市場上非台灣生產水果以台灣水果名義標示,時有所聞,最終造成消費者對台灣水果的負面印象,打斷台灣農產品後續銷售通路,影響台灣果農的權益,大陸消費者權益也缺乏保障。

七、國人期望政府與大陸協商解決兩岸智慧 財產權問題

智慧財產局於民國2008年委託全國工業總會辦理「台灣廠商在大陸智財權保護問題」之調查,大陸台商認為最需要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分別為:1.建構溝通平臺(57.70%)2.優先權問題(57.30%)3.打擊仿冒盜版(52.30%)4.建立審查高速公路機制(46.30%)5.建立各類專家資料庫(39.90%)6.商標搶註問題(39.50%)7.強化台商管理能力(36.70%),可見多數台商皆期望政府協助他們解決在大陸智財權保護問題。

陸委會於民國2009年底所作的民意調查更顯示,有高達73.3%民眾,贊成第五次「江陳會談」商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本協議重要內容及預期效益

為幫助台灣企業與人民解決前述這些問題,政府與中國大陸透過協商,積極爭取並獲得以下重要的內容與成果。本協議最重要的突破是相互承認優先權以及建立兩岸溝通平臺與協調處理機制。與中國大陸跟其他國家簽訂的智慧財產權協議最大的不同在於:本協議更為具體,並建立兩岸溝通平臺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一、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本協議的保護範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各項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交流合作,且亦涵蓋非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部分,即建立取締虛偽標示產地之水果及其他農產品之合作機制,以有助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並保障台灣果農的權益。

二、相互承認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優先權,有效保障研發成果:

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等優先權,權利人就不會因為兩岸申請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如此方能確實保障研發成果。

三、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流:

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以申請保護的範圍,使台灣主力的農作物都可以到大陸申請植物品種權的登記,以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流。

四、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臺與協處機制:

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臺,建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並建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的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例如打擊盜版及仿冒、取締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等的侵權網站、共同防止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被他人惡意搶註、加強取締「山寨」台灣水果等,將可更有效、快速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並可強化業務交流,調和審查實務的差異。

五、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促進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縮短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時間,並藉由主管部門溝通平臺與協處機制的建立,改善盜版問題,對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有助益。

結語

兩岸洽簽本協議後,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將大幅躍進,除可達到前述的預期效益外,深化與改善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必定有助於歐、美、日企業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優先與台商合作研發及生產,將區域研發、生產或營運總部設在台灣,讓台灣成為跨國企業「全球創新中心」及「亞太經貿樞紐」的第一選擇,提升產業的競爭力。

(張瓊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