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院長及檢長辦組織法修改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修改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辦公室組織法的行政法規,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在新規定下,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增設一名副主任,將原有的翻譯輔助處升格為翻譯輔助廳,以及在行政暨財政廳下增設總務處,院長辦公室的人員編制增至二百一十四人。

辦公室副主任須至少具備學士學位,主要負責:1)輔助辦公室主任;2)行使辦公室主任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3)在辦公室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辦公室主任。

翻譯輔助廳負責統籌各級法院、法庭的同聲或接續傳譯及翻譯工作,並計劃、構思及採取措施,以保證傳譯及翻譯工作有效運作。主要職責為:1)負責各級法院、法庭的同聲或接續傳譯及翻譯工作;2)分派及協調各級法院、法庭的傳譯及翻譯人員的工作;3)與其他機構合作,為各級法院的傳譯及翻譯人員舉辦職業培訓及進修課程;4)與其他機構合作,編製詞彙及各級法院使用的雙語訴訟文書格式。

總務處主要職責為:1)負責法院大樓設施及設備的維修保養,確保其得以安全運作;2)輔助各級法院進行審判聽證;3)監督外判的保安及清潔等服務;4)負責法院專用車輛的取得、管理及監控;5)監管工人的日常工作。

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核准《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新規定下,檢察長辦公室增加副主任一職,新增司法合作廳和支援廳,以及九個處,人員編制增至二百八十八人。

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應具大學或以上學歷,並具職權協助辦公室主任履行職權。

司法輔助廳具職權在檢察院司法官依照訴訟法律履行職責時向其提供法律及技術的協助,管理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集中分析及研究檢察院在預防及偵破犯罪方面的資訊與情報,以及協助市民取得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下設司法事務處、技術處。

律政廳具職權在法律研究及諮詢、推廣交流、翻譯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統籌檢察院圖書、刊物、宣傳品的出版,以及管理檢察院的網頁及圖書館;下設法律事務處、推廣交流處。

司法合作廳具職權在司法協助及交流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下設司法協助處。

人事財政廳具職權就檢察長辦公室的財政、財產及人事管理方面提供協助,負責文書的收發,以及舉辦培訓活動;下設財政處、人事處。

支援廳具職權利用及管理各項設備以優化日常運作,以及在司法訴訟、行政及財政管理、法律研究等範疇提供現代資訊技術方面的支援;下設資產設備處、資訊處。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