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入補貼措施

昨日出版的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9/2012號行政法規,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現簡介有關規定及其他法例。

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適用規定,二零一二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二零一二年四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三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第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該批示規定,該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的客運業務經營執照將在批示生效後,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在有效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上述有效期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不得繼續作的士用途,且車輛的註冊須被註銷。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交通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第7/2012號行政法規規定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該行政法規規定,新聞局是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在新聞傳播領域提供協調、研究及技術輔助的部門。其職責為:1)協助制定澳門特區的新聞傳播政策,並就與澳門特區利益相關的新聞傳播事宜提出意見;2)負責執行政府訊息的新聞傳播活動;3)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或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及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合作,推動發佈有助了解澳門特區實況的事實;4)推動和支持有助完善政府訊息發佈制度的活動;5)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的聯繫,提供技術輔助;6)協助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執行職務等。新聞局屬局級部門,由局長領導,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新聞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新聞廳;研究及推廣廳;資訊及檔案處;行政財政處。其中新聞廳下設傳媒處,而研究及推廣廳下設推廣處和出版處。新聞局人員編制為七十三人。

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設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在新規定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名稱改為“婦女事務委員會”。在法律及規章的條文中對“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婦女事務委員會”的提述。委員會主席由原來的行政長官,改為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新修改內容還有:委員會組成包括社會工作局局長(當社會文化司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並加入專業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成員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