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區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面面觀

正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議程之一,是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該「草案」在經各代表團審議後,已由大會主席團進行修訂,將有可能會在會議閉幕當日,交由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依法選派代表,參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因而澳門特區的中國公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一部份,完全有權與國內其他公民一樣,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凡是澳門特區中的中國公民,不論是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均有權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參與的內容或途徑是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被選舉,經依法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因而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不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需要有自己的產生辦法。與此同時,在澳門特區如何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及確定應選舉的代表數額,是國家層面的事務,不是特區自治權範疇內的事務,因此,澳門特區應產生多少名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如何選舉產生這些代表,就必須按照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選舉法,在澳門特區選舉產生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到二零一三年三月任期屆滿,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應於二零一三年一月選出,《人大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澳門回歸後,已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選舉辦法,補選了第九屆全國人大的七個差額代表,選舉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代表。這三次選舉辦法所規定的選舉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序等,已經為澳門社會熟悉和接受。

在這裡需要補充一筆的是,在去年一、二月間「新澳門學社」提出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訴求,並錯誤引用了憲法和《人大選舉法》中「不設區的市」是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本級人大代表的規定之時,本欄曾依據憲法及《人大選舉法》以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的規定進行辨析。有人仍不服氣,指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未有將《人大選舉法》列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而澳門特區也就無需像內地那樣,是由省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當地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而是可讓澳門特區自行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

其實,這是陷入了認知盲區,忽略以至是無視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其一是上述《人大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條文規定,其二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其三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些,都是屬於全國性法律,並是專門規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產生辦法的全國性法律。由此可見,有些熱衷論政的人士,其實對相關法律、制度,是一知半解,「知少少扮代表」,甚至是自以為是,不懂裝懂。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是城市人口約平均每二十四萬人獲分配一名全國人大代表,而澳門居民只有五十五萬人,卻獲分配十二名人大代表,已是特別照顧。現在全國人大修訂了《人大選舉法》,實行城鄉「同票同權」,平均每六十七萬人分配一名全國人大代表,倘澳按此規定,澳門特區連一名全國人大代表也攤分不上。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屬於代表的提出議案權,是一個代表團或三十名代表聯名。而澳門區人大代表只有十二人,即使加上由廣東省選出但參加澳門代表團活動的中聯辦主任白志健,有只有十三名代表,因而是湊不足三十名代表的;但由於澳門特區是省級行政區域,可以自行成立代表團,因而也就擁有提出議案權。這兩個事例,都充分證明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好處。

全國人大在《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中,是建議在二零一三年一月選出全國人大代表的。這是因為按慣例,內地各地省級行政區域的人大會議是在一月召開,而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級人大選舉產生。而按照《人大選舉法》規定,這些當選人還需經按常規在二月底召開的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一次會議上審議通過。而為何澳門特區產生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要提前到今年十二月進行選舉呢?估計是因為按照慣例,內地各地省級的政協會議與人大會議是同步進行,而澳門區的省級政協委員也要出席會議,他們中有不少人也是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如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在一月選舉產生,可能就會這些成員出席省級政協會議的時間「撞車」。本欄當時就曾為此評議,認為選舉會議選舉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日期應當避開省級政協會議召開的時間。但作為遷就「一月選出」的規定,仍安排在一月進行選舉,結果均與省級政協「撞期」。更始料不及的是,適逢內地南方遭受雪災,致使個別省級政協委員未能趕及返澳投票,有人還須出動私人飛機返澳參加投票。因此,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前到前一年的十二月選舉,應是吸取了上一次的教訓。

值得注意的是,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既然是中國公民的權利,因而必須具有中國國籍。而澳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選舉會議成員的產生,是有關部門向屬於組成人員的範圍內人員共發出徵詢意見函和登記表三百三十八份,交回登記代表並願意參加選舉會議的有三百二十七人。經審核,其中三人為非中國公民身份,符合參加選舉會議的代表人員三百二十四人。再加上特首何厚鏵法定的選舉會議成員,共三百二十五人。

在這三百二十五人中,有葡裔居民飛安達、馬若龍、華年達、江濠生、歐安利、姍桃絲、菲能地、戴明揚等人,他們應當是已確認了自己是中國公民。而本來有資格成為選舉會議成員的特首選委會成員,但卻未在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中出現的,則有山度士、莫家棟、羅加鴻、施綺蓮、施綺華、張麗瑪、戴華浩、方永強、林綺濤、飛迪華、高天賜等人。看來,他們或是不認同自己是中國公民,因而沒有遞交登記表,或是雖有遞交登記表,但經審查屬於「非中國公民」,但因尚未向身份證明局辦理選擇中國國籍手續,而被確定為「非中國公民」,因而不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