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經驗看「熊貓命名公投」悖論 從台灣經驗看「熊貓命名公投」悖論

在啟動澳門政制發展諮詢期之後,「新澳門學社」諸子提出了以「公投」來決定主流方案的訴求。其實,「新澳門學社」諸子要在「公投」議題上「攪攪新意思」,已不是第一次,不久前就已經在街頭擺起了「小潭山公投」的攤檔。不過,「新澳門學社」中仍有頭腦較為清醒之人,其標桿人物吳國昌就表示,澳門沒有《公投法》,因而不能搞「公投」,這等於是對「小潭山公投」自刮巴掌。但他又提出以不低於「熊貓命名」的規格,由全澳市民一人一票決定政制發展的主流方案。不過,「新澳門學社」其他人並不配合,仍然將之定義為「公投」。霎時間澳門刮起了一股「公投風」,雖然「風力」並不強,但仍令人感覺到好像是時光倒流,因為此情此景與二零零三年初台灣地區「SARS」肆虐,有「公投蔡」之名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趁機提出以「公投」決定台灣是否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又何其相似。

前幾日,報章上發表了「嚴法」題為《〈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及「江發」的《政制發展怎能與熊貓命名相比搞「公投」》等論文,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和批判了「新澳門學社」的「公投論」,真是入木三分,鞭辟入裡。由於筆者長期關注台海事務,對台灣地區的「公投」立法及數次「公投」活動有所瞭解,並在二零零八年三月臺灣地區實施由民進黨發起的「入聯公投」時,在自己個人的角度上為粉碎這次「入世公投」出了一點力,因而對「公投」的概念、性質、內容有一定的瞭解。因此,也就不妨由「台灣公投經驗」入手,剖析「新澳門學社」所熱衷的「公投」,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民進黨從早從其成立之前的「黨外」時期開始,就將「公投」視為「台灣獨立建國」的「有力工具」,將「民族自決」列為參選公職的政見。民進黨成立後,又將「民族自決論」列入《黨綱》,將「公民投票」與「國家定位」理念緊密相連。即使是號稱要「擱置台獨黨綱」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也主張任何改變台灣現狀都必須經過「公投」,由「全民決定」。由此,連馬英九也受到束縛,去年十月提出「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時,也加上了「全民同意」亦即必須經過「公投」的限制詞。

「台獨聯盟」主席蔡同榮,更是號稱「公投蔡」,不但是一直在鼓吹「公投入憲」,並擬制了《公民投票法》的草案,而且也身體力行,進行未經授權的「公投」活動。其在二零零三年初以「SARS」肆虐為由提出「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公投」之前,就已在地方搞起了以「統獨」為主訴求的「公投」活動,如在台南進行「台灣前途公民投票」,要民眾就「反對被中國統治」及「贊成受中國統治」兩道題目進行投票。後來,在蔡同榮的推動下,親綠智庫也曾舉辦過《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大型研討會。

正因為民進黨的「公投」立法及活動是要搞「台獨」,因而在陳水扁二零零零年當選「總統」時,美國人很不放心,擔心他會以其手中的權力推動「統獨公投」,因而向他施加壓力,這才有陳水扁就職「總統」時宣示的「四不一沒有」,其中一個「沒有」就是「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

儘管如此,民進黨還是「心思思,有件事」地要搞「公投」,只不過是不敢直接搞「統獨公投」而已,但仍與國土分裂有關,如「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公投」和「入聯公投」,就與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有嚴重抵觸。而且,在民進黨的推動下,「立法院」果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制定了《公民投票法》,翌年陳水扁就利用其第十七條的「巧門」,啟動了旨在針對中國大陸反「獨」鬥爭的「防禦性公投」。因此,大陸方面一向將民進黨的」公投」視為「台獨分裂」活動的工具

實際上,國際上的「公投」,多數與國土有關,如由台灣書泉出版社出版的《政治用語熱門榜》一書指出,「公民投票」的主要標的是:一、是否支持某種政府形式;二、是否應獨立成為一個國家;三、是否願意屬於某一國家。而謝瑞智主編,三民書局出版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學》也指出,公投標的主要有:一、制定憲法;二、制定基本法律;三、決定國體或領土的歸屬;四、重大政策。而台灣的《公民投票法》,由於陳水扁已作了「四不一沒有」的承諾,未有實現蔡同榮的「統獨公投」,因而只有「憲法修正案」公投,「領土變更」,「總統」、「副總統」罷免,「立法院」對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等。也有地方性公投,其標的是: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而謝瑞智還特地指出,公民投票雖然是民意表達的最後決定權,符合民意政治的精神,但大多數人民常依一己的利害而投票,不能平心靜氣顧全大局以判斷法律的價值。實際上人民對政治與法律的知識也不足,缺乏判斷完整法律的能力,而法律的深奧牽涉範圍的複雜,就是一般法律家殫精竭慮,亦難完全瞭解其立法原意,尤其憲法又涉及法律與政治雙重層面,因此極易受到宣導而投票支持,致常有少數統治多數的現象,或因贊否概採多數決方式,故多數壓迫少數的現象亦將無法避免,而且一些政客也可籍公民投票方式將立法與行政責任分由全民負責,以脫卸自己的政治責任。

實際上,「公民投票」是一種牽制性很強的意見表達方式,非此即彼,因此很可能會出現一種結果,即導致社會國家的分裂,甚至是永久的分裂。因而很多西方的民主國家,輕易不敢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回頭說到「新澳門學社」所主張的「公投」,即使是吳國昌所說的澳門沒有《公投法》,也是並不完全的。實際上,地方是根本無權為「公投」立法的,因為「公投」是屬於國家行為,地方公投必須由國家授權。何況,《澳門基本法》也沒有為「公投」立法的機制,因而「新澳門學社」三子」即使是要搞「公投」,也沒有法源依據。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沒有與「公投」相關的條文內容,因此國家也沒有《公投法》。

「新澳門學社」把「熊貓命名」稱為「公投」,可見他們對法律政治知識的一知半解以至是淺薄。不要說是澳門沒有《公投法》(連吳國昌也注意到了這一點),就是有《公投法》,也不是這樣進行「公投」的。一是必須有機關行使發動權,通常是由國家元首、國會來行使,或是由公民連署發動,但「門檻」極高。二是必須由獲法律授權的公權力機關主持。上市投票者必須是具選舉權的公民。四是對投票率和通過設置極高的「門檻」,以防民粹主義氾濫。

而民政總署進行的為熊貓命名的活動,根本就不具備上述的諸要件。而且,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包括允許不具選民資格的小孩也可參與活動,實際上一些得獎者就是未達選民年齡的中小學生。另外,不排除有「重複投票灌水」現象。「新澳門學社」不是批評政制發展第一期諮詢工作「灌水」嗎?怎麼自己要搞「熊貓命名」式的「公投」時,又不怕「灌水」了呢?真是雙重標準。

而且更嚴重的是,由於「公投」往往與國家領土相聯在一起的,而「新澳門學社」如此熱衷於「公投」,也就難免會被人扣上有「變相澳獨」潛意識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