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協調好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之間關係

特區政府「城市規劃法工作小組」推出的《〈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中,標明瞭「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為「七大原則」。其一是「公共利益保障原則」,其內涵是:在制訂及執行城市規劃時,須確保公共利益優於任何私人利益;其二是「公共利益平衡原則」,其內涵是:因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策略,確保在制訂及執行城市規劃時所涉及的各種公共利益得到均衡及協調;其三是「可持續發展原則」,其內涵是: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以及環境的協調和平衡發展,確保經適當整治及規劃的土地及空間能留傳後代;其四是「保持環境原則」,其內涵是:推動對環境、大自然、生態平衡的保護及維護,並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其五是「透明及促進公眾參與原則」,其內涵是:促進與城市規劃相關的資訊得到適當的推廣,以及利益關係人及公眾在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序中的參與;其六是「法律安定性原則」,其內涵是: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確保現行法律及規章制度的穩定性及其得到遵守,並尊重有效設立的法律狀況;其七是「公開原則」,其內涵是:確保城市規劃的推廣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在上述「七大原則」中,第一項的「公共利益保障原則」與第六項「法律安定性原則」,顯然是一對矛盾。前者是主張公共利益優於任何私人利益,後者則是要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亦即私人利益。為了調和和解決這對矛盾,其第二項的「公共利益平衡原則」,則是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和協調,使得這對矛盾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做到兩全其美,呈現「雙贏」態勢。

之所以要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作出權衡和協調,是為了避免私人利益受到損害。也就是說,既要維護公共利益,但也要注意保護私人利益。否則,就將會引發社會憂慮。可能是「城市規劃法工作小組」也已注意到此情況,故在前日舉行的第一場公開諮詢會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鎮東特別指出,「城規法」的核心是協調及平衡各界的利益,重點是要透過建立一個有明確遊戲規則的平臺,將來自社會不同的意見、建議、訴求透過相關平臺,最後取得共識。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狄連龍則補充說,在徵收土地方面,現行法律及《澳門基本法》已對私有土地有所保障,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才能徵收土地,並需要對私人土地業權人作出補償。「城規草案」建議倘政府因擴張街道、設置公共設施等可向私人土地業權人徵收土地。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前提下,政府會以公共利益作為優先考慮條件,政府在徵收私人土地時要取得業權人同意,並向其提供賠償,徵收的土地可以是部分私人土地也可以是一整幅,而相關賠償除了金錢外,亦可透過提供同等值價的土地作交換。如果雙方就徵地賠償難以達成共識時,政府可透過司法途徑,由法院判決相關賠償金額。

黃鎮東主任和狄連龍顧問的這個表態十分重要。但不能滿足於此,在整個為期一個半月的諮詢期中,「城市規劃法工作小組」還須多些把此問題「說清楚,講明白」,以消除人們仍有的疑慮。尤其是必須吃透弄通《澳門基本法》有關保護私人財產權的規定,真正做到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是極為注意保護私人財產利益的,因而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置於其第一章「總則」,而且還是位置很靠前的第六條,而不是置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是因為,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財產私人所有制,而私有財產制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持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

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依法保持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財產以及繼承的權利。私人財產,不但包括私人家庭的財產,也包括澳門居民經營的生意和產業。私人財產不但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澳門特區政府應當按照基本法和特區的法律,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和財產的私人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這也是為了保證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的需要。因此,《澳門基本法》除了在第一章的「總則」的第六條確認了澳門特區必須依法保護資本主義私有制之外,還在第五章「經濟」的首條亦即第一百零三條再一次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由此可見,《澳門基本法》對保護私人財產權是何等的重視,因為保護私人財產權是踐行「一國兩制」的根本表徵。

從《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看,承認和保持澳門居民的財產所有權,並非表明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產權絕對不能被他人合法處置。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澳門特區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和法人的財產。但「徵用」是在承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對所有人財產依法進行的非所有人願意的處置。按該條文規定,徵用財產既要依法,又要給予被徵用的財產所有人以相應的經濟補償。當事人有權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補償因徵用財產給所有人帶來的損失,補償的原則是按照被徵用財產在徵用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補償,並及時地發放補償金,不得無理延期支付。財產所有人得到補償後可以自由在銀行兌換成其他外幣,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就此看來,《〈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既然有「配套法規」,就應設立一個「補償法」,明文規定因公共利益徵用私人財產須經特首批准,並事先知會關係人,有關徵用的聲明還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提請仲裁機關或通過訴訟由法院裁定。當然,如果在遭到自然災害或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時,政府有權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徵用所有人的財產,並僅按一般規定給予當事人賠償。

實際上,為了保證公權力不被濫用來任意侵犯私人財產,需要對公權力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限制。同時為了尋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也需要對被徵用財產的所有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償。為此,各國各地區法律均設有私有財產徵用制度,並確定必須遵守以下兩個條件:一、依法進行。在需要的時候,政府有權徵用任何私有財產,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去進行;二、給予補償。

由於《澳門基本法》將保護私人財產擺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為了與之相對應,建議《城市規劃法》的立法「七大原則」,將含有「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的「法律安定性原則」,從現在的第六項提升到第二項,與第一項的「公共利益保障原則」緊相鄰接,並進一步明確深化其內涵,是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利益。而原第二項「公共利益平衡原則」,因為是對前面一對矛盾進行協調,因而也許進行適當調整,改置為緊跟上述兩項原則的第三項。

保護私人財產十分重要,無論是內地的「釘子戶」,在北京某環城快速道路規劃中間的一家住戶,堅持不走,形成「交通腸梗阻」,還是在臺北市的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強拆事件,被學者與媒體抬升到「違憲」與「抵觸《國際人權公約》的高度。更值得注意的是,當澳門發生此類矛盾時,某些有心人或是為了選舉等各種利益,而推波助瀾,可能會惡化為群體性事件,衝擊社會穩定和諧,這是必須注意處理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