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香生要求規定補假 保障僱員法定休息權

【本報訊】立法議員林香生質詢政府會否規定僱主補假,或建立其他機制,確保僱員的法定休假權。

林香生說,《勞動關係法》規定,僱員每年可享受的法定假期有52天周假、10天強制性假日及6天年假,即共68天,但實際上,僱員未必能全數享受,原因包括假日提供工作及假期重疊等。

他說,現行法律規定,僱員在周假提供工作,若屬強制性,可獲額外兩工補償。但法律同時容許僱員申請自願工作,此情況可獲補償減半。不少僱員反映,兩種補償的差別,即使他們希望休假,但很多時仍會“被自願加班”,為保飯碗無奈簽署僱主提供的自願加班協議書,若僱主以支付額外報酬作為補償,僱員每年可享受的假期減少。

本澳博彩業、餐飲、酒店及銷售等服務行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僱員須輪班工作,由於假日休息較難固定安排,僱員遇到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時,若未獲僱主安排補,即無法全數享受應有的法定假期,更會衍生工作安排上的矛盾,甚至有一些僱主刻意規避法律,將僱員的周假日指定於法定假期當天享受。當局應研究採取措施,確保僱員休息休假權。

林香生質詢當局:

一、現行法律規定,僱員的周假可基於雙方協議或企業活動的性質非平均地作出安排,實際上已經是充分考慮企業的營運需,當中強調勞資雙方對周假安排的協商及溝通,但不少僱員反映,他們根本無協商的空間。由於有僱員申請自願於周假工作的規定,在周假時“被自願加班”;個別員工因工資少被半強逼接受加班安排,僱主以支付額外報酬作為補償,僱員實質可享受的假期減少,究竟當局每年接獲的投訴個案中是否發現這情況?有沒有檢討現行的“僱員申請自願於周假工作”的規定的實施情況?有何機制確保僱員的法定休息權不受影響?

二、一般情況下,僱員每年可獲得的法定假期至少應有68天,但假期重疊,僱主不補假,僱員無法全數享受假期。本澳博彩和服務行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僱員須輪班工作,當局會否參考鄰近地區經驗,規定補假或以其他機制確保僱員的法定休息休假權利?有僱員投訴僱主刻意疊假,當局如何處理?

三、因缺乏集體談判協調機制,處於弱勢的僱員難維護本身勞動權益,一定程度上不利勞資雙方協商解決矛盾,影響勞資和諧關係,例如《勞動關係法》雖規定勞資雙方就休假安排作協議,但實質上難操作,當局會否推動建立勞資集體協商談判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