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為稻粱謀竟要發動罷免林國正

馬英九「屋漏偏逢連夜雨」!在馬團隊施政頻頻失誤,導致民怨急升,民進黨等在野黨正摩拳擦掌策劃在「五‧二零」前夕上街遊行,向馬英九施加壓力,就連國民黨內部也接連「造反」,擋下「行政院」提請「立法院」的「證所稅」法案之際,民進黨又向反對運動的更高層次——發動「罷免案」進軍。這邊廂,民進黨內一些人醞釀發動「罷免總統案」因抵觸「總統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規定而告偃旗息鼓;那邊廂,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又以「教訓馬英九」為由, 提出「罷免國民黨立委」的訴求,策劃在自己所在選區罷免國民黨「立委」林國正,意圖把林國正拉下馬後,自己再披「立委」戰袍,謀求取而代之。

昨日上午,陳致中與與高雄市議員、「一邊一國連線」召集人鄭新助召開記者會發起這項罷免行動。陳致中說,馬英九上臺讓台灣人民的生活越來越難過,不僅油電雙漲、民生物價飆漲、美國牛肉也要進口,民眾健康堪慮,但要罷免馬英九門檻高也較難,所以先從罷免國民黨「立委」做起,以「教訓」馬政府。

在今年一月十四日的「二合一」選舉中,高雄市前鎮、小港區(第九選區)由於綠營有民進黨提名的郭玟成,和被民進黨開除出黨而自行參選的陳致中「鷸蚌相爭」,而讓國民黨的林國正「漁翁得利」。本來,綠營在前鎮、小港區擁有超過六成的基本盤,因而過去歷次選舉都是民進黨「吃香喝辣」,陳致中在二零一零年的高雄市議員選舉中還拿下了全台灣地區的最高票。在「立委」選舉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後,林國正本來就應更沒有任何機會當選。但陳水扁家族偽證案由台灣「最高法院」終審定讞,各被告均罪名成立,其中陳致中被判三個月徒刑,而按《地方制度法》規定,「行政院」解除其高雄市議員的職務。陳致中在以社會勞動代替坐牢刑滿後,在其父陳水扁支持下,不顧民進黨的強烈反對,當即投入「立委」選舉。結果,獲得民進黨全力輔選的郭玟成獲得五萬九千二百八十五票,陳致中只得四萬八千九百四十一票,均不敵於林國正的七萬零六百票,終於拱手讓出這個「綠色大票倉」。

正因為前鎮、小港區是「綠色大票倉」,因而陳致中昨日就聲稱在這個選區罷免國民黨籍「立委」比較容易;更可能正因為如此,只要泛綠陣營不發生分裂,只是陳致中自己一個人參選,當選的機會就是十拿九穩。因此,陳致中受到北部民進黨「立委」曾經醞讓「罷免馬總統」的啟發,也意圖來一招「罷免立委」,成功後在進行補選時,自己就有機會當選「立委」。

如果說,民進黨提出「罷免馬英九總統」案,還是出於「公」心,即是利用民眾的不滿情緒,凸顯馬英九的「無能」,因而還有可能是沒有私利心的話;那麼,陳致中的「罷免立委案」,則完全是出自個人私心,為自己挪火煮食而已。因為其一,對比於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低,馬團隊表現不濟,林國正卻沒有甚麼辮子可被揪抓。正因為如此,陳致中才打出「教訓馬英九」的旗號,借助鍾馗打鬼。其二、陳水扁的弊案定讞後,按新修訂的《卸任總統禮遇條例》規定,他原本可享受的卸任「總統」禮遇,全數被刪。陳家的生活來源尤其是吳淑珍的醫療費用,難以得到保證。就連陳致中自己的生活費也成問題,全靠其妻子黃睿靚教鋼琴的菲薄收入,是不足夠的。因而必須透過參選「立委」,並藉此名義籌款,在扣除選舉經費之後,其「選舉結餘款」就可作為生活費。而且,陳致中當上了「立委」後,每月二十多萬元的薪酬,加上黃睿覲也可藉著其作「立委」辦公室主任,向「立法院」申領「立委助理費」,就可以解決陳家的生活費用問題。其三、希望能籍著「立委」職權,對當局施加「特赦陳水扁」的壓力。因為倘陳致中當選,且又不受有罪定讞影響,他就必會以其法律系畢業的「強項」,爭取加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與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及有關「法務部」、「研考會」、「人事行政局」所掌理事項的議案,並串聯民進黨籍的委員,向行政當局施壓,通過有利於其家族,尤其是特赦其父親的法案。

「罷免權」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孫中山先生就將「罷免權」列為四種政權之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罷免之權」;第一百三十三條則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在台灣地區,透過選舉在眾多競爭公職的候選人中選擇有權代表人民進行施政或問政的人選。當選的政治人物獲得了由人民授予的政治權力,同時也必須肩負政治責任,盡盡作為代表的職責,比如「立委」應當盡善立法與監督行政官員的職責,「總統」則應發揮行政權推動對人民有利的施政等。由於選舉定期舉行,若當屆政治人物的政績讓選民不盡滿意,選民就可能在下次任期選舉時改選其他更適任者,籍此機制讓政治人物在任內致力為人民爭取福利,不敢濫用特權徇求私利。然而,以四年一度的改選監督政治人物仍有不足,難免會有無限自利之虞;故部份民主國家設有「罷免」制度,使其提前去職。也就是說,倘政治人物在任期當中未負起應盡的政治責任如施政效率、政策失常、私德敗杯,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視事等,被選民認為已不再適任而希望能提早去職,就可以發起罷免投票。因此,罷免是讓民主獲得更完備落實的政治機制,以確保在任者權責相符,不負選民所託,以達到完全監督控制公職人員的功能。

對於「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而對「立委」等民意代表及地方行政首長等官員的罷免,則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由於公職人員是由選區的選民所選出,罷免則是剝奪公職人員在選舉中被賦予的職權,因而罷免應回歸原選區,由選任該公職人員的選區選民決定其去留。為求公正,罷免應遵守一定程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立委」、縣市長及民意代表的罷免,須由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提案,再由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連署。按此規定,由於前鎮、小港選區共有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名選民,故陳致中要罷免林國正,首先必須在該選區聯絡到四千九百一十九名選民做提案人,且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等依法不得參與;隨後必須在該選區徵集到三萬一千九百六十名選民連署,才能成案。在投票中,倘投票率不過半亦即收回選票達不到十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張,而同意罷免的選票也不過半亦即不夠六萬一千四百六十一票以上,「罷免案」即遭否決。倘罷免案未能成立,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倘罷免案獲得通過,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林國正現在就職尚未足一年,作為修讀法律且曾出任律師的陳致中,不是連這條規定都不懂吧?實際上,倘他真的要「為稻粱謀」而策劃罷免林國正,也應等到明年二月一日之後。但是,屆時即使能罷免成功,民進黨也不會將這個原來屬於林玟成的「立委」席位拱手讓給他,而必然全力為林玟成輔選,陳致中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