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來澳定居不能違反內地規定

【本報訊】身份證明局代表昨日與“澳門家庭團聚聯合會”(聯合會)代表會面。身份證明局代表重申,一直以來,中央人民政府對於內地居民來澳定居的原則及範圍沒有改變,即使是2009年12月啟動的“超齡子女”,仍然須符合當年的規定。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據內地公安機關關於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關規定,澳門居民在內地的未滿14週歲的子女可以申請來澳門定居,但如果有關申請人在等候審批過程中已滿或超過14週歲,便不獲批准。“超齡子女”就是指這類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過年齡限制的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

“超齡子女”是在申請時已符合內地公安機關關於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得到解決。

現時,未符合《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而提出內地子女來澳定居訴求的人士,主要是曾持《臨時逗留證》及“藍帶證”的澳門居民,特區政府代表已多次與有關人士會面及聽取其訴求,並解釋由於他們在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時,其內地子女已滿14週歲,當年已不符合來澳定居的申請條件,故不屬上述《須知》所指的“超齡子女”範圍內。

會上,“聯合會”代表提及九十年代來澳的家長與七十、八十年代來澳的家長的情況不同而感到不公平。事實上,在1990年的「無證登記行動」中,澳門政府為非法在澳居留的人士作登記並對其發出臨時逗留證,按當時法律規定,這批人士不是在澳門居留,因此不屬於澳門居民。直至1996年至1997年間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時,該批人士才正式成為澳門居民,亦於當時他們才具有資格申請他們在內地的子女來澳。較早前,有曾持“臨時逗留證”的家長向澳門特區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持“臨時逗留證”期間的澳門居民身份,從而使其內地子女符合來澳定居的申請條件。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臨時逗留證持有人在澳門地區的 “逗留期間” 不被視為“居留期間”,只有在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後方具有澳門居民資格。

有代表認為內地子女來澳定居可解決澳門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然而,內地子女來澳定居問題與強化人力資源分屬兩個不同範疇。倘若滿足個別人士的要求,便會引起出現其他更多不同類別的新增訴求。

特區政府重申,內地居民來澳定居的申請類別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並且在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來澳定居人士的數額。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已對“超齡子女問題的原則及範圍作出清楚界定,內地有關部門亦已就申請的手續、審批的標準及程序向社會公佈,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申請要符合內地的有關規定,並且在內地進行申請。

有關澳門的“超齡子女”的問題已得到合理及完滿解決,“超齡子女”來澳定居只有一個安排,已於2009年12月1日啟動,沒有也不會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