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團會不合法定訴求何止是衝擊澳門官署 家團會不合法定訴求何止是衝擊澳門官署

「澳門家庭團聚聯合會」在「五一遊行」中再次提出了並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及中央人民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商定的相關協議的訴求,並未得到澳門主流社會的認同。身份證明局受特區政府委託,本著「陽光政府」及「依法行政」、「以人為本」精神,主動約晤其代表,向該會重申重申「超齡子女」來澳須符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但卻引致該會代表的不滿,並有逾三百六十名成員在身份證明局所在的中華廣場地下聚集,有人一度鼓譟欲闖入身份證明局,因而與警員及保安發生身體碰撞。此一事件表明上是衝擊澳門官署,實質上卻是衝擊《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中央人民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商定的相關協議,因而已超出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已是屬於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事務的範疇。

「家團會」老是指責澳門特區政府沒有向中央政府反映「超齡子女團聚」的訴求,並不符合事實。其實,他們在多次以遊行、集會、發表聲明,並到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以及澳門中聯辦遞信等方式,提出其訴求之後,就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並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反映。而澳門特區的全國政協委員,也曾聯名提案,建議中央人民政府依法妥善解決此問題。為此,中央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特區政府協商,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作出決定,解決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來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的問題,將其納入正常的赴澳定居安排。

具體方法是,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前,根據內地公安機關關於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關規定,澳門居民在內地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子女,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不設截止期限。在內地公安機關審批的過程中,澳門特區政府將應要求核實申請人在澳門父母及相關親屬的資料。「超齡子女」赴澳定居不佔用現時其他類別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名額,因此,不會影響其他類別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申請的受理審批。

但如果有關申請人在等候審批過程中已滿或超過十四周歲,便不能再獲批准。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超齡子女」,就是指這類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齡的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內地公安機關只是審查有關申請人申請時年齡是否符合規定,等候過程不會影響審批結果。這就確定了自該日之後,不再存在所謂「超齡子女」的情況。

而現在還在鬧的「家團會」成員,其「超齡子女」並不符合上述的規定,因而頗有「輸打贏要」的意況。實際上,這些「超齡子女」大概上是屬於以下兩類情況:其一是其家長於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的「內地移民潮」移居澳門時,他們留在內地的子女已經超過法定申請受理與父母團聚的年限(未滿十八周歲);其二是其父母在「三‧二九事件」及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特赦」的原非法逗留者,後來獲得發放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前,已經超過十四周歲。他們要求特區政府追認前「臨時逗留證」持有人在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並發出證明書,使其內地子女可以列入「超齡子女」的範圍。

這兩者都既涉及澳門相關法律的規定,更涉及內地的關係法規的權限。實際上,在澳門回歸的當天淩晨,澳門特區立法會就透過《午夜立法》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已將《澳門基本法》有關澳門居民居留權的規定,化為本地法律並具體細則化規範。身份證明局向內地「超齡子女」發放澳門居民身份證,必須依照此規定處理。這是作為澳門特區政府專門主管此業務的身份證明局「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

就此而言,澳門身份證明局只是具有向持有內地公安機關發出的「單程證」發放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權限,而根本不具有批准內地居民來澳定居的權力。這與其他一些國家與地區的批准遷入定居權是「主導在我」,是完全不同的。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地居民來澳定居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許可權,而且還將將此一條文置於第二章《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就充分顯示包括「超齡子女」在內的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批准權,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權限,澳門特區政府並不具有此權限。對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措施,澳門特區政府必須遵照執行並予以配合。而中央人民政府已對解決「超齡子女」問題的原則及範圍作出清楚界定,澳門特區政府及其身份證明局不能超越此界定自作一套。這與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一樣,都是關係到維護中央人民政府主導權的大事。

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與澳門特區政府經過協商,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國家有關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而做出的決定,澳門居民在內地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未滿十四週歲的子女可以申請來澳門定居,但如果有關申請人在等候審批過程中已滿或超過十四週歲,便不能再獲批准。 這已是充分考慮到當年因為內地五省市公安機關與前澳葡保安政務司簽署收緊移居澳門名額的協議後,造成大量「超齡子女」未能及時滯留內地,未能跟隨其父母移居澳門的實際情況,進行的放寬處理。既符合「以人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又未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疇。

而根據澳門當年有關「特赦」的法律規定,「臨時逗留證」的持有人不被承認有澳門居民的資格,他們只是可以持該證件在澳門居留、工作、接受教育、申請駕駛執照等。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是根本不可能追認前「臨時逗留證」的持有人在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更不可能向他們發出證明書,使其不符合資格的內地子女列入「超齡子女」的範圍。任何不屬於有關決定所指「超齡子女」範圍的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親屬,必須根據現行內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申請來澳定居。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尊重中央人民政府權限的必然。

因此,「家團會」的個別成員在身份證明局的胡鬧行為,表面上看是針對澳門特區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身份證明局,實質上其矛頭指向的卻是《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決定。這不僅是對國家法律的衝擊,而且也是在侵損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威。「家團會」所進行的各種請願活動包括遊行等,都將不會有任何效果。倘再進行,雖然他們的活動並不違反法律,但卻是並不合理,甚至是無理取鬧,從而走向自己的反面,令到人們原先尚存有的一點同情心也將流失貽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