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七大所體現的党內民主

中國共產黨的七大是以“民主的大會,團結的大會”而載人史冊的。從七大黨代表的選舉到中央委員的選舉,從選舉條例的修改到黨章的修改,從小組全上的發言到大會的發言,留下了許多民主細節。這些細節反映了延安時期黨的集體領導、科學決策的民主程序和民主精神。

黨代表參與重大問題的討論

1938年11月6日,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召集中共七大的決議》,規定依照各地黨員的數量、質量和各地在抗日戰爭中作用的重要性來分配七大代表名額。同時,黨中央特別強調黨代表的成分比例,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原則上工人代表占20%,婦女、青年代表占10%。為了增強党內民主,中央決定,中央直屬機關的黨代表由中央直屬機關黨代會直接選舉產生。這種注重代表質量、適當向工作一線黨員傾斜、有條件的地方採取直接選舉黨代表的辦法,體現了科學精神,發展了党內民主,是民主與科學的統一。

黨代表可以在小組會上發言,可以在代表團集中提意見,也可以在大會上發言。提意見包括口頭提問、會上遞條子和提交正式書面意見等多種方式。

各個代表團自由提名中央委員會候選人,討論通過中央委員會選舉條例。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中央委員會選舉條例草案後,印發給黨代表分組討論預選名單。代表團分小組對中央委員會選舉條例進行了熱烈討論,補充了很多意見。之後,大會主席團將黨代表所提的中央委員候選名單集中起來,將討論的意見和預選結果匯總,確定正式候選名單。

討論大會的報告。毛澤東的政治報告《論聯合政府》、朱德的軍事報告《論解放區戰場》、周恩來的發言《論統一戰線》,經過黨代表認真深入的討論後,做了很大修改,特別是毛澤東的報告討論修改了9次。即使對報告中的一句話、幾個字做了修改後,也要印發給人家再深入討淪。另外,六屆七中全會在以前反復修改和討論的基礎上,基本通過了《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草案)》。毛澤東鑒於《決議》還存在缺點、需要繼續修改,因此沒有作為黨的正式檔馬上下發,而是提交黨的七大和七屆一中全會第一次會議和第二次會議繼續討論修改。

討論修改七大黨章。劉少奇在七大全體會議上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主題報告,各小組討論了3天,劉少奇結合各代表團的修改意見,開了3次大的會議對其進行專門討論,並就修改問題發表了4次講話,黨章草案經過三上三下,最後獲得通過。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對一些因病無法參加匕大的黨代表,採取登門看望的方武徵求意見,還讓犯過錯誤的領導同志參加重要檔的起草和討論。

保障黨代表的知情權。比如,大會主席團向黨代表介紹六屆中央委員情況,介紹犯過錯誤而又改正了錯誤的同志情況,解釋選舉方針,介紹候選人基本情況。據七大代表回憶,“選舉人、被選舉人互相都認識”。介紹候選入之後,七大代表可以再次提出不同意見。為了提高選舉質量,毛澤東在全體大會上介紹了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的選舉方針、選舉標准和候選人數問題。由於代表們的知情權得到充分體現,七大代表對選舉十分認真,500多張選票沒有一張廢票,這也是党內民主的一個充分體現。

無記名差額選舉中央委員

經過各代表團的反復討論和補充,最後形成了一份中央委員會94入的預選名單;大會主席團決定中央委員會從這94人中產生45名正武委員和34名候補委員,穴會正貳選舉後,只有得票超過半數才能當選中央委員或候補委員。《中國共產党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新的中央委員會的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大會通過正式候選名單後,應即依照正式與候補兩項,分開先後,進行無記名的投票選舉。”最後,大會實際差額選出44名中央委員、33名候補委員,總差額率超過1/3。會後,按得票多少排序,票數相等按姓氏筆畫排序公佈當選的中央委員、候補委員名單。毛澤東曾總結說,這次選舉“比我們党的歷史上任何一次的選舉都民主些,但也很集中”。這種無記名差額選舉並按得票多少排序公佈名單的民主細節,是貫徹民主選舉的基本程式和尊重黨員權利的有效措施,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平等,公開的民主精神和程式、監督的冶黨理念。這在民主革命時期是很不容易的。

除了黨代表在小組會議作自我批評外,包括張聞天在內的領導同志在大會上作了感人肺腑的檢討,總共26入作了大會發言。比如,博古在大會上向黨代表誠摯地說,他過去犯的錯誤是“罪孽深重、百身莫贖”。特別引入注目的是,七大會議牆上寫有“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同心同德”等醒目標語,意思是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從而達到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目的。這種民主的精神貫穿大會的全過程。

發展了黨的民主集中制

黨的七大規定黨員享有的權利,其中第四項權利“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這一表述,經過反復討論才最後確定下來。原來,-開始對黨章第一章第三條第四款的表述是“在一定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會上,黨代表在是否給黨員以在一定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的權利這一點上,產生了較大分歧。匯總大家的意見後,劉少奇幾次修改,“任何”二字寫了又圈掉,圈掉又寫上。經過反復討論,大家最終還是同意寫上這一條,強調黨員有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但將”在一定的會議上”改為“在黨的會議上”。

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曾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通過的最高機關。七大通過的黨章,明確把六大黨章中關於“最高機關”的表述,修改為“最高領導機關”,表明七大從領導體制和權力結構方面,對党內民主建設認識的深化。

黨的-匕大將六大通過的黨章中的“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改為“民主的集中制”,把“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修改為“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這些表述同六大黨章的表述相比,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集中制的認識深化。同時,黨章明確增寫民主集中制的“四個服從”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樣,把黨員權利與黨員紀律有機統一起來了,彰顯了党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集中統一是黨的力量保証的建黨真諦。毛澤東在黨的七大所作的政治報告《論聯合政府》中,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擴展為新民主主義政權的組織原則。這樣,民主集中制不僅成為中國共產党的根本組織原則,而且成為新中國政權組織的根本組織制度,這是對馬克思主義党內民主理論的發展,是以党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的一個生動寫照。

(肖純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