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質詢評審高官績效問題

【本報訊】立法議員陳偉智就評審高官績效的問題,書面質詢當局。

陳偉智說,政府在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的施政方針中提出將健全領導官員績效評審,藉以增強官員的管理及監督制度,提高整體施政能力,並在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將對領導人員的表現評審,以落實年度施政方針的工作續效為核心,加以規範化、系統化及科學化。

陳偉智說,領導官員的績效評審是優化公共行政管理制度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它為領導官員的任用、獎懲以及培訓提供了客觀依據,是領導官員改進工作、謀求發展及政府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徑。

陳偉智質詢當局“

一、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在特區政府有意落實高官問責制的同時,對於一些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領導官員,特區政府會否考慮對這些官員提供一些比較優厚的離職條件﹙即俗稱肥雞餐﹚,讓那些長期尸位素餐的領導官員早日離開主管崗位,不致阻礙特區政府的施政效能?

二、現行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十四條,有關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主要規定政府各司長就與其有等級從屬關係或受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及讓有關人員知悉報告的內容。為免績效評審主體呈現單一化現象,容易出現主觀及偏向,特區政府會否考慮引入多元化評審主體,特別是外部的評審主體,使整個績效評審制度更能發揮客觀、科學的積極作用?

三、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六款列明:直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的部門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程序,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有關批示是否已經訂定,具體的內容及執行情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