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文遺法反思

「文化遺產」是一個地方裡的居民之集體回憶,評鑑及保護之制度定立,需要尊重公眾的意見;

它也是一種公共財貨,需要政府出手管理,否則很容易因私利行為而被破壞;

它也受時間動態及地方發展而影響,每個世紀的大部份建築物都會被拆毀,政府只能選擇性地保留一少撮「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現實是,我們不可能保護所有建築物,即使它們有悠久歷史。

因此,最核心的問題是,如何界定「有保護價值」?我們要設立什麼制度、原則、程序,讓每一代人都能有智慧地、無私地、民主地選擇繼續保護我們原有的文化遺產,並且選擇性增加一些受保護的項目。這過程絕對不簡單,因為涉及在同一地方內之不同文化社群之角力,涉及不同利益團體之角力,涉及不同之價值觀之角力,也涉及上一代人和下一代人之角力。

有見及此,我們要設立一個理性及民主的決議制度,容讓相關本地及國際專家、政府人員、本地之不同文化宗族之代表、不同利益團體之代表等,在經過充分專業研究及公開理性討論,在社會中建立共識後,我們才可決定保護什麼,以及決定如何保護。

當然,上述制度是否可以成功被建立,取決於一個大前提,就是我們的政府有否投放充足的資源,用於本地考古研究、歷史文化研究、文化遺產的普及教育等。如果澳門市民只知道大三巴只是一座爛牌坊,再過一百年後,可能那裡已被改建為摩天大樓,而「大三巴」則可能好像積木般,被重組安置在新填海區!

總括而言,保護不動產類文化遺產,最重要是讓本代及後代的人,有機會充分理解它的存在(它在地勢關係及與周鄰關係)之意義,對於每一代人有什麼重要提醒及懷念價值。這些價值,需要專家學者的努力發掘、研究及傳承;也需要有良知、擇善固執之政治家的努力爭取保留,才可一代一代遺傳下去,這就是「遺產」的意思。

澳門公共政策學會會長 陳卓華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