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行賄一萬元以上將追究刑責

【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電】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12月31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彙報,研究部署2013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議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會議要求,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嚴格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制止奢侈浪費。把監督執行八項規定作為經常性工作,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和紀律處分規定,強化日常監督,做到出實招、動真格、見實效。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進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糾風和專項治理,認真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會議指出,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少數黨員幹部宗旨意識淡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奢侈浪費現象嚴重,一些領域消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個別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嚴重違紀違法。全黨必須增強憂患意識、風險意識、責任意識,既堅定果斷刹風整紀,加大辦案力度,堅決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又樹立長期作戰思想,注重深化改革,健全體制機制,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不斷以反腐倡廉實際成效推進廉潔政治建設。

會議強調,2013年,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党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著力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切實轉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工作作風,認真解決反腐倡廉中的突出問題,明確重點、狠抓落實、改革創新、攻堅克難,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

會議同意明年1月召開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

中國“兩高”:行賄萬元追究刑責

【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31日對外公佈。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解釋分別對“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具體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釋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解釋,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釋還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中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