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制定政黨法才能消除泡沫黨現象

在二零一二年結束之前,台灣「內政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佈了政黨登記的最新統計數字,截至去年六月底,台灣地區共有二百二十四個政黨,較二零一一年底增加了十五個。

可以說,台灣地區是全球政黨數量最多,甚至是政黨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可能比號稱「政黨林立」的北歐還要高。實際上,以台灣地區二千三百萬人口計算,平均每十萬人就擁有一個政黨。這對於那些兩黨制國家和地區來說,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台灣地區政黨林立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原因形成。其一是政治態勢背景的原因。在國民黨政權於一九四九年遷台之後,長期實行「一黨統治」,實施戒嚴體制,嚴禁黨外政治活動。雖然也有中國青年黨和中國民主社會黨,但卻是屬於由國民黨補助的「花瓶政黨」。雖然雷震主持的《自由中國》曾經發起創辦新政黨活動,但在國民黨政權的高壓之下,「中國民主黨」很快就胎死腹中。後來雖然仍有少數黨外人士,通過各種形式向國民黨政權爭取成立政黨的政治權利,但只是「單打獨鬥」,互相之間缺乏聯繫配合,基本上處於分散活動,未能形成集體性的在野政治力量。

蔣經國的晚年在「黨外」運動衝擊下,尤其是在美國長期對台灣仍然堅持戒嚴體制,與世界各國的民主體制及自由民主普世價值嚴重脫節,頗有意見,甚至以支持包括「台獨」組織在內的台灣海外活動作為抵制之下,對「黨外」活動的管制有所放鬆。對於「黨外」政治團體的成立及活動,雖然國民黨政權以「不合法」為由,揚言要「予以取締」,但卻並未採取行動。隨著中產階級力量的壯大,以及民眾民主意識的逐步提高,「一黨統治」體制已經越來越不能與台灣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的多元化發展的趨勢相適應。一九八六年九月,台灣地區第一個真正的民主政黨--民主進步黨正式成立。蔣經國阻止軍憲特機關的鎮壓意圖。 民進黨的成立對國民黨的「黨禁」政策,如同打開了一個決口。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國民黨政府宣佈「解除戒嚴」;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允許新政黨成立的《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通過,這在法律程序上正式解除了「黨禁」,國民黨「一黨執政,多黨競爭」的新政黨政策正式發端。此後,台灣地區內形成了一股組黨熱潮,各種政黨如雨後春筍般成立,政黨數目增長的速度驚人。可以說,台灣地區的新政黨運動,在某種意義上有著對當年國民黨政權「政治獨裁」的強烈反彈,惟正因為如此,因為在長期禁錮之下的反彈力度頗大,就使得政黨政治從「一黨統治」的一個極端,走向了「政黨林立」的另一個極端。

然而,在這二百多個政黨中,能真正被視為政黨的只有十來個,經常按照組黨要求參加公職選舉的也只有不到十個。有些人成立政黨,是為了種種個人利益,比如希望到大陸投資時,能夠因為具有「政黨主席」的身份而得到優惠;有的則純粹是為了「好玩」,或是為了在與別人交換名片時有個「黨主席」可以炫耀一番。尤其是近年在「大法官會議」作出《人民團體法》關於「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是「違憲」之後,臺灣地區一下子冒出了好幾個以「共產黨」命名的政黨,更有人以所謂「中國共產黨臺北市特別支部」的名義招搖撞騙。這些人,連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尤其是三個組成部分都搞不清楚,對中國共產黨的情況也是不甚了了,只不過是掛羊頭賣狗肉,目的是為了「吸睛」而已。這與當年台灣地區先後出現過的共產黨組織,不管是早期的隸屬於日本共產黨,還是後期的轉隸於中共的黨組織,都是以為實現共黨主義的目標而奮鬥,至少也是反對殖民主義,爭取民族獨立和階級解放,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之所以會如此「兒戲」,就是因為本文所要評議的第二個問題,即規範政黨活動的《人民團體法》過於簡單「兒戲」所致。

實際上,台灣地區現行的《人民團體法》,是將人民團體區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三種,雖然是正式承認了組織政黨的自由,但由於是將政黨當作是政治團體,並將之與普通的人民團體共冶一爐,因而在管理上頗為不便。這就是該嚴格管理的政治團體亦即政黨卻撤手不管,採取消極、低度規範,將成立新政黨由「核准制」改為「報備制」,規定成立新政黨只需由三十人發起,在其章程中說明其宗旨是「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並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內政部」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就可獲得合法地位並從事政黨活動。但政黨要註銷卻須有黨代表二分之一出席會議,並經三分之二出席者同意才行,而目前臺灣絕大多數小黨已經長期不運作,連會都開不成,要想取得黨代表同意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從而造成了「建黨門檻低、消党門檻高」的不合理狀況,這也是存在著近二百個「泡沫黨」的主要原因,因為即使是有政黨的負責人感到名不副實,打算將之解散,也無法達到《人民團體法》所要求註銷政黨的條件。

因此,要消除「政黨林立」的現象,清除「泡沫黨」,就必須另行制定《政黨法》,對成立政黨及政黨活動予以合理規範,雙管齊下。一方面,對政黨活動予以嚴格管理,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參加公職選舉活動的政黨,即被視為註冊無效,其政黨登記予以註銷;另一方面,降低「不分區立委」選舉的門檻,包括獲得分配議席及分配政黨選舉補助金的政黨票得票率門檻,以避免「單一選兩票制」催生兩大黨壟斷,有利於小黨生存,以符合政黨比例制計票方式的本意,也是為了鼓勵小黨積極參加選舉,符合其成立政黨的宗旨,及政黨政治的範式。

馬英九是積極主張制定《政黨法》的,並已研擬了《政黨法》草案,並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於本會期排入立法程序。這個《政黨法》法案有幾個特點。其一是將政黨定位成「國家公器」,不但用特別法加以規範,而且賦予相當的權利義務,如公費補助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等。更重要的是,藉著《政黨法》,「國家「公權力可以介入政黨內部的事務。其二是強調「管理」多於「輔導」、「協助」的「政黨法」,如對政黨內部組織運作的規範,對政黨投資營利事業、甚至購買不動產等,都有限制條款。其三是設有「退場機制」,規定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選舉者,視為解散;解散的政黨應即清算,其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歸交國庫。從其內容看,可以對政黨成立及活動起到一定的規範作用。

但國民黨卻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政黨法》法案嚴格按照國際慣例,政黨不得擁有黨產,而國民黨目前所擁有的黨產必須盡早處理。何況,畢竟馬英九在二零零八年競選「總統」時,就承諾將盡快處理黨產。但在五年來卻未見有所行動。這固然是因為處理黨產頗為複雜,但也與馬英九本人的怠懈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