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 公積金款項分配及養老金的提領

就 貴報於2013年1月1日P02版刊登題為《年入六萬 澳門老人很幸福》的文章,鑑於文中有關公積金個人帳戶及養老金提領的論述有誤,本基金特此致函澄清。

有關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第二層公積金個人帳戶方面,報道中第四段指:「……政府為居民在銀行開戶,每年存1萬元……。」事實是按法律規定,政府會向年滿22歲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一次性撥入澳門幣1萬元作為鼓勵性基本款項,並會每年視乎財政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考慮向合資格的公積金個人帳戶作出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另外,文中第九段提到:「……澳門一名60歲或以上的老人,2013年可收59600元大紅包,其中養老金3.9萬……。」此3.9萬相信是指全年養老金總額(以每月3000元計算),但事實上,只有年滿65歲、供款滿60個月的舊制受益人,或年滿65歲、供款滿360個月的新制受益人可以領取全份養老金,年滿60歲以上但不足65歲提前獲發養老金的長者,無論是舊制或新制,其養老金須按申領時的年齡百分比來折算,例如60歲是75%、64歲11個月為99.4%等,而且他們實際的供款月數亦會影響到收取的養老金份額。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