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免招標具體化 議員指規定太寬鬆

【本報訊】土地法修訂法案將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具體化,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多名議員質疑法案對豁免土地公開競投的規範過於寬鬆籠統,要求引入公聽會讓公眾監察。政府回應,《城規法》設有公開旁聽制度,所以土地修訂法案剔除這部分。

將可豁免公開招標具體化

運輸工務司長劉仕堯昨日列席立法會引介修改土地法法案。他指出,現行土地法未能符合社會發展,政府草擬了修改草案,使土地管理制度更明確,更能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及提升居民生活質素。劉仕堯稱,法案將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具體化,進一步明確規定審批原則及可操作性,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政府會不斷完善,務將土地法與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成為城市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法案建議土地批給申請人必須提交經濟可行性研究,包括競爭地位評估、宏觀經濟評估、財政及投資計劃等;若屬大型建設計劃,須進行可行性分析,包括營利的內部回報率、當時淨值及投資收回期,有需要時須提交環評文件。法案建議引入專用批給制度,增加處置公產土地的方式,以便在公產土地上設置公共設備,以配合社會變化,及時有效運用社會資源。

法案嚴格限制改變批地用途和轉讓。臨時批給的土地、即新批給而未發展的項目不容許修改批給用途,避免藉土地進行投機行為;臨時批給土地若當承批人是公司且轉讓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時,轉讓必須經政府審批。法案建議,免公開招標土地修改批給用途及更改利用,不得牴觸原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因城規或公益需要除外。

土地權交換方面,法案對平等給付作更清晰、更具體的規定。政府只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以交換形式批給土地,所收土地的價值不應少於批給土地價值的一半,至於兩者的差額,由承批人以溢價金方式繳付。

新法案增加訂定溢價金考慮因素,包括加入“通脹指數”及“以往公開招標的判給價”,讓溢價金的金額更貼近市場價值。

公開旁聽制度於《城規法》設立

法案建議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須具體化,例如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設;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城市建設計劃,以便進一步明確規定審批原則,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多名議員質疑法案對豁免土地公開競投的規範過於寬鬆籠統,未能避免政府自由裁量權過大,要求引入公聽會讓公眾監察。議員馮志強批評法案對建築和地產界不公平,令業界沒生存空間。

劉仕堯稱,由於修改土地法涉及層面較廣,同時牽涉多項法例,修訂須與《城市規劃法》、《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相關法案的協調。修法的目的是在前瞻的城市規劃下完善土地批給及開發。

對於法案豁免部分土地公開競投,劉仕堯形容“睇唔到政府有咩錯或有甚麼十惡不赦的罪”。劉仕堯強調,土地利用須配合政府政策,先有政策才能確定土地利用,所以政府一定要有酌情權。政府解釋,法案與《城規法》及《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兼容和銜接,共同把關土地審批,其中《城規法》設有公開旁聽制度,所以修改土地法法案剔除這部分。

法案建議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須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佈有關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尤其須公布申請人的姓名、土地面積、位置、用途及溢價金等,讓公眾知悉,以提高土地批綜給的透明度。

法案建議收回土地的手段,若未經預先許可而將批給土地轉租、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沒有利用土地、中斷利用土地達到某一期限等情況,政府可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不繳付溢價金或租金、更改批地用途或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從未達致批給的目的、違反在合同內已訂明的義務等,政府可解除批給。

法案建議加強打擊非法佔用土地行為,大幅提高對故意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的罰款,罰款與被佔用土地面積掛,罰款金額由五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同時引入屬刑事罪行的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