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房局指引內容違法

【本報訊】中級法院駁回房屋局上訴,裁定房屋局內部指引部分內容違反法規規定。

根據分配社會房屋的行政法規,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長可例外許可已受惠經屋或4厘利息補貼的家團成員獨立申請社屋,但房屋局的內部指引將家團代表剔除出例外範圍。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房屋局的內部指引將行政法規規定須作個別具體審查的情況以形式前提審查方式統一處理,但行政法規並無排除同是家團成員的家團代表可獲例外許可的可能。

房屋局解釋內部指引的規定是避免有人將享有的房屋福利出售圖利後,再申請房屋福利。合議庭認為這是以偏概全和錯誤解釋行政法規。合議庭舉例若經屋戶主與配偶離異,法院判處經屋戶主需將單位租予配偶及子女居住,便明顯不屬出售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