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案不提同性同居 團體認為違國際公約

【本報訊】有團體辦座談會探討同性戀者權益,有出席者認為《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刪除家人定義中的“同性同居”,違反國際公約,損害同性戀者權益。

社工局容光耀局長稱,現行法律充分保障同性同居者,同性婚姻將來在本澳合法後,可能考慮修訂法律。澳門同志權益關注組發起人周庭希反駁說,當同性婚姻合法後,同性伴侶可取得事實婚或婚姻關係,與異性伴侶使用相同的定義受《家暴法》保障,根本無需額外修訂法律,加入「同性同居」。政府作為《家暴法》的起草者,深明按現行法例處理家暴問題的不足,在另行立法防治家暴的同時,又以「現法充分保障」的理據剔除同性伴侶受保障的責任。

香港彩虹幹事岑子傑稱,同性伴侶之間有一種獨有家暴 ─ 以「公開對方性取向」作脅迫。若以現行法例處理,受害人要主動向警方檢舉並公開事情始未,會令已受「公開性取向」脅迫的同志更懼怕,不敢向公權力尋求協助。保障“同性同居” 納入香港家暴法後,沒出現社會之前擔心的同性婚姻問題。他認為,如果沒有明確保障,受害者多數不會求助,希望本澳以“親密關係”作為界定“家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