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質詢巴士服務費問題

【本報訊】立法議員陳明金就調整巴士服務費的問題向當局提出質詢。

陳明金說,巴士調整服務費又出現戲劇性變化,自2月初,交通局宣佈解凍對新福利和澳巴的行政程序,並追溯至去年6月。汪雲局長日前又公開表示,會先處理該兩巴服務改善後的價格調整,相信有關計算方法是社會比較接受,而加費日期估計不會早於去年11月之前。加費方案由“被凍結”到“重新啟動”,由“不追溯”到“追溯到去年6月”再到“11月”,自始自終,社會很多意見都對此方案表示質疑和表達強烈不滿,汪局長又何來“社會比較接受”?民意不可妄自揣測,更不可以揣測的結果作為施政依據。

陳明金質詢當局:

1. 政府與巴士公司調整各類服務費單價的計算方法,是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CPI)、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及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相比2010年的變動情況,再分別賦予0.474、0.294、0.232的權數所得。問題是,柴油價格的變動已經反映到CPI指數的變化中,兩者同為加價因子是否科學?有關的權數分配又是根據甚麼來訂定?為何無任何體現巴士服務質素評價的指數?

2.《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招標方案規定了可接納投標書的各標段各類服務單價的最高報價,但是,有關的批給合同卻未有各類服務單價調整上限的規定,如此,招標方案中的最高報價對服務費用的調升有無約束力?批給合同第七條(各類服務單價的調整)規定了,當擬調整的單價少於或等於判給單價時,所支付的單價按照判給單價計算,似乎認定了巴士服務費是“只能加、不能減”,這又是否合理?合同也規定了,不論任何情況,僅在判給實體批准後方可執行本條所述擬調整的單價。即意味著判給實體有批不批准,何時批准的權利,但目前交通局一直對“追溯期”搖擺不定,提出追溯到去年6月或是11月,又是依據合同的哪條規定呢?

3. 新福利、澳巴、維澳蓮運分別以23.3億元、8.1億元、16.4億員獲得第一至五標段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有關財政負擔分8年(2011年至2018年)作分段支付。但是,根據合同,巴士公司獲得的實際支付是實際服務的公里數乘以服務單價。新巴士服務模式已運營一年半左右,政府實際支付給巴士公司的費用為多少?服務費調升23.3%,又將涉及增加多少公帑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