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公民參與選舉宜試行不在籍投票 為擴大公民參與選舉宜試行不在籍投票

行政長官崔世安已經決定,九月十五日為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為此,近日已有多個團體積極進行參選的籌備工作,甚至已有計劃參選者進行帶有「競選宣傳」性質的宣介自己政治主張的活動(這是否屬於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的行為,有待選管會予以廓清),總之是選戰氣氛漸濃。

然而,有意參選者畢竟是佔澳門人口的極少數,而享有投票權的居民才是大多數,因而如何設法讓更多的選民參與投票,擴大選舉活動及當選者的民意基礎,從而進一步提高居民「澳人治澳」的公民意識,這更是人們尤其是主管行政部門應當關注的事情。

一群在台灣讀書的澳門學生,可能是受到台灣「核四公投」將實行「不在籍投票」的啟發,日前到位於位於臺北市「一零一」大樓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遞信,促請澳門特區政府關注並設法保障居留海外的澳門居民和學生的投票權利,並希望特區政府能在新一屆選舉管委會成立後,與有關行政機關互相合作和探討,進一步優化立法會選舉工作的細節,積極關注並設法保障海外澳人的投票權利,例如考慮調整選舉日至海外學子開學之前,或在澳門駐外的官方辦公機關設置票箱,以保障海外澳門人的公民權利,避免海外的澳門居民特別是學生錯過四年一度的選舉大事。

而在此之前,也有團體向特區政府遞信,指出不少澳門居民基於早年原因而長期在香港生活及工作,但仍保有澳門居民的身份,因此建議澳門特區政府設置駐港辦事處及於投票日在香港設置投票站,讓居港的澳門市民能參與投票。

為此,區錦新議員也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指出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權利,特區政府有否考慮及技術上有否困難於澳門進行選舉期間,在台灣、在香港或其他有澳門駐外辦事處的地區或城市設立投票站,以保障僑居外地的澳門居民行使投票的權利?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特區政府有否考慮及技術上有否困難設立海外選民登記制度,讓僑居於外的澳門居民亦能遙距辦理選民登記手續?特區政府有否考慮及技術上有否困難設立海外投票制度,讓僑居於外的澳門居民或於選舉期間因種種原因而不能留澳的澳門居民進行投票,以保障其選舉權利?

對於這個問題,確是值得注意,有必要透過今年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作出研究,採取適當的辦法,以確保在九月十五日投票日不方便返澳行使公民權利的已作選民登記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也可參與投票,以讓更多的選民參與投票,擴大選舉活動及當選者的民意基礎,從而進一步提高居民「澳人治澳」的公民意識。

其實,由於歷史的原因,葡國所進行的各項全國性的政治公職選舉,包括葡國總統、國會議員及葡僑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均已是在澳門實行不在籍投票的。只要是葡國公民,均可以參興投票。回歸後,據說是在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進行。而由於葡僑分佈在世界各國,葡國政府又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因而都可以參加投票,具體辦法是到葡國駐當地的使領館,或辦事機構領投票。在葡國本土的軍人,則可以提前將選票郵寄到選務機構。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或之前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由於此種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因此亦可稱之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五種: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是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的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是指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的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種稱為「轉移投票」,是指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的選舉區投票;這種方式除少數國家採用外,一般並不常見。第五種稱為「海外指定地點投票」,是指在海外的使領館或辦事處,以及代理機構設立投票站,讓海外僑民就近前往履行公民權利。目前,全世界已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韓國、新西蘭、冰島、加拿大、丹麥、瑞典、愛爾蘭、以色列、西班牙、芬蘭、菲律賓、馬來西亞等九十二個國家實施「海外指定地點投票」,並將之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神聖的投票參政權利。

實際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權利,不管他們居住在任何地方,他們的這一基本權利都不應受到忽略甚至被剝奪。作為代表廣大澳門居民具體進行「澳人治澳」的特區政府,必須千方百計地保護他們的這一基本權利,並設法讓他們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而據資料顯示,目前有數萬澳門居民分別在內地、香港、台灣及海外居留、就讀、工作,他們在今年九月十五日立法會選舉投票當天,將無法回到澳門投票。因此,如何讓這些具有選民資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都能參與投票,就是特區政府及其主管選務的機構的責任和義務。而實行「不在籍投票」的方式,相信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對比上述「不在籍投票」的五種方式,「代理投票」似是抵觸《立法會選舉法》;「通訊投票」在實施上會有較大的技術困難;「特別投票所投票」已在澳門監獄實施。看來,「海外指定地點投票」方式較為適合在澳門居民聚居最多的地方,如北京、臺北、香港、里斯本等地實行。而執行機構,可分別由澳門特區政府駐當地的代表機構進行,比如駐北京的辦事處、駐臺北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駐里斯本的辦事處等。至於尚未設置代表機構的香港,可以委託香港特區政府與相關部門代為辦理,或是由澳門特區政府派出人員到香港設置臨時辦事處,借用香港特區政府的相關辦公處所進行。

是否設法向投票日不在澳門的選民提高投票便利,這也是考驗特區政府是否踐行「以人為本」諾言的實際行動,因而特區政府及其選務機構不應以「有困難」為籍口而忽略之,而是應當設法予以解決,這也是檢驗特區政府是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的一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