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根據形勢發展推出細則性的選舉指引 宜根據形勢發展推出細則性的選舉指引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定出二零一三年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活動日程,及制定第一/CAEAL/二零一三號指引,定出競選活動期,禁止透過商業廣告作競選宣傳,及就選舉賬目等作出指引。

這顯示,在特首崔世安訂定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日期,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的基礎上,選管會的正式運作,宣示了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已經進入了程序。一切與選舉有關的活動,都必須依法而為之,受到《立法會選舉法》和選管會所制約的有關指引的規範。

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將是風起雲湧,異常激烈,而選情也將會十分複雜。這除了是經過政制發展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立法會議席將會分別增加兩個直選和間選議席,可供更多的有志者參加立法會的運作,在參政議政中貢獻個人才幹好力量之外,更由於隨著社會的多元發展,及各階層各界別市民的公民意識的提高,增強了對澳門社會的歸屬感與回饋心,因而估計將會有更多的團體和人士出來參選。既然如此,有競爭及競爭激烈就將是在所難免。而在競選過程中,為了致勝,為了提高得票率,可能會有意無意地作出「觸法」的行為,這就必須予以嚴格監管。因此,選務機構及早作出指引,是很有必要的。

實際上,雖然在行政長官訂定選舉日期,立法會選舉尚未進入程序之前,就已有某種間接的「競選」活動存在。包括一些籌劃參選的團體,頻密地透過舉辦座談會、論壇,向公權力機關遞信等方式,宣揚自己的政治主張和參選政綱;也包括一些鄉事或氏族團體,在其會刊上刊登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有主導性傾向的訊息;更包括已有參選團體針對與自己票源重曐的團體,將其視為「假想敵」,提前進行「抹黑」作業,意圖影響其聲譽,使其不當選,至少是「損人利己」,搶奪其票源。

因此,選管會作出指引,就是很有必要,也是十分及時的。但可能因為目前尚只是「序幕」階段,尚未到「戲肉」,因而這個指引只是原則性的,仍缺乏一些具體的內容。尤其是在《立法會選舉法》呈現「計劃趕不上變化」,未能在社會形勢發展迅速,科技手段發展日新月異,多媒體的特點將會成為新的競選工具,因而有可能會出現某些新的不規則選舉手段的情況下,利用指引來強化反賄選的功能及阻嚇能力,就顯得很有必要。因此,還須針對形勢發展,及時地作出一些具體的指引。

實際上,《立法會選舉法》所針對及規範的,主要是傳統的選舉手段,而未能顧及到新發展的選戰手段。比如,隨著電子科技的發展,出現了若干新形態的媒介工具,如互聯網、手機短訊、臉書、電子郵件等。在「冷靜期」及投票當日時,參選團體仍有可能會透過這些通訊聯絡工具,發出競選訊息,或是未有將在法定時間內合法張貼的內容撤下,因而變成非法;又如,澳門與珠海只是一關之隔,但澳門公權力機關又不能在珠海行使司法管轄權,倘有參選團體在珠海以「請飲請食」或發放金錢物質的方式進行賄選,即使是有人檢舉,澳門公權力機關也不能派人跨境前往辦案,只能是徒呼呵呵。

實際上,反賄選不但要繼續針對傳統形態的賄選方式,更應該注意針對那些新型態的賄選手段。必須注意到,隨著科技發達,將會衍生一些新的「賄選」招數。比如,現在網絡發達,一些參選團體除了繼續使用傳統的競選宣傳手段之外,也十分重視使用網絡和手機短訊、電子郵箱以至博客等新手段。這就將管理者下了一個難題:傳統宣傳手段在「冷靜期」容易管理,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可以拆除;但網絡和手機短訊、電子郵箱等新媒體所進行的虛擬宣傳畫面,在「冷靜期」及投票日是否需要撤除?伺服器在澳門境外的網站在「冷靜期」及投票日繼續發放宣傳資料,如何監管?在「冷靜期」以至是投票當日,有參選人繼續以手機短訊方式進行投票動員,如何監管?尤其是在澳門境外以非澳門手機號碼發放投票資訊,是否有法監管處理?又如,利用澳門與珠海只是一關之隔,來往方便,將「蛇齋餅粽」拉票宴會安排在珠海進行,甚至是在珠海交付「拉票費」。由於兩地屬於不同的司法管轄權區域,澳門特區廉政公署是無權在內地執法的。再如,現在的手機的設計功能越來先進,都具有拍照功能。而廉選規範雖有禁止攜帶照相機進入投票站的規定,但並無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這就給賄選行為提供了方便:收受了賄選金的選民,可以在秘密劃票間將自己填好的選票拍攝下來,透過「短訊」方式傳遞所拍攝到的畫面信息,讓賄選者或中介人「核對」受賄者是否有按照自己要求進行劃票及投票。因此,選管會還需根據以上的情況,及早未雨綢繆,研擬應對措施,並及早就此作出指引。

另外,外地政治人物來澳站臺助選問題。《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對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許可,又未明確禁止。應當明確規定,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各參選團體都不應邀請外地政團、個人來澳為其站臺助選,否則就不但是作出邀請的參選團體要遭受處罰,連來澳站臺助選的外地團體及個人也須受到處罰。還有,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其站臺造勢,但《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也同樣是呈現空白,也應以「指引」方式,堵塞這個漏洞。還需明確不得攜帶選票出投票站,及不得在特定範圍內向他人透露的投票對象。在圈劃選票時及投票前,嚴禁「亮票」。

在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三年度的「施政方針」中,表態要「確保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順利進行,堅守公平、公正、廉潔的選舉文化。因應新的產生辦法及選舉法的實施,有序開展相關工作。」「鼓勵更多合資格市民積極辦理選民登記,持續加強宣傳推廣,提升市民參與的意識。在更多站點設立自助式選民登記服務,同時持續與社團及學校合作,組織集體預約登記及於活動中設立流動選民登記站。」因此,選管會及行政暨公職局有必要與廉政公署合作,及早根據《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研擬相關「指引」,確保作為「政制發展」之後首次選舉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是在公平公正之下進行,以保護「政制發展」的成果,保障廣大「澳人」的民主權利,並籍此建立新的選舉風氣,及報答中央在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中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