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某教授不要侮辱澳門法治社會形象

有這麼一位副教授,他雖然講授的課程是政府和公共行政學,亦即向學生講授在政府及公共行政管理方面實行法治的專業知識,讓學生們畢業後倘有機會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就應執行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規範,依法行政;但他自己的言行,卻是一再衝撞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煽動反體制、反政府的無政府主義思潮。近日,他在參與一個預先策劃好,以假借「散步」之名行變相遊行之實的方式,滋擾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官邸的活動,因與其同道衝撞警方維護官邸安全的警戒線,而遭到警方拘捕後,又聲稱「澳門已經成為警察城市,已不是法治地區」。

這位副教授是從自己所專長及教學的政治學的概念,來將澳門特區形容為「警察城市」的。而與「警察城市」相對應的「警察國家」概念,是屬於政治學範疇的概念,因而他當然知道,「警察國家」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實際上,據《現代用語導讀》的《政治‧外交‧法律類》一書詮釋,「警察國家」是指當權者以警察、秘密警察、軍隊甚至效忠私人之武力,赤裸裸監控人民,以維擊自身政權的國家。這種國家輕蔑法治也忽視公民權利與自由,在不用證明人民觸犯何種法條並予以公開正式審判的情況下,即快速施以懲罰,只因人民被視為有反對當權者之嫌。這種政治體制,賦予維護國家安全與秩序的警察與軍人無限之權力,因而形成恐怖統治,人民隨時都處於不知何時會被秘密逮捕懲罰的恐懼之中。最知名的警察國家為斯大林(Joseph Stalin)時代的蘇聯,和希特勒(Adolf Hitler)時代的德國。從理論上而言,唯有極權和威權國家才會是警察國家,民主國家少有實例,除非是遭遇緊急狀態而處於戒嚴時期。

對於警方的防範行動方式,這位副教授當然有權以自己的立場進行批評,這是《澳門基本法》予以保障的基本權利,實際上這位副教授過去也充分享受到這種基本權利。但使用「警察城市」一詞,就已超出了正常批評的範疇,而是嚴重地侮辱及誹謗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實際上,請問這位副教授,澳門特區何時實行了「戒嚴體制」?澳門特區何時實行了「極權」及「威權」統治?澳門特區何時組織了「秘密警察」?澳門特區何時、對何人實施了「秘密逮捕」?澳門特區的公權力機關何時以非法制的手段「監控人民」?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何時對被指控違法的居民實施了「秘密審判」?澳門特區的警察何時實行了「恐怖統治」?澳門特區居民是如何生活於「恐懼」之中?倘是無法舉證,「警察城市」的指控就是屬於誹謗捏造之詞。這不但是侮辱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而且也是對生活在法治環境中,並未感受到任何「恐懼」的六十萬澳門居民的極大侮辱。

其實,反而是這位副教授本人,在過去的一些「出位」行動中,對一些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行的滋擾,才是令人感到擔驚受怕。本來,倘是以這位副教授的行事風格,尤其是動輒就到檢察機關「告」這「告」那的「指定動作」,受到滋擾的公務員和一般市民早就有權去依法檢舉他。而今次他又將六十萬居民安身立命的澳門特區侮辱為「警察城市」,生活在這個城市的每一位市民,都有權維護自己所生活其中的法治環境形象,到司法機關控訴他誹謗和侮辱自己生活其中的社會政治環境。

澳門回歸後,盡管在某些方面不盡如人意,但在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方面的成就,卻是有目共睹的。實際上,廣大澳門同胞第一次真正實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享有基本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成為澳門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澳門特區依法建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進行了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三屆立法會選舉,實現了「澳人治澳」,有效地行使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澳門人真正當家作主,權利、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私人隱私也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澳門人擁有充分的言論、新聞、出版、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集會、結社、遊行、選舉與被選舉權利。澳門特區還很好地把握了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係,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社會和諧。回歸以來,適用於澳門的人權公約一直得到廣泛宣傳。正因為如此,這位副教授才可以在澳門特區充分自由地發表其言論,儘管有相當多的居民並不認同其觀點。倘若澳門特區是「警察城市」,這位副教授就勢必感到 難以伸展己志,難以存活下去,那麼,他還要繼續呆在這裡幹什麼?!還不趕快逃離這個「警察城市」?

這位以講授政府與公共行政學為謀生手段的副教授,既然連自己都已是屢屢衝撞政府機構反建制,就必然是向學生作出壞的樣板。「以其昏昏」,又如何能「使人昭昭」?實際上,據澳門大學一些學生反映,這位副教授除了是其個人行為不符其教授公共行政管理學課程的形象之外,在課堂內,也是向學生們灌注了其個人的意識形態。其所佈置的各種作業,如果是反映反對派觀點的,就給予加分;倘是反映建制派觀點的,就給予減分。澳門大學是澳門特區政府出資及管理的大學,所培育的學生應該是遵守法律、敬畏法治,為建制服務的楷模;但這位副教授卻利用課堂來販賣自己反政府、反建制的私貨,要將學生培育成反政府,反體制的「先鋒」。這就與澳門大學的定位嚴重相悖。

其實,這位副教授的學術資質,也令人不敢恭維。既然他是在澳門特區的大學講授政府及公共行政學,就應充分瞭解澳門特區的法制特點。但他卻是下車伊始,嘩嘩啦啦,如同交通燈那樣「點紅點綠」。實際上,在去年初的政制發展中,就不但是無視《澳門基本法》並不存在「雙普選」的政制設計,仍在鼓吹「雙普選」,而且還指責立法會不實行普選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的規定。然而,葡國國會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九二/四一三號決議,是作出了四點保留的,其中一點就正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條B。這既是基於《澳門組織章程》對立法會議員的構成是有澳督委任議員,也是基於《中葡聯合聲明》「立法機關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表述,更是基於《澳門基本法(草案)》亦呼應了《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因此,某副教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寫明公民要透過社團才能行使投票權及參選權,所以社團不能代表公民行使投票權及參選權』的邏輯亦應成立。」的說法,就是不經之談。以這種「只顧大膽假設,卻不小心求證」的治學作風和半拉子學術水平,不但是將會誤導學生,也將會貽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