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晤房地產業人士解釋中介業務法內容

【本報訊】房屋局昨日與多名房地產業人士會面,解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內容。

房屋局譚光民局長、准照及監察廳鄭錫林廳長、業務監察處卓景賢處長以及法律事務處任利凌處長昨日與多名房地產業人士會面,和他們介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內容。

房屋局譚光民局長表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房地產中介專業水平,保障消費者權益,房屋局是房地產中介的主管實體,將會繼續加強宣傳,確保《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效執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與會者查詢房地產中介合同所需的內容,譚光民局長重申市民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是保障雙方(中介人及消費者)的權益。

他呼籲業界留意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否載明: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身份證或駕駛執照號碼等其他識別資料;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買賣或租賃);佣金及其他約定費用等;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以及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

有與會者關注有關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提交的事宜,房屋局代表呼籲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於本月11日前,向房屋局提交中介法生效日前已訂立之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房屋局已加派人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