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全書》填補法律推廣工作空白 《常用法律全書》填補法律推廣工作空白

多年前,本欄曾以《宜編印法律彙編填補法律推廣工作一項空白》為題,指出在澳門特區成立將近十年之際,澳門仍沒有一部「法律彙編」出現,而陳麗敏司長在每年向立法會引介其「施政方針」及回答議員們的詢問時,也未提到此方面的情況。這似乎是政府在推廣法律工作方面,仍有「欠賬」。雖然印務局每年都有分兩冊印行最新的法律專集,但那只是按照當年法律法規頒佈時序編排的動態「法律集編」,對於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要查找所需要的法律文件,並不容易。即使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據說也感到龐雜混亂,影響其工作效率。為此,本欄認為,澳門特區宜參考海峽兩岸的做法,進行分門別類編排成冊的法律彙編個工作,以是填補法律推廣工作的一個空白。

實際上,在編印「法律彙編」方面,海峽兩岸是做得很認真、細緻、及時的。比如在內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每年都主編一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交由民主法制出版社或法律出版社等出版單位出版。這種「法律彙編」,將正在生效的重要法律,以分門別類方式,按「憲法」、「行政法」、「商法」、「民法」、「刑法」等大類編排,然後再分國家機構、基本建設、經濟體制改革、外事、司法、公安、財政、稅務、商業、外貿、經濟特區、農林業、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業、地質礦產、能源、物價、工商管理、勞動人事、文化、科學技術、教育、衛生、統計、其他等小類。《澳門基本法》及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等,就收錄在「憲法」大類。這些出版社每年出版新的「法律彙編」,並非是象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那樣,按照當年法律法規頒佈時序編排的動態「法律集編」,只是收錄去年頒佈的新法律,而是在已收錄的歷年頒佈的重要法律的基礎上,將去年所頒佈的新法律增補進去。

又如,台灣地區一些出版社如五南出版社等,也定期彙編出版新的《六法全書》,將台灣地區的重要法律,以「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作分類。其中的「行政法」,還可分為行政機構組織法規、選舉事務、經濟、治安、人事等小類。至於定期再版,也同樣是將近年頒佈的新法律增補進去。

海峽兩岸出版「法律彙編」的做法,就大為方便法律工作者以「按圖索驥」的方式查找使用法律了。這比澳門出版「法律集編」的做法,要科學得多。實際上,海峽兩岸的「立法學」教科書中,都有「法的彙編」一節,指出「法的彙編」又叫「法規彙編」。靜態的法的彙編是指將一定範圍內的所有法規範性文件集中起來,按照一定的標準分門別類並編排成冊的活動。法的彙編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統化,從而便於集中、系統地反映國家法制或某方面法制的面貌,便於人們全面、完整地而不是一鱗半爪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地瞭解各種相關法的規定,便於人們確定現存法的範圍和查閱,援用各種相關法的規定,便於人們執法、司法、守法,也便於開展法學研究。另外,法的彙編也使得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通過法的彙編可以集中、系統地明瞭現存法的基本清況,發現現存法的優點和缺點,瞭解現存法的缺口所在,立、改、廢的任務何在,總結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這就有利於立法者有成效地、及早地開展。

本來,在澳門回歸前夕,內地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一巨冊《澳門法律彙編》;及在澳門剛回歸時,法律出版社也出版了一套兩巨冊的《澳門特區法律彙編》 》,這兩套「法律彙編」都嚴格地執行了靜態的法律彙編規格。但可惜一方面是囿於當時的條件,重要法律收錄不全,相反某些批地之類很部門化的批示卻又充斥其間;另一方面則因出版時間較早,澳門回歸後所頒佈的大量的重要法律,當然也就未能收錄進去。而且,據說這兩家出版社都無意根據形勢的發展,出版新的《澳門法律彙編》,增補近年頒佈的新的法律文件。因此,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出版《澳門法律彙編》,也就是應有之義。

不過,曾有特區政府相關人員告訴筆者,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已經將所有法律、法規上載到政府的網站,只要配合引擎搜索網站,就很容易找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規。既然如此,政府就不打算出版紙本印刷的《澳門法律彙編》了。就此,筆者曾嘗試運用,也基本上能夠查找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規,但仍有不足之處,就是所查找到到法律、法規是否已經失效,是否已經經過修訂,很難識別;而即使是仍在使用的法律、法規,也不容易找齊其周邊的法律、法規,或是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另外,網上翻閱具體的法律條文也不如紙本印刷翻閱那麼方便,後者可以「直奔主題」,而前者則需翻來覆去,甚至容易「走漏眼」。這對於類似筆者這樣急於趕時間的使用者來說,仍然感到不甚方便。

最近,由楊允中主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該書採用了海峽兩岸「法律彙編」的方式,又根據澳門的實際及特殊情況,將國家憲法、基本法及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全國性法律和國際公約,澳門特區自行制定的法律、法規,集中起來並分門別類,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法》、《民商刑及行政法》、《程序法和登記法》、《國際法及有關司法互助法律文件》及《附錄》等幾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分為幾個細類,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法》部分內,細分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公務人員制度》等,查找起來就十分方便,算是填補了澳門特區法律推廣工作的一個空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一書的編者在《前言》中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現代發展進程中法制建溝與完善是一項重中之重。在新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雖已形成體系,甚至有其自身特色,但人們對法制完善的訴求與期盼應是有待政府優先回應的一項重大現實課題,進一步講,澳門居民的公民意識與法制素養亦存頗大提升空間。故此,一方面,仍屬法律真空的領域盡早在深入論證與諮詢基礎上推出一些必備法律法規,實屬必要;另一方面,對原有法律包括五大法典以及原具法律地位的法令,盡快作出全面的清理清査,並作出有針對性的修改,亦同樣具迫切性。這事關澳門特區綜合競爭力和軟實力的持續提升,也事關『一國兩制』事業的全面有序推進。」所言甚有道理,值得特區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深思。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