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及連署制度是選舉政治的ABC 選民登記及連署制度是選舉政治的ABC

按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程表》,今(十七)日分別是查核候選名單和公佈行政暨公職局決定的最後期限。如無意外,報名參加直選的二十個組別和一百四十七名候選人,及報名參加間選的五個組別的十二名候選人,或都將能獲得核實候選人的資格。

原本計劃參加直選的另兩個組別,其中的「市民維權總會」雖有三百三十一名居民參與連署,但其中有一百四十七個簽名不符合簽名資格,剩下的提名不夠法定的最少三百名選民,因而其提名委員會不被確認。而「二十一世紀協會」則因內訌,有人擅改提名表受託人資料,而喪失提名資格。

「維權」的情況,就不幸而被本欄日前所「估中」:「可能會有個別的組別,由於是初次參選,缺乏經驗及知名度,及其他的各種原因,遞交的提名名單人數較少,在進行核實時或許符合資格者會不夠三百人,而被取消參選資格」。但據說,「維權」不服,已到中級法院遞交上訴書。不過,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很可能會被中級法院判以敗訴。許榮聰質疑說,為何市民要登記才有選民資格,以及為何選民才可提名。他質疑為何市民要登記才有選民資格,以及為何選民才可提名。這當然是對選舉制度不瞭解而致。

誠然,許榮聰所說的無須進行選民登記,這確是有可以進行討論的空間。例如,在我國台灣地區,就沒有辦理選民登記;而是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國民只要年滿二十歲,而無下列情事者,都具有選舉權:一、褫奪公權尚復權者;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但必須在其本籍或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在投票日前,將由有關單位向選舉人(即選民)寄出列明投票日期、地點的「投票通知單」,而新選舉人則在投票日持國民身份證、印章和「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台灣地區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關鍵是在於建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戶政事務所完全掌握該管理區域的國民情況。而澳門特區並不設立戶籍制度,對每一位居民是否符合投票資格(如是否屬於禁治產等)並不瞭解,因而也就必須實行行選民登記制度,以確認每位居民是否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其實,選民登記,這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的制度。實際上,由時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滬寧主編,林尚立編撰,香港三聯書店出版的《選舉政治〉一書指出,就選舉本身而言,選舉人登記是保證選舉結果有效性與合法性的基礎。就選舉行政而言,選舉人登記是選舉制度運作的第一步。從形式上看,加拿大選舉程序,是從政府頒佈「選舉令」開始,但實際上,選舉人登記是真正的開始,「選舉令」只不過是選舉運作的起動,按到「選舉令」的各選區官員首先要做的事就是進行選舉人登記。

從現有的材料來看,實行選舉人登記的做法最早出現在美國,一八零零年麻薩諸塞州開始辦理選舉人登記。英國於一八三二年實行選舉改革法時實行選舉人登記。實行選舉人登記目的是為限制不合格的選舉人參加投票,防止非法分子重複投票。其具體要求是,合格選舉人必須事先登記,選舉時才可參加投票;選舉機關將已登記的合格選舉人,列名成冊,名冊上未列名的,選舉時不准參加投票。對已參加投票的選舉人在名冊上做出記號,以防止再次投票。選舉人登記現已成為各國舉制度運作的首要環節。

《選舉政治》在分析了各種選舉人登記和名冊編制的方式後指出,選舉人登記造冊工作進行的好壞,對選舉工作具有很大的影響。良好的選舉人登記造冊,對選舉工作正常而有效地進行所具有的意義是十分明顯的:

一、防止不合選舉人資格的人投票和重複投票,避免不必要的選舉爭執。因為選舉人名冊是事先編造的,對在選舉日前往投票者,只需核對名冊,證明投票者為本人即可。至於未列入選舉人名冊者,則不得投票。而且,有了名冊,重複投票現象也難發生。

二、固定選舉人投票的選區。因為選舉人名冊都是以選舉區為範圍編制的。如果沒有選舉人登記,那政黨就可在投票日將支持它的選舉人由一選區遷至另一選區,結果只能導致選舉的混亂和失效。

至於候選人提名的簽名制度,本來,從自由選舉的原則看,選舉中不應存在產生候選人的問題,但這僅只是一種理想。在現實的選舉活動中,不管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各國各地區都普遍採用候選人制度,即在公民投票之前,確定基本的候選人名單供選民所選擇參考。由於候選人是現代選舉政治運作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因而各國各地區的候選人產生方式,主要有政黨提名和選民簽署提名兩種。由於澳門特區並未設立政黨制度,因而就是採用選民簽署提名的方式。

選民簽署提名方式的主要手續,是由一定額的合格選舉人共同為推薦某一人為候選人而簽署一份推薦書。推薦書送交選舉機構,經審查合格後,被推薦者即可成為正式候選人,並列上選票。各國各地區對要由多少選舉人簽署,被推薦人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的規定沒有一致標準。在奧地利和比利時,國民議會和眾議院議員候選人的提名,需要得到二百至五百名選民的支持;至於比利時參議員候選人的提名,則需要得到一百個選民的支持。在意大利,提名眾議員候選人需要五百至一千名選民的支持,提名參議員候選人則需要三百至五百名選民的支持。在美國,獨立候選人或新成立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獲得上一次州或地方行政長官選舉時投票選民百分之一至二的簽名支持,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只要求二百五十位選民簽名,被認為是較低的「門檻」;而波蘭和羅馬尼亞則要求必須徵集到十萬名選民簽名,才能作為候選人參選。因此,澳門特區所採用的三百位選民簽名提名,應是較為適中的安排。

全國各地區的選民簽名提名制度,都有以下幾點限制:一、必須是選民才能有資格參與簽名;二、每一位選民只能為一個參選人或團體簽名,倘為兩個或以上團體或參選人簽名,其簽名全部作廢;三、每一位選民即使是為同一個參選團體簽名,但簽署兩次或以上的,該位選民為其所作的簽名也作廢。由於「維權」在徵集簽名時並未意識到這一點,以為是像以往的為某項意見表態的簽名那樣,「多多益善」,不管參與簽名者是否具有選民身份(甚或是否澳門居民),也不管此人是否已為其他團體簽名,或是已經為自己簽了名,都要求其簽名,結果就造成了所提交的簽名的合格率只有百分之五十五,或尚欠一百一十六名合格選民的簽名才符合三百名選民簽名,因而不符合參選資格的情況。這是一個教訓,日後凡有意參與選舉政治者,都必須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