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會議紀要

前言

為瞭解台商經營情況,加強協助台商解決經營問題,海基會於本年3月13日下午邀請薑志俊、李永然、呂榮海、史芳銘、杜啟堯、葉飛呈、邱創盛、簡永光、蕭新永及羅懷家等10位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就台商較關切之議題提出專業建言,謹彙整顧問會議紀要,以供台商及有關部門參考。

綜合報告(薑志俊顧問)

一、2013年兩岸經貿關係展望

(一)回顧2012年

1. 台商赴大陸投資成長趨勢,較2011年明顯減緩

2. 陸資企業入台投資顯著成長

3. 大環境欠佳對大陸台商造成衝擊,兩岸經貿關係仍有進展

4. 兩岸金融合作突破性進展

5. 兩岸人民往來總量再創新高

(二)展望2013年:兩岸經貿發展維穩

1. 大陸經濟發展面臨五大不確定性

2. 兩岸簽訂18項協議有利於台灣經濟發展

3. 儘速完成ECFA後續協商

4. 積極推動兩岸產業合作

二、2013年台商面臨的挑戰與機會

(一)挑戰

1. 成本提高,肇致競爭力持續下降

2. 勞動市場社會成本及用工短缺的緊張情勢擴大

3. 自金融機構取得資金融通的可行性仍多困難

4. 對外貿易環境條件惡化之挑戰

5. 內部保護主義與在地保護主義的嚴重阻礙

(二)機會

1. 十二五規劃帶來擴大建設效應及購買力倍增效應的新機遇

2. 大陸內需市場擴大對台商開放的新機會

3. 「人民幣經濟圈」延伸擴大的新生市場機會(包括北向東北亞經濟圈成形及南向的ASEAN+3所帶來的新商機)

4. 大陸政府在個體經濟層次調結構措施,所引伸的產業市場發展新機會

三、展望2013年大陸經濟的開新局

(一)經濟施政調整部分「著重點」

1. 十二五規劃

擴大內需、改變經濟發展方式、改善民生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 十八大主題報告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成就「美麗中國」

(二)中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穩中求進

1. 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 夯實農業基礎,保障農產品供給

3. 加快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整體素質

4. 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

5. 加強民生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6. 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堅定不移擴大開放

(三)2013年大陸政府工作報告

1. 推動收入分配機制改革,以顯著提升基層工農大眾的收入

2. 大力扶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

3. 加大力度打擊官商勾結的腐敗案件,以維護市場交易的透明與公平。

討論議題

一、台商資金匯回問題

◎史芳銘顧問

在民國99年以前,個人海外所得免稅,台商海外資金匯回問題不大,但自民國99年起,稅法開始對個人海外所得課徵20%的最低稅負,使得台商海外資金匯回不如以往便利。

台灣個人所得稅的課徵分為三部分:1.台灣所得、2.大陸所得及3.海外所得。台灣所得和大陸所得屬於一般所得,在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最高稅率40%,而海外所得則在最低稅負制中申報,最高稅率20%。不過,不是所有的海外所得都會被課稅,只要未超過一定門檻,就不必課稅。這個門檻一般大約在新台幣538萬至600萬元間。

此外,行政院通過修訂所得稅法,將對台商未來稅務有重大影響:該法新增第43條之4規定:「自104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實施「實際管理處所」課稅規定對台商有下列影響:1.台商在台灣操作境外公司的稅負及稅務風險將大幅增加;2.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境外公司原來在台灣OBU往來的帳戶將會大量移往香港。

◎簡永光顧問

大陸資金匯出應注意大陸法律規定,依據大陸外匯管理條例第14條之規定,經常專案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第22條規定,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大陸資金匯出應提出資金來源證明及完稅證明,資金匯出大陸後,應以宏觀角度佈局全球。此外,政府應提供更多管道,以利台商資金匯回。

◎杜啟堯顧問

1. 加強台商根留台灣之稅收優惠措施(如台商營運總部或核心營運中心):建議台商企業功能定位以台灣為營運管理中心,將各產業中企業特殊的核心功能定位區分(如研發技術功能、銷售市場功能、或總部管理等),建議政府應給予該功能保留在台灣的台商增加稅收抵扣或優惠稅率的措施,加強以核心管理功能為主的高度專業形象,提升台灣競爭力與獨特性。

2. 響應鼓勵回台投資與根留台灣,台商回臺上市後,應加強回台投資或增設據點等相關稅負課徵配套優惠措施:建議提出鼓勵無根台商返台投資,在台設立據點或分公司及員工業務視察來回等的稅收優惠,以增加台商返台意願並刺激外商企業對台灣歡迎外商投資意願之誠意。

3. 加強台灣競爭力,針對陸資來台投資政策建議增加「投資移民」措施,以活絡台灣就業市場與機會:透過擬訂鼓勵陸資或外資移民政策,並針對高資產者或具有專業技術者進行移民獎勵措施,搭配相關簽證與子女就學協助等,可增加台灣技術再突破及資金活絡的趨勢。

二、大陸社會保險對台商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邱創盛顧問

大陸根據《社會保險法》制定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其主要重點為:

1. 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台商企業主將增加人事成本,已有企業不與台幹簽勞動合同,避開社保的負擔,如此台幹較無就業的保障,且會增加因台幹離職時的勞務糾紛,因此台商會減少任用台幹的機會。

目前兩岸政府針對在本國就業的兩岸人員必須參加本國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給予其國民待遇的談判,應就實際狀況相互簽訂協議,使我方人民能得到照顧,並減少台商企業的負擔。

◎蕭新永顧問

1. 兩岸社保法對是否強制加入保險之規範

大陸社會保險法規定外國人在大陸就業得,強制參加社會保險。我方「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外籍勞工強制投保。「就業保險法」規定受雇勞工是與我國人民結婚且有居留證的大陸人民,應參加保險。「全民健保法」則規定外國人、陸籍人士有居留證,且在台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可參加健保。

2. 兩岸互免社會保險之利弊分析

台商、台籍人士以及之社會成本將大幅降低,台籍幹部實質工資收入確定,且勞健保權益不變,可促進在大陸的就業機會。對陸商及陸籍人士而言可降低勞健保成本;換言之,兩岸互免社會保險對兩岸人民有利無弊。

對我方政府而言,兩岸互免社保可解決台商成本負擔,完成政府服務國人一貫政策,有助於台商整體競爭力,弊端則為間接促成國人到大陸就業意願,衝擊我國就業市場。對大陸政府而言,兩岸互免社保可落實照顧台商政策,缺點則為台商獲利較大,恐會影響大陸政府對未來兩岸協商的看法與態度。

小結:兩岸簽互免社保協議,對我方較為有利。

三、如何利用仲裁機制協助台商解決紛爭

◎李永然顧問

近年來大陸法律逐步完善,司法制度與過去相較也有進步,但必須袪除地方保護主義,發揮公正裁判的精神,才能保護台商權益。

台商在大陸投資的糾紛可以運用仲裁制度,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須有書面仲裁協議;

2.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於選定仲裁委員會還應注意選擇有台籍仲裁員的仲裁機構

3.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4. 仲裁案的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並提出仲裁反申請書。

5.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6. 仲裁程序也會運用到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審理。

◎呂榮海顧問

1. 台商在大陸仲裁,主任仲裁人人選之公正性攸關成敗,建議可向仲裁機構就仲裁人名單中推薦5名仲裁人,仲裁單位即有可能在其中推派一人擔任主任仲裁人。

2. 台灣仲裁機制較大陸健全,我方仲裁機構宜至大陸宣傳。

3. 大陸司法品質攸關台商權益之終極保障,司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