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組別及候選人應履行君子之爭原則

博言

距離“九一五”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日子即將到來,參與競選的二十個直選組別已經進入最後準備階段,但立法會競選宣傳期於本月31日開始,但到目前為止立法會選管會已經共收到14宗選舉投訴,其中就有三宗轉交廉政公署處理。可見今屆立法會選舉是何等的熱鬧,有個別參選組別已經耐不住時間的“折磨”,早已經開始使出招數展開宣傳或種票的行為,有候選人進行非正義的遊行及向政府當局做秀的遞信方式等,無非就是想得到更多選民的支持,更甚至就是出現非君之爭的事件,有個別組別之間出現互相抹黑事件時而遇見,一些不和諧的選舉手段不斷呈現在市民的眼中,使得整個選舉氣氛更加顯得劇烈。可是,在和諧社會環境之中,相信普遍居民都期望今屆立法會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廉潔的環境中進行,所有參與競選的候選人或參選組別及其背後的支持團體都應遵守法律法規,以行君子之禮參與競選,而不是用抹黑或非道義的手法參與競選。

繼續參與今屆立法會直選的“同心”組別,該組別的第一候選人“關姐”在上一屆選舉中獲得“票後”之稱號,作為有傳統社團之一的工聯作為“同心”的背景及是強大支持後盾,正所謂“樹大招風”,自然引起有其它參選組別或候選人的關注或“羡慕”,在今屆選舉沒有開始之際,“同心”就被有心人士或團體抹黑事件,無疑對“同心”產生不利的影響。眾所周知,“同心”為了回應或打擊抹黑,近期在關閘出入境走廊插著橫額反對有人對其進行抹黑,但是,形勢並非“同心”站出來,相關有心人士或團體就此罷了,仍然是大張旗鼓地擺一些關於“關姐”的所謂不當的言語或工聯政績,有意對“同心”展開“抹黑”行為,死咬住不放。同心協進會“關姐”日前表示,由於過去兩年不斷有人對同心協進會及其個人進行抹黑與攻擊,認為是有組織及刻意進行的,在此情況下參選,對團隊造成一定壓力,這種攻擊肯定對參選團帶來嚴峻的傷害與影響。同心受託人希望本澳有一個公平的選舉環境,以及公平競爭,對被抹黑事件會繼續尋求解決方法。同時希望社會公平對待今次事件。另一組別的粵澳同盟第一候選人及其背後的江門同鄉會亦受無裡頭的抹黑,有市民死咬話麥議員聘請大量外勞和支援外地大學生留澳門工作,更甚至到江門同鄉會示威,這無疑就是一種挑戰及是一種真槍明劍地動起來了,也讓市民聯想得到其中的原由,偏偏在這個時候出現這種情況,有打擊或有影響該組別的聲譽的作用,無疑這也是一種有心有意的不良行為,肯定也是出於某一種的目的。對於第八組別的粵澳同盟或其候選人也是一種不利的影響,鑒於這種抹黑或打擊手段,其實對於麥議員來講,無疑也是一種考驗。其實,本澳屬於言論自由的地區,無論你是議員或是普通居民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任何人士的言論都不會受到百分百同胞的認同或支持,這也是人之常理。或許也是有關團體或個人參與選舉的一種手段,想透過滅人之長,長自己之短。回看特區過去歷次立法會選舉,廉潔選舉成為首個重要議題,期間,曾出現「路人皆見、苦無證據」狀況,也有人因為違反法律而被判刑,足見,澳門特區要達致公平、公正選舉,體現民主真義,廉潔必須放在首位,才能確保這項政治大事清明推進。還有,在競選過程中,無論是上次選舉期間,或是今年選舉仍未進入角逐期,都發生「抹黑」事件,為特區能否在公平、公正下締造健康選舉環境蒙上陰影,尤以今年進入確認申請期不久,便有參選組別向選管會遞信投訴遭到抹黑誹謗,這足以為今年立法會選舉敲響警鐘,尤其在超過20個競選組別爭奪14個直選議席的激烈爭逐下,更教澳門居民慎思,如何才能締造「其爭也君子」的健康選舉環境。參與選舉,除表達政治理念外,更是有節、有理、尊重對手,共同為社會關心的議題各抒己見,各出良方,才能維護參與政治的核心價值─尊重、妥協,為澳門特區政治制度改革發展開出時代風尚,以免形成社會不同利益界別互相攻訐、撕裂,甚至各據「山頭」形成社會內耗。我們相信,這並非澳門政制、社會發展之福,也非居民積極參與政治之福,在直接選舉激烈競爭的環境中,應本著百花齊放、各抒己見,在君子之爭中展現澳門居民在政治生活大事上,共同營造維護和而不同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才能一步步走向政治、政制改革理想園地,得以造福特區和普羅百姓。

民主選舉,按理應是以提升參選人的為政競爭力取勝,而非以貶低對手贏取。如果政治人物失去理想與目標,一心追求權力與金錢,就會不擇手段達到目的,人民也陷入虛無主義,選舉就會出現“負面作戰”,專以抹黑、扭曲事實為能事。但觀諸臺灣的選舉,通常卻成為參選人相互抹黑的舞臺。利用電視、電臺、報紙、雜誌、文宣資料及造勢活動,揭露對手隱私、甚至無中生有,造謠抹黑,是參選人攻擊對手司空見慣的常用手段,因而“扒糞”式揭弊,強詞奪理狡辯,挖空心思誣衊,也就在選舉中顯現。因政見不同而導致的夫妻不和、朋友吵架隨之上演。從侮辱對手的人格、能力、學問,到揭露對手兄弟姐妹、父母的隱私,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難怪有人戲稱,若想知道自己的祖宗八代是做什麼的,那就到臺灣參加選舉,只要選一次,就都知道了。這種“毀人不倦”的選舉文化,實在是臺灣“民主選舉”的一大諷刺。而在謠言滿天飛,真假難分辨的現狀下,選民又如何能夠做到理性投票,不隨波逐流?這就是臺灣選舉的特點,但是也不排除本澳有參選組別會學習臺灣的做法,對某一組別進行造謠抹黑,以取得某種的利益或效果。可幸的是,本澳還屬於和諧的社會,沒有政黨之間的競爭,現時出現的選舉抹黑情節與臺灣的相比較起來,相信只是小茅見大茅而以。

其實,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負面競選的一般處理方式是,競選各方可以盡情表達自己的價值觀念,甚至以極端的方式否定對方的立場。然而,各方言論在原則上應該符合事實;如果存在事實錯誤,譬如指控事實上不存在的賄選,受害方應可以申請必要的法律救濟。但是為了避免過多幹預民主政治,即使事實問題也必須受到法院的慎重處理。首先,即使在競選過程中出現事實錯誤,法院也未必事必躬親,有些事實錯誤可以在保證言論自由的環境下獲得自動糾正。如果受害方有機會為自己辯護,透過言論澄清事實,那麼法院就沒有必要幹預。當然,如果當事人出於種種原因沒有機會提出適當澄清,那麼法院確實有義務及時幹預,以保證選舉秩序和選民的知情權。由此看來,選舉日的競選限制固然縮減了候選人的言論自由,但是對於維護選舉公正而言實在是必要的。雖然全面禁止對候選人資歷和政治立場的所有討論,是不能和政治言論的憲法保護並存的,但是競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通常持續好幾個月,在此期間候選人和選民就主要政策問題已經充分交換意見,因而在選舉日那一天的討論對於選民進一步獲得相關資訊有多大説明,頗令人懷疑;相反,候選人對競爭對手採用「突然襲擊」的方式誣陷對方,致使後者在短時間內百口莫辯、正在投票的選民判斷紊亂,進而扭曲選舉結果,風險卻顯而易見。在這個方面,例如美國大多數法院似乎未能適當平衡言論自由和選舉公正兩者的相對價值,可能對於負面競選的不斷蔓延發揮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值得引以為戒。至少在初次訴訟中,法院的主要功能在於鑒定有關言論之真偽,並如此宣判之,以還受害人清白並為選民提供相對準確的政治資訊。如果在這個階段就要求被告承擔相當嚴厲的民事乃至刑事責任,則確實可能對競選言論構成「冷縮」效果。如果被告在法院判決之後仍一再毀損受害人的名譽,那麼無疑構成了「實際惡意」,且法院可以對這類明知故犯、藐視司法的言論依法予以處罰。為了健全本澳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立法機關或選管會應從法的源頭保障每參選組別的自身利益,保障每位參選候選人的聲譽或名譽,學習西方一些國家或地區,打擊有組織有違反選舉法的團體或候選人,以讓整個選舉過程得以更加公平。

眾所周知,選舉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選民登記到公佈選舉結果往往需要幾個月的時間,且選舉的運作更傾向於程式上的規範,一些程式性的設計使人感覺索然無味,再加之頻繁的選舉就像政治遊戲一樣,其結果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每一選民的生活品質和方式。選民參與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維護自身的利益,當選舉與其自身利益無關甚至有損時,主體就會表現出一種消極甚至是對抗的態度。常此以往,選民會越來越疏遠選舉,進而產生政治冷漠。由於選民眾多,單一選民撼動大選結果的能力是微乎其微的,實際上,當選民意識到自己的一張選票像一顆砂礫一樣無足輕重時,有些人可能會選擇放棄參與。而且,由於選民與候選人的資訊不對稱,在資訊的佔有方面,候選人佔有絕對的優勢,他們可以憑藉自己手中掌握的資訊資源對選民進行“狂轟爛炸”,選民每日被動地接受候選人“精心製造”的資訊,難以做出正確的判斷,而自己的資訊要想被候選人獲得卻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不可否認,現代民主政治以選舉為基礎,但是,如果僅僅把民主簡化為選舉,把選舉簡化為選票,把選票簡化為多數決定,那麼民主政治就會被簡化為投票的統計學。這種民主政治的簡約主義將會導致民主的異化。在拼選舉的情況下,民主的工具意義大於民主的價值意義。這就使選舉發生了扭曲,帶來民主政治的庸俗化和金錢化。因此,對於那些有意搞事或有意“抹黑”某候選人或參選組別來講,無疑也是對選民一種挑戰,也會誤導民選的選擇,甚至也是損壞整個選舉的氣氛及選舉的真正意義。

值得一提的就是,根據資料,截今年8月1日為止,選管會累計收到14宗市民有關選舉的投訴,有4宗建議及1754宗查詢,在14宗投訴中有3宗轉交廉署調查。近期亦有候選組別蠢蠢欲動,懷疑透過不同方式宣傳,其中,候選組別在宣傳期前發起遞信、示威等活動是否構成偷步宣傳頗惹爭議。立法會選管會表示,每個公民有權行使組織示威遊行權利,但未進入競選宣傳期任何人士都不應該、也不可以透過所謂的遊行示威達至偷步宣傳目的,是違法行為。選管會呼籲所有組別勿利用行使公民表達權有意無意觸犯《選舉法》規定,市民行使公民權利時亦必須遵守法律。競選宣傳期於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