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是“反腐利器”也是“致命黑洞”

“雙規”是當下反腐敗鬥爭所需要的,是為了適應目前中國嚴峻的反腐形勢而創造的一種“舉世無雙”的反腐戰術。一方面是“反腐利器”,一方面是“致命黑洞”。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雙規”便籠罩著神秘的面紗,以複雜的面目示人

“雙規”的複雜面目

多年以後回顧中國的反腐史,“雙規”一定是一個關鍵詞。這個詞進入公眾視野主要有兩種場合:一是有關部門宣佈某官員“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這往往意味著一個官員政治生涯的結束、囚獄的開始,這種情況常常會引來公眾一片“歡欣鼓舞”;二是每當“雙規”中的官員因各種原因喪命,官員家屬、學者、律師便會提出百般質疑,而公眾的心態則往往在“活該”和“無視”之間搖擺。

近期,“雙規”也正是以這種兩種輿論反響截然相反的方式,分別因“劉鐵男案”和“於其一案”進入公眾視野。去年底,媒體人羅昌平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原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涉嫌貪腐,在公眾經過近半年的等待和各種揣測之後,“雙規”消息正式發佈。接踵而來的是,公眾為“打老虎”的反腐勢頭沒有減弱而“歡呼”,羅昌平傳奇般的微博實名舉報“歷程”也被媒體細細盤點。

今年4月份,溫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於其一在“雙規”期間猝死,一說是“洗澡期間摔倒”身亡,一說是“溺水死亡”。家屬發現於其一身上存在“大面積損傷”。事後,當地市委成立專案組對事件進行調查。

“雙規”在制度上的定義是1990年國務院頒佈的《行政監察條例》中所規定的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雙規”在正式文件中也稱作“兩規”。1997年,《行政檢察法》通過,將原條例中“規定”改為“指定”,因此有了“兩指”的說法。1993年,中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很難區分“雙規”和“兩指”。

“雙規”在一系列反腐大案中,發揮了顯著成效,陳希同、胡長青、成克傑、陳良宇等案都在“雙規”這一“反腐利器”之下,迎刃而解。

在中紀委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看來,“雙規”是當下反腐敗鬥爭所需要的,是為了適應目前中國嚴峻的反腐形勢而創造的一種“舉世無雙”的反腐戰術,“沒有比‘兩規’更厲害的做法了”。李永忠曾在地方當紀檢監察室主任8年,大約一兩成的案件動用“雙規”手段,查辦的所有案件“均告破”。

一方面是“反腐利器”,一方面是“致命黑洞”。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雙規”便籠罩著神秘的面紗,以複雜的面目示人。

“反腐利器”的鑄成

那麼,區別於司法程序的“雙規”是如何發揮反腐奇效的呢?這首先與“雙規”隱秘的辦案地點有關。

1998年,中紀委、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採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雙規”場所不能設置在司法機關的辦公、羈押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且不能修建用於“兩指”和“雙規”的專門場所。2001年,中紀委再次下發文件,要求“雙規”地點“必須選在能夠確保安全的地方,一般應選在具有安全防範條件的平房或者樓房的一層”。

據介紹,酒店、招待所、軍事基地,甚至是普通民居都可能成為“雙規”場所。《南風窗》記者詢問過多名刑事律師,他們所代理的官員貪腐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在特定的酒店或招待所房間裏接受“雙規”。

中央黨校教授林曾參觀過地方紀委一處“雙規點”,據她介紹,“雙規點”的佈置類似酒店的標準間,只是房間內的所有尖銳處都用橡皮包裹起來,防止意外發生。人民網曾刊登了一組由探訪過中紀委設在大山深處的一處“辦案基地”的人士拍攝的照片,顯示該守衛森嚴的基地配備有詢問室、心理測試室和偵查指揮室。

“雙規”的第二個特點是紀委辦案小組和司法機關相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是因為大多小組成員是臨時從不同的單位抽調的,相互之間大多原本不相熟,因此排除了人際關係等因素的幹擾。

中紀委《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中規定:“陪護人員從黨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挑選,也可商請有關國家機構選派。對陪護人員要認真培訓,明確責任,嚴格紀律。”曾有媒體報道稱,“每‘雙規’一人,少說有6~9人分早中晚3班24小時全程陪護,夜間陪護不能睡覺。”

一位不願具名的紀委工作人員告訴《南風窗》記者,如果嚴格按照規定,“雙規”時限不能超過案件調查時限,也不能使用刑訊逼供等手段,並且應當保持一定的公開性,即“24小時通知”等規定,那麼“雙規”實際上和目前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所能使用的手段相差不大,因此效果也應當差不多。但是為什麼“雙規”仍然未被放棄使用呢?該人員分析,一是“雙規”相對司法手段具有更高的隱秘性,即使其間動用了“非常規”手段,也很難發現和追究。更重要的是,“檢察機關辦案的話在有些東西的度上很難把握得住”。

李永忠向《南風窗》記者總結了“雙規”之所以具有很大震懾力的原因。他根據自己辦案經驗和研究結果總結出了“雙規”的一個道理和三大定律。一個道理就是,貪腐群體因為經濟利益結合在一起,但是對他們而言“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三大定律,一是“馬桶定律”,官員被帶離權位,相當於屁股離開馬桶,臭味就會立刻散發出來,犯罪跡象隨之呈現;二是“樹倒猢猻散定律”,被“雙規”官員與其他涉案人員相互孤立後,“猢猻”們就會驚慌失措,很容易各個擊破;三是“信息不對稱定律”,“雙規”後,官員和外界失去聯繫,貪腐的攻守同盟就自動瓦解。

“雙規”的威力足以讓每個官員聞之色變,這一點甚至被用以敲詐官員。2009年3月,重慶某區一名局長被3名無業遊民假扮的“紀委人員”以“雙規”名義帶到酒店房間“審訊”。“假雙規”期間,該局長對罪行和盤托出,還交出了隨身攜帶的銀行卡和密碼。無獨有偶,2010年5月,安徽全椒縣某局局長同樣被假扮的“紀委人員”以調查的名義帶走,在案發40多個小時後被警方成功解救。據媒體報道,該局長被帶走時“表現順從”。

前述隱秘的辦案地點和獨立的辦案小組這兩大“雙規”戰術,以及紀委工作組更善於把握“有些東西”的特點,是李永忠所總結出來的三大定律發揮作用的基礎。這些特色使得“雙規”成為了“反腐利器”,但其中卻也埋下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雙規”與法治接軌

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去年11月份曾參與中紀委書記王岐山主持的反腐專家座談會。程文浩認為,從反腐敗鬥爭的現實需要來看,“雙規”確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大部分學者同時也認為,“雙規”應當與法治接軌,並在司法制度成熟之後,放棄這項過渡性的措施。李永忠雖然贊同“雙規”的實用性,同時卻也認為,“雙規”在制度上“不是和法律沒有衝突”,應當慎用、少用,直至條件成熟時不用。

目前, “雙規”在制度上的確定性逐漸加強,法治因素增多,例如中紀委2001年頒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中規定,在使用“兩規”措施中,因違反規定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逼供、誘供、體罰等情形的,或者無權使用而使用“兩規”措施的,應嚴肅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此外,2005年中紀委“7號文”也明確規定,“雙規”中要保障調查對象的權利,包括申辯權、申訴權、人身權、知情權和財產權。然而在實踐中,就像“於其一案”一樣,“雙規”仍然存在不少未能與法治接軌的情形。

2005年3月,河北省國資委紀委“雙規”了原河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梁雲才等人。“雙規”期間,紀委從河北省國資委下屬公司抽調的3名辦案人員多次毆打梁雲才,導致後者死亡。饒有意味的是,3名抽調人員中,除一人是國企保衛科民警外,其餘二人分別是沒有辦案經驗和資歷的武裝部幹事和“臨時工”司機。

“梁雲才案”的媒體報道中引用了該案《起訴意見書》的記載:“看護人員以(梁雲才)坐姿不正,不符合要求”、“態度不老實,不老實交待問題”為由,多次毆打梁雲才。其中,“左書平(即前述民警)用墩布把兒抽打梁雲才的後背,將棍子打折,用凳子猛擊梁雲才的後背、肋部,造成梁胸部多處骨折,胸部、雙臂、雙腿廣泛性皮下組織、肌肉出血,致使梁雲才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出血所致出血性休克合併創傷性休克”。

事後,3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此外,另有兩名參與辦案的紀檢人員因“明知看管人員毆打,卻不加制止”而被判玩忽職守罪,分別是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梁雲才案”的判決結果表明,“雙規”並非司法過程,否則適用的罪名應該是“刑訊逼供罪”。刑法學教授徐松林告訴《南風窗》,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是普通主體,不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罪則屬於過失犯罪,量刑最高只有7年。相比之下,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或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最高是死刑,但這一罪名只適用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儘管“梁雲才案”中也有民警,但最終依然以針對普通主體的故意傷害罪判刑。

就在於其一死亡後兩周,又有消息傳出,河南省三門峽市中院副院長賈九翔在“雙規”期間死亡,官方稱其死於“突發心臟病”,家屬則反駁說賈沒有心臟病。類似的“雙規”死亡事件,近年來常見諸報端,大多被認定為意外死亡。《南風窗》記者經過多方查詢,發現類似“梁雲才案”最終追究“雙規”辦案人員的案例非常少見。

1997年,天津市寶坻縣法院法官王晉英被指犯有徇私舞弊罪,先後接受紀委和檢察院調查。事後因證據不足,王被釋放。釋放後,王申請國家賠償。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紀委“是黨的組織,不是國家機關,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因此紀委調查的時間不應計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柳建龍提出,雖然國家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