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的主要意義

一,制定城市規劃法,回慮杜會迫切訴求

回歸以來,澳門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城市的空間格局及利益格局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原有的規劃體制未能跟上,使得在引導城市空間發展,協調城市資源配置,以及平衡社會各方訴求等方面逐漸出現不協調的情況。

與此同時,社會不少聲音認為《城市規劃法》的缺位,是導致政府裁量權過大,發展與保育爭議不斷,以及公益與私權的爭端的主要原因之一,故當務之急應盡快立法,不能再拖,讓城市規劃的“遊戲規則”盡早依法建立,保障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為和諧社會創造基礎。

二,城市規劃法制化程式化,有效約束政府裁量權

《城市規劃法》立法目的,旨在構建制度化的城市規劃體系,將城市規劃的活動過程規範化,法制化、程式化,以及透明化,依法規範城市規劃及建設活動的流程,例如明確規定如果沒有依照《城市規劃法)規定的法定流程,所作出的城市規劃屬於無效,而且亦規定政府的行政行為如果抵觸城市規劃,亦屬無效,以及如果詳細規劃違反了總體規劃,有關的規定亦屬無效。這些嚴格的程式性規定,是希望最大程度保證城市規劃的合法性,以及有效約束官員的行政裁量權,三.追求公共利益、保障私人合法權益

城市規劃作為政府為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綜合長遠目標,合理配置城市空間資源,以引導和管理城市發展,保障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的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要有效體現它的價值與達到它的政策目的,必須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構建一個社會各種訴求和意見可以進行討論、協商,甚至博奕的平臺,而制定《城市規劃法》旨在建立此制度,為城市規劃的行政體系、編制體系,以及實施體系提供法定依據。

城市規劃作為公共政策,既追求公共利益,又要保障私人權益。法案核心課題就是平衡公共與私人權益,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 程式性的保障:制定法制化程式,收集業權人意見,公眾參與,設立城規會;

2. 合法性及司法保障:設立無效制度、私人可提司法爭議、行政相對人一般性 保障;

3. 損害的賠償:首次實施或修改規劃、修訂批地合同,制定預防措施等都設有相應合理的賠償制度;

四.規劃流程嚴謹透明,保障規劃穩定

法案嚴謹規定了規劃的編製,檢討、修改、決定、核准、公佈、收集意見、公眾參與等程式,保證了城市規劃程式的公平性,透明性,公開性,穩定性,以及嚴謹性。法案並且規定城市規劃一旦公佈後,就不得隨時任意修改,只有按照法案規定的定期檢討,或者是緊急情況或重大公益時,才可檢討是否有修改必要作出修改。

檢討及修改的程式同樣有嚴格規定,並非“說改就改”。規劃草案編製後,首先須聽取規劃範圍內業欐人的意見並作公開諮詢,將收集到的意見及諮詢的成果匯編成報告公開,之後須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最後才由行政畏官聽取行會意見後對規劃草案作出決定。

因此,規劃草案由提出至核准公飾,過程非常嚴謹,故一般需時較畏,不會出現 “突然”改變規劃的情況,加上過程透明度高,市民和利害關係人可全程參與及監督,亦有足夠時間讓業權人進行發展及準備,同時由於過程制度化,相當程度上制約了行政裁量欐。城市規劃相對穩定,亦有利私人市場,釋除不穩定因素帶來的投資疑慮。

五.耩建法定的公眾參與及收集意兄機制

法寨要求政府應設立機制,推動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過程。具體規定是在編製城市規劃草案的程式中,政府須開展規劃草案的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以不同的方武向公眾及業權人解釋規劃草案的內容,聽取他們的意見及建議。此外,為保障有足夠的諮詢時間,法案規定公開諮詢及意見收集的時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且為了提前讓市民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法案規定須至少提前十五日作出規劃諮詢的公告。

為方便市民更好獲得規劃方面的資訊,法案規定政府須設立城市規劃的電子資料庫,將除依法須保密外的規劃資訊上網公開,讓市民可免費獲得有關的資訊,有利於規劃訊息的透明公開,促進市民關心城市的規劃發展。

六.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引入利益迴避制度

為達至民意與專業兩結合,法案提出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政府在城市規劃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式的法定諮詢機構,讓規劃更能符合科舉理性,切合社會的訴求與期望。城市規劃委員會一直社會非常關注的課題,事實上,去年進行“《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所收集到的660條意見中,就有107條與城市規劃委員會相關,主要意見包括:支援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強化功能助監督;增加委員代表認受性;應設立利益迴避機制,確保意見中立公正;委員會運作應具透明度,設立旁聽制度以促進資訊公開等。

政府在聽取和分析社會意見後,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在法案加強了有關方面的規定。首先,委員組成方面包括公共行政當局代表,城市規劃及相關專業範疇的學者、專家及獲公認傑出的社會人士,明確規定政府代表的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一半,以便更多地聽取社會和專梁範圍的意見。同時,法案規定委員會實行“利益迴避制度』,當出現引致委員須迴避之事由時,該委員應立即依法向主席申請迴避,以保持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公正性及公信力。

近期,社會有不少聲音認為,應參考香港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成功經驗,委員會的會議過程應開放給市民旁聽,有關的會議資料亦應向社會公開。政府在草擬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行政法規時,將會認真考慮和吸納社會的主流意見,提高城市規劃委員會的代表性及加強運作透明度。

七.明確規劃過程中對私人合法權利的保障

《城市規劃法》中兩項最重要的原則,分別是“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以及“平衡利益原則』。事實上,在城市規劃的過程中,私人合法的權盎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法案制訂了有關的賠償機制。同時政府一直堅持審慎善用公帑避免濫賠的原則,持平公正的保障公共利益和平街公私利益。

如政府為實施詳細規劃而取得私人不勖產的業權,此情況屬“徵收』,有關的賠償將按現行的公用徵收法律制度處理。而另外一種並非取得私人業權,而是對私人已取得的“建築權』用作出限制,對此部分的賠償,,政府由始至終堅持按國際慣例,法寨關於規劃管制的賠償,明確以獲發“整體工程准照』為基準。因首次實施或修改城市規劃而影響到有效工程准照的城市規劃條件時,受到損害的私人可獲政府賠償,賠償金額由敬府與受損的私人協議,或透過司法裁判而訂定。此乃保障了居民的私人財產,明確了特別保障機制內的範圍,平衡公共利益輿私人權利,避免因條文模糊而引起爭拗而影響了城市的健康發展。

八.尊重歷史展望未來,霞立城規遇波措施

政府在草擬《城市規劃法》法案時,力求做到“尊重歷史,立足現實,著眼來來”現代城市規劃具有公共政策的屬性,而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必須考慮及平衡各種現制約因素。《城市規劃法》為城市規劃活動提供了法定依據和程式。城市規劃的編製工作將在法案獲通過生效後將盡快開展。但考慮到法案生效後,完成有關規劃的編制及公佈生效仍需-段時間,但城市建設不能凍結,因此法案引入了過渡性規定,規定在法案生效後,現有的城市規劃繼續有效,直至新規劃公佈生效為止。而對於未公佈詳細規劃的地區,將以『規劃條件圖』作為過渡期進行建設的依據,並因應實際建設需要將有效期定為兩年,當中內容包括土地使用,街道準線、建造條件、樓宇高度等。發出前須諮詢相關部門及城規會,增加透明度約束裁量權,降低隨意性。

九.城規文遺兩法相互配合,有利平衡保育與發展

在《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過程中,兩法的協調和配合一直是社會非常關注的焦點。事實上,社會文化司及運輸工務司在兩法草擬過程中緊密溝通,無論立法目的、原則、及實務操作上,都有相當好的銜接,兩法是。相關法。關係,並在不存屬“誰優於誰。的問題。例如《城市規劃法》的立法目的中,開宗明義就提出“促進保護不動產類文化遺產”,並規定城市規劃須“配合文化遺產政策,識別保存和弘揚組成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財產的措施。

同樣地,在《文化遺產保護法》中,亦規定了“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遵守本法律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規定”以及“涉及被評定的不動產或緩衝區的城市規劃,須在文化局的參與下制訂”等互相配合的條文,使得將來兩法同步實施時,更能在城市規劃層面配合做好文化遺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