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澳門立法會的利益代表看回歸後的社會運動

蔡永君

1976 年澳門在殖民管治下建立部分具民主成份的立法會,經過 30 多年的發展 ,澳門立法會的政治力量從初期僅由葡裔及傳統華人社團精英主導的單一結構轉變至回歸後由傳統基層社團、建制商界(具傳統商界社團背景且主要透過間選和委任進入立法會) 、新興商界(主要為 20 世紀 90 年代以後形成的商界力量)、新興民主陣營以及本地葡籍的多元結構 。本文從利益表達的視角出發 ,對不同政治力量透過書面質詢、表態、投票行為等渠道,瞭解在回歸後他們在社會關注的法案和議題上的利益代表取向 ,探究在社會經濟急速變遷下新生的利益訴求面對利益代表缺位的情況 ,分析其與回歸後澳門越趨頻繁發生的社會運動之間可能存在的關係。

一、立法會議員的結構演變:嬗變與延續並存

(一) 回歸前立法會議員的組成結構

1974 年葡萄牙發生“四‧二五”民主革命,推翻獨裁政權,葡萄牙對澳門的殖民管治也隨即有所調整,於 1976 年頒佈 《澳門組織章程》, 奠定了澳門現代政制的形成。《澳門組織章程》第 21 條規定立法會的組成包括:由總督從當地社群中公認享有榮譽的居民中委任的議員 5 人; 經普遍及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 6 人;經間接選舉產生的 6 人,當中分為三個選區:經濟利益的代表 3 人,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的代表各 1 人。為此,《澳門組織章程》讓普羅大眾可透過直接選舉選出其立法會的利益代表,可是,由於受到國籍的歧視,1976 年和 1980 年的首兩屆立法會選舉中,佔人口絕大多數的華人並沒有參與選舉 ,直接選舉中登記的選民在第一屆和第二屆分別僅得 3,647 和 4,195 人,擁有葡籍血統的葡裔精英基本操控了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全部議席和間接選舉的部分議席,分別佔直接選舉的 83%(1976 年)和 100% (1980 年),以及間接選舉的 33% (1976 和 1980 年);反之,華人則僅透過蓬勃的社團活動參與間接選舉和總督的委任而獲得議席。

雖然澳門立法會初期由葡裔精英主導 ,然而 ,土生葡人與總督的政治與利益取向不同,致使立法會運作其間權力紛爭不時發生 ,最終導致總督高斯達(Vasco de Almeida e Costa)於 1984 年提請葡萄牙總統解散立法會,並對立法會選民登記和選舉組別劃分等作出了修訂 。直接選舉方面 ,取消了原來對非葡籍居民居住期的限制 ,而在間接選舉的選區和議席分配上也有所調整 。同時,透過行政手段提供誘因,改變華人不關心選舉的常態。

自此,當屆 1984 年立法會選舉的選民基數大增,特別是華人的參與,登記選民躍升至 51,454 人 (投票人數 28,970 人)。華人代表更多透過直接選舉進入立法會 ,並憑著活躍的社團組織控制了間接選舉的議席 ,而土生葡人社團代表僅能與華人社團協商聯合提名而保留部分直、間選席位。同時,總督透過委任議員來保持葡人在立法會仍具有一定的聲音。

中葡兩國於 1987 年簽署 《中葡聯合聲明》, 訂定了澳門回歸的時間表,並自1988 年進入“過渡期”。過渡期依始澳葡政府著力推行“三化”─公務員本地化、法律中文化、中文官方化,華人的政治地位持續提升。同時,由於澳門政治前景的明朗化 ,使本地華人普遍具有當家作主的心態 ,促使華人精英在政治舞臺上更為活躍,參與直接選舉的組別逐次遞增,由 1988 年的 5 組增至 1996 年的12 組,華人代表在立法會議員的組成中也更見突出,回歸前最後一屆的立法會直選議席更全部被華人囊括 ,而葡裔人士則絕大比例透過總督委任而獲得議席。

進一步地看,葡裔立法會議員超過一半在澳門出生 (屬土生葡人),他們很大部分具有大專或本科學位 ,部分更具研究生的學歷 ,這與土生葡人一般在澳門屬於富裕的中上階層不無關係。同時,葡裔議員主要從事與政治相關的專業(以律師居多)或政府公務員的工作。

與之不同的是,華人議員中以商人的比例最高,比例達 2/3 或以上,次之為社會服務者 ,這與體制上間選中經濟利益團體所佔比例較高相關 ,而在直選的競選宣傳上,商人以經濟資本作動員也具一定的優勢。當然,這也與以商人為核心的華人社會結構形態是澳門華人社團網路分佈的社會基礎不無關係。再者,社團的屬性是華人議員的一大特色,回歸前進入立法會的華人議員絕大部分具有社團的背景,而在各社團中,以被稱為屬於澳門的頂級社團所佔比例最為突出。

(二) 回歸後立法會議員的組成結構

在立法會的議員組成結構上 ,回歸後最大的轉變在於族裔的構成 。自過渡時期,華人精英的比例逐漸增多,及至回歸後華人佔立法會議席的絕大多數。而在選舉的渠道上 ,華人精英不僅取得幾乎所有的直選議席 ,在間選和委任議席上也佔了絕對的優勢。相對地,葡裔精英則透過間選和委任議席保持一定的聲音,且他們全數為土生葡人。

隨著澳門的經濟發展與政治需要 ,立法會議員的學歷水平也有著顯著的提高,特別是考慮到回歸前主要為葡裔精英取得大專或以上的學歷 。回歸後整體已有接近八成的立法會議員擁有大專或本科學歷,更有 1/4 取得碩士或以上的學位。

職業背景方面,由於葡裔議員驟減,故屬公務員/公共行政界別的比例相應降低。同時,因應社會對專業人才的需求,專業人士進入立法會的比例也有所增加,除透過間選的固有名額外,主要循委任的途徑加入。然而,整體來說,立法會議員中仍較大比例為商界的經濟精英 ,比重與回歸前相比有所提升 ,接近一半 。而源自社會服務的比例則保持平穩,這與兩大傳統社團(工會聯合總會及街坊會聯合總會)一直保持直選和間選議席的優勢不無關係。

可見,澳門立法會的議員結構上,回歸前後的嬗變主要體現在族裔的轉變,而華人議員普遍學歷水平的提高也使回歸後的議會代表基本具有大專或以上的學歷。隨著族裔組成在立法會的嬗變,議員的職業背景也隨之傾向來自商界,當中,除了源自傳統商界社團通過間選方式推選代表進入議會外,自回歸前最後一屆立法會選舉(1996 年)依始 ,未被傳統商界社團吸納的商人通過參加直選實現利益表達,特別是來自博彩業界的商人,使立法會內議員的商界背景日濃。

與此同時 ,回歸後立法會議員的組成結構呈現強烈的延續性特徵 ,除直選的競爭隨著參選組別的增加而更為激烈外 ,間選的議席基本上仍由傳統社團主導,而委任的議員則繼續在議會內起著平衡各種力量的作用 ,只是原來側重以族裔作考量的任命在回歸後更大程度注重職業界別的考慮 。再者 ,在直選競爭性增加的同時 ,以社團作支持的組織和動員力量在選舉中的重要性持續強化 ,而金錢政治的介入則使經濟資本的力量在選舉中與日俱增。

為此 ,雖然立法會議席由回歸前的 23 席逐漸增至 29 席,但並沒有改變立法會議員的高連任比率,2001 年達 0.4%,而 2005 和 2009 年則分別為 65.5%和62.1%,使整體連任比例由回歸前的 56.5%上升至回歸後的 65.8%,且未計算部分議員隔屆再任。當中,縱使撇取因“直通車”的原因而使原澳葡政府最後一屆之直選和間選議員可順利過渡 ,間選連任的比例仍是最高 ,保持在八成以上。而自特區首屆立法會成立至第四屆立法會任期結束之時 (2013 年),已在任超過12 年 (連任 3 屆) 的議員達 7 位。

二、 澳門立法會的政治力量劃分

隨著進入過渡期 ,澳門立法會的政治力量從第一 、二屆由葡裔精英和傳統社團代表主導 ,逐漸轉變為以來自傳統華人社團為骨幹的多元結構 ,具體包括“建制基層” 、 “新興民主陣營” 、 “建制商界” 、 “新興商界” 、 “本地葡籍”和“建制專業” 基於平穩過渡的原則和中葡雙方在澳門政制的發展上具有較大的共識 ,回歸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在更大程度體現了與回歸前相銜接的特點,而政治力量的劃分也與過渡期時相若,僅新增“建制專業”。同時,各政治力量的影響力和在立法會的議席數也各有調整 ,總體以傳統社團為代表的“建制基層”和“建制商界”的議席有所下降 ,“本地葡籍”的力量則因失去委任議席的眷顧也大大消減 ,此消彼長下 ,其他政治力量的影響力各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具體而言 ,“建制基層”是指一直在澳門政治生活中佔主導地位之華人社團組織,包括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簡稱“街總”)、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簡稱“工聯”)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簡稱“婦聯”)等主要傳統社團;“建制商界”主要為與澳門中華總商會 (簡稱“中總”)和其屬會社團具密切關連之競選團體和組織;“建制專業”則指屬委任性質,並具專業背景的力量。“新興民主陣營”是指 80 年代開始興起的各類民生派和民主派力量;而“新興商界”則主要為 90年代中期後新生之商界力量 ,其未被屬建制的傳統社團所吸收而透過在新體制下實現其利益表達 ,包括博彩業的力量 ;“本地葡籍”主要指的是土生葡人的力量 ,也包括在澳門長時期工作的葡籍人士,其主要從事公共行政和專業類的工作。

三、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代表與表達

本文以上一屆別完結的的立法會會期(2005─2009 年)作樣本,透過對立法會議員的書面質詢和在熱點議題的取向和行為,剖析回歸後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代表處態和表達方式。

回歸後書面質詢成為了立法會議員代表民意監督行政當局的最活躍方式 ,而議程前發言的內容也常見轉化為書面質詢向政府提出 ,以期獲得有關當局的正式回覆,並成為了“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 76 條規定參與政治事務愈來愈常用的方式”。

在 2005─2009 年立法會會期,各議員提交的書面質詢數目達 1,473 份,較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