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法律,好的行政長官

“相對於葡萄牙佔據澳門的400舊多年,澳門回歸祖國的10年,不過是短暫的一瞬。然而,澳門人卻在10年中創造出許多奇跡,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澳門回歸祖國後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區政府的施政收到了實效。

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主任白志健認為:澳門回歸10年,是澳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城市發生巨變的10年,是特區政府有效管治、順暢運作的10年,也是澳門社會不斷進步、市民安居樂業的10年。

他說,以行政長官何厚鏵為首的特區政府將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提出了“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經濟發展思路。事實証明,這個思路符合澳門實際,特區政府依此施政,取得顯著成效。

回歸10年來,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實踐過程中,澳門的經濟實力穩步增強,居民生活素質得到有效提高。

據統計,澳門回歸後9年的經濟年平均增長率達到雙位數字。2008年澳門生產總值為1718億澳門元,人均生產總值為31萬澳門元(約三萬九千美元),增長率達到13.2%;公共財政總收入2008年超過510億澳門元,較1999年169億澳門元增加了兩倍;外匯儲備資產總額由回歸當年的229億澳門元,持續增長至目前超過1370億澳門元。

2007年全年博彩毛收入上升31%,旅客非博彩消費、居民私人消費均有所上升,成為全年GDP增長的支撐因素。

與此同時,居民的每月工作收入的數字也不斷增加,2006年的統計數據達到了8600澳門元,約為1999年的1.8倍;居民存款總額增加至超過1920億澳門元,是回歸當年的2.2倍;人文發展指數也由0.867提升至0.943。根據亞洲開發銀行2007年發布的“國民福祉與生活標准”調查,澳門在23個亞太地區經濟體中排名第5位。

白志健說,澳門特區之所以能有效施政,得益於有一部好的法律,一個好的行政長官,有非常好的社會政治氛圍,也得益於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持。他說,澳門基本法是全國的法律,也是澳門的憲制性法律,是澳門發展穩定的法律保障和澳門各項社會事務的行為准則。正是由於10年來澳門社會各界貫徹基本法,才使得特區在“一國兩制”的軌道上穩健前進,才確保了特區政治、經濟和各項事業繼續向前發展。

在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15周年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饒戈平教授也客觀評價了澳門回歸後的變化。他分析說:回歸以來,澳門的社會形態已發生了重大的結構性變化,澳門社會也經歷著歷史上最快速的發展階段。

澳門回歸後之所以能夠保持繁榮穩定,快速發展,其根本保障就在於“一國兩制”方針的實施,在於體現這一方針的基本法,在於基本法所規定的澳門社會制度,特別是其中的政治體制。

何以能下這樣的定論呢,饒教授深入分析道:“首先看,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是適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的。”

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的政治體制具有相當豐富的內涵,包括澳門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性地位,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系、澳門特區權力機構的設置與職能,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相互關系等一系列重大的全局性問題。

回歸後的成功實踐表明,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反映了澳門民眾的政治要求,是行之有效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體現了行政主導和均衡參與原則,有利於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有利於澳門的繁榮穩定。

澳門特區發展的特定含義,即推進澳門發展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具體主要包括下列諸項原則:尊重中央在澳門政治體制設計和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確保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均衡參與,循序漸進,有利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繁榮穩定。

澳門的政治體制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政權形式,中央在澳門政治體制設計和發展中的主導作用是“一國”的必要體現,是國家主權的必要體現,也是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權力。沒有“一國”沒有“兩制”,整個澳門的社會制度是由中央通過基本法子以規定的。

饒教授進一步指出: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既不同於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又不同于原先的總督制,也不是西方的三權分立制,而是一種有澳門自身特色的行政主導型體制,旨在維持澳門地區高效的管治能力。

澳門的行政長官制參照了原先的總督制,包括擁有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但也對行政長宮的權力予以了某些約束和限制。這一制度成為澳門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和首要特色,已經証明符合實際、卓有成效,有必要長期堅持。

從葡澳時期的殖民統治,轉變為在“一國兩制”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推行選舉,已經是一個歷史的大飛躍,這種新體制的實施需要有一個適應期、穩定期。澳門特區的民主發展,需要根據澳門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不斷加以完善,使包括選舉制度在內的民主政制逐步發展到更高水準。

(王凡 劉東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