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非法旅館最高罰款八十萬

澳門作為旅遊城市,每年也吸引不少遊客到來,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數字顯示,今年第三季的入境旅客達到七百七十多萬人次,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隨著遊客數量增多,自然對住宿方面有更大的需求,而早前據傳媒報道,有不法分子透過互聯網站向內地旅客出租“非法旅館”,把住宅單位分隔成多個房間出租,價錢由一百至數百元不等,由於房價較一般酒店便宜,因此引來旅客入住。

非法提供住宿除了會帶來衛生及消防問題,部分甚至成為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點,影響社會治安。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任何人如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有關處罰是按每個單位獨立計算,例如有兩個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可被罰款最高一百六十萬,如此類推)。

除了針對非法提供住宿外,假如有人在街上派發傳單、張貼街招,甚至直接在街上“拉客”,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由於這些行為助長了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所以亦屬違法。法律規定,無論以甚麼方式作出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元,同樣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市民與政府之間的配合,對打擊非法旅館起著重要作用,當中包括有關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者、租客、房地產仲介及管理實體(如管理員),按照法規定均負有合作義務,須協助旅遊局調查,並向旅遊局提供相關檔、資訊、資料或證據(如非法旅館的宣傳卡片),以及作出聲明(如說明入住時間、是否為住宿付費、有關人士的身份資料及聯絡方式)和提供相關大廈的錄影紀錄。假如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者不遵守法律的特別合作義務,最高可科處罰款三千元;如違反特別合作義務的是租客、房地產仲介或管理實體,則最高可科處罰款兩萬元。

踏入十二月,聖誕與元旦的長假期帶動了更多遊客來澳旅遊,當中亦不排除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出現。如懷疑有非法提供住宿,市民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舉報熱線2833-3000,齊心協力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第2條、第4條和第10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