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囚三個月 有前科上訴駁回

【本報訊】一名男子醉酒駕駛不服被判監三個月,中院指其有前科,駁回其上訴。

嫌犯被檢察院以簡易訴訟程序控告觸犯了一項醉酒駕駛罪。初級法院裁定他犯觸犯了一項『醉酒駕駛』罪,判其三個月徒刑,吊銷駕駛執照二年六個月。嫌犯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應重新量刑,至少應給予緩刑機會。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指出,原審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曾經於2008年9月3日被初級法院判處觸犯醉酒駕駛罪,處以十個月的監禁,緩期二年執行,並處一年六個月的禁止駕駛的附加刑。上訴人在被同一罪名判處緩刑期間再次犯罪,很明顯,原來的判刑所期望的單純以徒刑作威脅足以達到的懲罰目的已經落空,非以徒刑的實際適用難以達到懲罰目的。

中院合議庭指出,澳門新的道路交通法開始對醉酒駕駛刑事化,除了因為越來越多的醉駕事件讓社會越來越多對其刑事化的呼聲之外,主要還是像強制司機戴安全帶一樣考慮到日益增多的車輛的駕駛員的個人安全和旅客的安全,那麼,對於此類的犯罪者的懲罰的要求應該更高。此外,從設立醉駕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作為向上訴人這樣的職業司機的因素來看,法律所追求的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刑罰目的要求以及對罪犯的特別預防的要求更高。

上訴人剛完成停牌不久就再次醉酒駕駛,少於二年六個月的時間已經無法讓其充分得到反省,吸取教訓。原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記錄,判處上訴人三個月實際徒刑,並處禁止其駕駛資格為期二年六個月的附加刑,量刑完全符合刑罰的要求。

中級法院合議庭因此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參閱中級法院第807/2010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