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立功指南” 健力寶張海外逃背後的減刑權力尋租

2014年1月20日,廣東檢方證實,應於2015年出獄的前健力寶總裁張海外逃。

千方百計獲取線索,根據線索,檢舉、立功、減刑。如果沒有找到這條“越獄”的捷徑,40歲的張海現在應該還在廣東韶關烏江監獄裏服刑。

2005年3月,張海被佛山警方拘捕,後因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獲刑10年。據此推算,張海的出獄時間應該在2015年。

然而,因為在獄中“有立功行為和表現良好”等,張海獲得了兩次減刑的機會。第一次從10年減為8年,第二次減到6年。最終,張海在監獄裏服刑6年便提前出獄。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以此裁定對其減刑系錯誤行為。韶關市中院重審並於2013年10月31日對張海兩次減刑的裁定予以撤銷。廣東省檢察院也證實張海立功減刑造假屬實,已立案審查。

據研究者稱,與通過法庭審判減刑相比,在監獄通過表現良好和立功的方式減刑顯得更為容易,依靠人脈和關係讓這一方面存在很大操作空間。監獄民警和法官手中的減刑權力變現和尋租的機會更多,幾率更大。

“立功者”

事實上,在張海入獄之前,他就已經嘗到了立功的甜頭。2006年,在佛山市看守所裏,張海就因為檢舉獄友而減了5年的刑罰。

2012年11月,樂昌法院發佈通報: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某為在押人員提供檢舉立功的線索信息,收受賄賂18萬元,因受賄罪被處有期徒刑5年。羅某收受賄款中有3萬元來自張海一方。

通報上說,2006年下半年,原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某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負責“深挖擴線”工作的羅某,要其為他的當事人張保尋找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送給羅某好處費3萬元。

羅某利用職務便利,將一條搶劫案線索告知“張保”,並將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張磊”調至“張保”所在的第25監倉,由“張保”通過檢舉“張磊”犯罪的形式立功。

在通報中,張保和張磊均是化名。有知情人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張保即是張海,律師徐某即張海的辯護律師徐玉發。最終,張海檢舉獄友張磊夥同他人入屋搶劫致人死亡獲得法院的認定。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一審判決張海有期徒刑15年。但在化身“張保”在看守所立功後,2008年9月,廣東省高院對其改判為10年。而減輕處罰的依據即為張海在押期間的上述“立功”行為。

在看守所裏,張海還曾檢舉健力寶集團祝維沙等人的犯罪線索,但因警方尚未查證屬實,因此沒有認定他有立功表現。

入獄之後,張海立功減刑的想法也從未間斷。2009年,中國足壇反賭打假風暴時,媒體還一度曝出張海為求減刑在獄中舉報假球的消息。後來該消息得到了張海律師徐玉發的否認。

張海的努力,在當時也得到了豐厚的回報。最終他獲得了兩次減刑機會,第一次從10年減為8年,第二次減到6年,最終得以於2011年年初提前出獄。

截至目前,官方尚未公佈張海是如何減刑出獄的具體細節。但有知情者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張海入獄後的兩次“立功”,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通過檢舉他人犯罪事實而獲得重大立功的。

越獄捷徑

在監獄中,像張海這樣,走這條“越獄”捷徑的犯人絕非孤例。一些虛假立功的操作手法與張海案如出一轍。

服刑者先通過獄外的幫手向辦案人員行賄,購買正在調查的案件線索;然後勾結監管人員或通過律師會見渠道,將線索傳遞到獄中;最後由服刑者在獄中向司法機關“舉報”自己層層買來的案件線索立功。

2008年6月,宜昌市的犯罪嫌疑人王功武因受賄羈押在看守所期間,“破獲”了看守所外發生的一起盜車案,並將涉嫌盜車的周某檢舉到看守所,獲得減刑。這一劇情即由王功武的律師晏某導演。

看守所提供的檢舉材料顯示,2008年3月21日,王功武向其管教幹部檢舉了一宗盜車案的線索。檢舉材料中對案發時間、地點、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被盜助力車價格等,都寫得一清二楚。

而王功武的舉報信息,均是他的律師晏某以4900元的價格從宜昌西陵公安分局雲集刑警中隊一民警高某處購得。

嫌疑人被羈押期間舉報外部新發犯罪,讓檢察官都不敢相信。真相大白後高警官和晏律師因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王功武也因為受賄13萬元,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沒有獄外關係,也能立功。同監室內的犯人合謀,一人佯裝脫逃,多人舉報立功減刑。

2004年11月6日,在河南省駐馬店市監獄服刑的罪犯白玉崗、樊獻明與在同監服刑的李廣、張愛國預謀,由張愛國假裝脫逃,然後由白玉崗、樊獻明向監獄舉報,製造白玉崗、樊獻明立功的假像。經駐馬店市監獄刑罰執行委員會研究,認為白玉崗、樊獻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避免了一起罪犯脫逃、殺人的惡性重大事故,屬於重大立功。最終駐馬店法院裁定,對白玉崗減去刑期17個月。且在樊獻明已於2004年上半年被裁定減去刑期14個月的情況下,又作出對樊獻明減去刑期20個月的裁定。

買報減刑

張海外逃的消息傳出後,多名曾在監獄工作過的內部人士均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立功減刑”,早已成為腐敗的多發之地。

曾在江西省某監獄做過多年獄警的羅欣(化名)告訴南方週末記者,與通過法庭審判減刑相比,在監獄通過表現良好和立功的方式減刑顯得更為容易,依靠人脈和關係讓這一方面存在很大操作空間。羅欣打個比方,在監獄中有三個人打架,如果獄警認為制止的人不重要或者快刑滿釋放,就會將加分記在他認為重要的人頭上。即使沒有制止打架或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根據需要編造在需要減刑的人頭上。

羅欣說,他當獄警時看到,服刑者可以通過花錢購買監獄自辦報紙或者認購上級部門攤派的行業機關報來獲取減刑。一般買一份三十多元錢的監獄自辦小報可以獲得1.5分,購買20份便有望減刑30天。

羅欣所在監獄曾接到上級攤派訂閱某法院報的任務,罪犯認購一份即可獲得減刑30天的獎勵且並不記入單項表揚,這也引發罪犯瘋狂訂閱報紙的火爆場面。最終監獄只能限定每個罪犯每年只能訂閱一份。

“在監獄裏還可以花錢買表揚”。當時羅欣所在的江西某監獄和函授教育機構聯合培訓。但是罪犯只需花一百多元錢就可以找人替考並獲得相應的證書。通常,每個罪犯可以同時報考2到3個專業,每獲得一個技術等級證書,就有望減刑20天。

2013年1月到9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的案件有403422起。《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08-2012年五年間,檢察機關開展保外就醫、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等專項檢查,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2068人。

法律學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尚愛國認為,我國現行的減刑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監獄警察和法官手中握有決定罪犯減刑的權力,而罪犯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是否呈報、建議減刑,是否裁定減刑,減多減少,早減晚減,完全由監獄警察和法官來決定。

“我國現行的減刑制度不受次數限制,間隔一兩年就可以減刑一次,因此,監獄民警和法官手中的減刑權力變現和尋租的機會更多,幾率更大。”尚愛國說。

(習宜豪 張維/文)